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五:对海上运输中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还要进一步审查因果关系。在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应按照各原因力的比例判定责任承担

  • 案件类别:诉讼案例
  • 发布日期: 暂无
  • 主题:海事海商
  • 行业:仓储物流/交通运输
上海海事法院涉“一带一路”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五:对海上运输中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还要进
               一步审查因果关系。在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应按照各原因力的比例判定责任承担

  【基本案情】
  涉案船舶“尤利”轮由被告俄罗斯船东莫曼斯科公司出租给案外人K公司,K公司转租给案外人香港恒鑫,均为定期租船方式。涉案航次时,香港恒鑫将“尤利”轮出租给被告上海恒鑫,上海恒鑫出租给被告上海捷喜,均为航次租船方式。原告中联国贸为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印度,与被告上海捷喜签订《印度履带吊项目年度运输协议》。被告上海捷喜以自己名义向船方交付了涉案货物,并由被告上海恒鑫负责涉案货物的装卸、绑扎和系固。运输途中,船长采取了避台措施,但“尤利”轮仍近距离遭遇了转向的台风造成的极端恶劣天气,船载货物发生严重货损。
  原告认为,涉案货损是由于货物积载配载、系固绑扎不当,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管货不当所导致,为此诉请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三被告提出事发时的天气情况属于“极端天气”、“恶劣海况”、“不可抗力”、“天灾”等抗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船舶近距离遭遇台风带来的恶劣海况,已非属正常的海上风险,足以构成海商法下“天灾”性质的“海上风险”,承运人依法可以享受免责。此外,船长在避台决策上的过失属于在驾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依法亦可免责。此外,虽然恶劣海况系货损的最主要的和决定性的原因,但绑扎系固的缺陷使绑扎系统更加容易受到损坏甚至提前崩溃,因此认定涉案货损是由于绑扎系固的缺陷以及船舶遭遇恶劣海况的共同原因造成的。最终判定上海捷喜对货损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船东莫曼斯科免责。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上海捷喜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解读】
  本案属于“一带一路”沿线海上运输中的纠纷类型之一,是适用 “海上风险”免责抗辩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海上风险”免责抗辩不应等同于“不可抗力”抗辩。对台风免责抗辩的司法审查,“不可预见性”不应作为绝对性因素,重点要审查海况的恶劣程度是否属于正常的海上风险。风力及持续时间、浪高及船舶吨位是两组重要的指标,能见度、横摇角度以及本船及附近他船的受损程度等可以作为辅助指标。“海上风险”免责抗辩常与船舶适航性、管货义务及管理和驾驶船舶过失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在认定海况是否构成“海上风险”之后,还要进一步审查因果关系,在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应按照各原因力的比例判定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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