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不适运、威胁船货安全的,采取的停航晒货等合理措施不构成不合理绕航
【基本案情】
原告徐州天业向案外人CJ公司购买5万吨散装印度尼西亚红土镍矿。涉案货物由两被告圣克莱蒙特航运和东京产业共同所有的“海运漓江”轮承运。货物装载完毕并由印度尼西亚北克纳韦港起运后,该轮因质疑货物水分含量超过适运水分极限而决定停留北克纳韦港锚地开舱晒货并取样检验,耗时45天;此后,该轮航行2天抵达菲律宾达沃港继续开舱晒货并检验,耗时47天;此后驶离达沃港,经7日海上航行抵达目的港连云港。原告通过信用证付款方式从托运人处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单,以承运人违反了不得绕航和速遣义务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承运人赔偿其货物市价下跌损失及其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承运人在装货港及达沃港采取停航、晒货、检验等行为不属于不合理绕航,不违反合理速遣义务,判决驳回徐州天业的诉讼请求。徐州天业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船舶绕道达沃港停留属于不合理绕航,但原告不能证明其货物转卖损失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均没有载明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不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承运人在装货港判断货物不适合安全运输的理据相对充分,船舶航行至达沃港,属于合理绕航。据此,裁定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填补了国际海事规则中关于小颗粒与大块货物混装的适运标准认定方法的空白,提出了合理裁判标准。同时,也为维护“一带一路”海上运输安全,发挥规范指导作用。涉案的红土镍矿贸易和运输,是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东南亚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常见出口贸易形式。运输此类货物存在潜在的危险性和复杂性,涉案运输发生前后,曾有多艘运载红土镍矿的船舶在运输途中翻沉。本案所涉事实是近年来运载易流态化散装固体货物中及时预防船舶倾覆事故的一个成功范例,裁判结果认定承运人有合理依据怀疑货物水分含量过高的基础上,支持其采取停航晒货等合理措施,体现了保障航运安全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