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四:在生鲜货品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冷藏箱处于符合运输合同目的的使用状态。如果因冷藏箱故障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 案件类别:诉讼案例
  • 发布日期: 暂无
  • 主题:海事海商
  • 行业:仓储物流/交通运输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四:在生鲜货品海上运输中,承运人有义务确保其提供的冷藏箱处于符合运输合同目的的使用状态。如果因
                         冷藏箱故障导致货损,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常瀛公司自菲律宾进口一批新鲜香蕉,被告太平船务承运该批货物并提供了冷藏集装箱。被告签发的提单显示冷藏箱温度设定为13.5℃,交接方式为堆场到堆场(CY/CY)。货物抵港交付后,仍装载于原集装箱内,期间箱内温度发生异常,开箱发现香蕉冻损。经查,货损原因系送风温度传感器失灵,无法探测箱内实际温度,误以为箱内温度很高,故持续发出制冷指令,以致冷藏箱箱内温度不断下降至0℃左右,造成货物冻伤。原告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被告辩称货损并非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且被告对涉案集装箱及货物已尽到谨慎处理和妥善管货义务,对于货损的发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也是冷藏箱的提供方,提供冷藏箱是招揽业务、赚取运费的对价,确保冷藏箱处于符合运输合同目的的使用状态是其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并未免除因承运人原因造成责任期间外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时,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货损虽发生于责任期间届满后,但货损原因系被告提供的冷藏箱发生故障所致,被告未能履行确保冷藏箱适于保管货物的义务,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解读】
  本案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生鲜货品进口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因冷藏箱自身故障致货物于责任期间届满后受损,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判决明确: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如承运人提供冷藏箱用于装载货物的,承运人负有义务确保冷藏箱在约定使用期间内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冷藏箱自身故障致货物受损即使是在责任期间届满后,但承运人因未按约确保冷藏箱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仍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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