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 案件类别:诉讼案例
  • 发布日期: 暂无
  • 主题:海事海商
  • 行业:装备制造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

  【基本案情】
  2006年11月30日,申请人布卢门撒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熔盛公司、被申请人西飞公司签订H1066号船舶建造合同,约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任何争议提交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在伦敦进行仲裁,且合同受英国法调整并根据英国法进行解释。此后上述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申请人根据该仲裁条款向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第一次暨终局仲裁裁决。2014年5月,被申请人西飞公司被我国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另一被申请人熔盛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在上海设有分公司且仍处于存续状态。2015年12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未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或不包括的争执,亦未涉及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两被申请人均已收悉裁决。被申请人宣告破产不构成其没有被给予适当通知,或者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之情形。且实体问题和实际执行等问题均不属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之审查范围。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存在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其他情形。综上,法院依法裁定对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对该裁决予以执行。

  【典型意义解读】
  对境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并承认与执行,是司法协助保障“一带一路”相关纠纷解决的另一重要形式。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我国及涉案仲裁裁决作出地英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故本案应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对涉案仲裁裁决能否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进行审查,且适用该公约不违反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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