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二:海事强制令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适当应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将其尽可能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有效保障了货物运输物流网络的畅通高效

  • 案件类别:诉讼案例
  • 发布日期: 暂无
  • 主题:海事海商
  • 行业:仓储物流/交通运输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二:海事强制令制度在纠纷解决中的适当应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将其尽可能限制在合理
                        范围内,有效保障了货物运输物流网络的畅通高效


  【基本案情】
  申请人联盟多式联运公司接受货主委托运输一批民生基建供水设施配件,后将相关的货运代理事宜转委托给被申请人深圳运达物流供应链公司完成。涉案货物自日本国横滨港运往江苏连云港后,在连云港中哈国际物流公司下属的堆场内存放逾半年,未按原计划继续通过铁路运输运往哈萨克斯坦。期间被申请人一直以案外人欠付其费用为由,拒绝安排后续货物运输事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涉案货物相关货运代理费用,并发函解除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后,申请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向其交付涉案货物。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系涉案货物运输的货运代理人。在申请人已向其支付相关货运代理费用并主张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既未安排后续运输,亦未返还货物,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涉案货物自海运结束后在连云港滞留至今已近半年,如不纠正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显然将导致损害进一步扩大。上海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交付涉案货物。

  【典型意义解读】
  涉案货物系一批涉哈萨克斯坦民生基建供水设施配件,采用的海铁联运方式属于典型的“一带一路”下的物流连通途径。该案的成功处理,充分发挥了海事强制令的作用,体现了海事审判的规则特色,在诉讼开始前将可能的、不必要的、扩大的损失尽可能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同时平等保护了国内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亚欧大陆桥的畅通提供了保障,为“一带一路”的建设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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