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号2010-20
关于根据1991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进行仲裁的事项
-当事方-
(1) 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
(3) 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和-
蒙古国
(以下简称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合称为“当事方”)
裁决
仲裁庭
法官Peter Tomka(庭长)
Yas Banifatemi博士
Mark Clodfelter先生
书记处
常设仲裁法院
2017年6月30日
目录
一、 引言................................................................................................................................................... 1
A. 当事方............................................................................................................................................... 1
B. 争议背景.......................................................................................................................................... 1
二、 历审程序.......................................................................................................................................... 1
三、 事实记录.......................................................................................................................................... 6
A. 公司实体.......................................................................................................................................... 6
B. 关键人士.......................................................................................................................................... 7
C. 图木尔台矿床.................................................................................................................................. 8
D. 蒙古国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历史尝试........................................................................................ 9
E. 蒙古国的矿业监管框架................................................................................................................. 9
F. 成立达尔汗钢厂以及图木尔台矿床的初步勘探...................................................................... 14
G. BLT申请图木尔台矿床开采许可证.......................................................................................... 18
H. BLT的经营与Tumurtei Khuder的成立................................................................................ 18
I. 吊销Tumurtei Khuder的许可证........................................................................................ 21
J. Tumurtei Khuder对达尔汗许可证的吊销和分配的质疑。................................................ 31
四、 当事方对争议事实的描述........................................................................................................... 33
A. 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勘探范围和权利.............................................................................. 33
B. 1997年可行性研究和BLT取得图木尔台矿床采矿许可....................................................... 34
C. BLT/ Tumurtei Khuder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开发.................................................................... 36
D. Natsagdorj先生和Bayartsogt先生的刑事调查................................................................ 37
五、 救济请求........................................................................................................................................ 38
六、 当事方论点.................................................................................................................................... 39
A. 仲裁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39
1. 属人管辖权............................................................................................................................... 39
2. 属事管辖权............................................................................................................................... 39
3. 适用法律................................................................................................................................... 40
B. 被申请人的初步反对意见........................................................................................................... 40
1. 对法庭管辖权的异议.............................................................................................................. 40
(a) 申请人在投资采购中的盗窃、贪污和欺诈行为....................................................... 40
(b) 投资协定是否规定确定被控征用责任的管辖权............................................................... 44
(c) 合格投资者/中国政府的作用............................................................................................ 48
(d) 合格投资/申请人投资的投资风险..................................................................................... 49
(e) 明显法律错误.................................................................................................................... 50
(f) 岔路口/诉诸于蒙古国法院................................................................................................ 51
2. 对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可予受理的异议................................................................................. 52
C. 申请人针对非法征用请求的法律理据...................................................................................... 53
1. 《投资协定》第4条规定的法律标准................................................................................. 53
2. 《投资协定》第4(1)条的适用性.................................................................................... 54
3. 蒙古国法律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合法性.......................................................................... 58
(a) 根据第160号决议,图木尔台矿床的优先所有权........................................................... 58
(b) 未向蒙古国政府偿付勘探费用......................................................................................... 59
(c) 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计划.............................................................................. 60
(d) 在未取得必要授权的情况实施爆破作业.......................................................................... 61
(e) 未经授权,擅自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非法出口矿石........................................................... 62
(f) 吊销的其他理由................................................................................................................ 63
(g) 提供通知........................................................................................................................... 63
D. 被申请人的反诉............................................................................................................................ 66
1. 对被申请人反诉的管辖权...................................................................................................... 66
2. 被申请人反诉的法律理据...................................................................................................... 67
E. 补救措施........................................................................................................................................ 68
1. 一般原则................................................................................................................................... 68
2. 量化............................................................................................................................................ 68
七、仲裁庭的分析...................................................................................................................................... 68
A. 属人管辖权.................................................................................................................................... 69
B. 属物管辖权——投资协定中是否规定了确定被控征用责任的管辖权。............................ 70
八、 费用................................................................................................................................................ 74
九. 判决书主文....................................................................................................................................... 76
定义术语列表
939A号许可证
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采矿许可证
1990-1992年报告
关于1990年至1992年在图木尔台铁矿床完成的详细勘探和在Khust-Uuul铁矿石矿床完成的探矿和评估之发现结果报告
1994年《矿业法》
1994年蒙古国《矿业法》(1994年9月30日;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1997年《实施法》
蒙古国《矿业法实施法》(1997年7月1日;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1997年《矿业法》
1994年蒙古国《矿业法》(1997年6月5日;于1997年7月1日生效)
1998年矿业计划
蒙古国政府于1998年8月12日通过第144号决议采纳的矿业计划
2001年《许可法》
蒙古国《许可法》(2001年2月1日;于2002年1月1日生效)
2002年《土地法》
蒙古国《土地法》(2002年6月7日;于2003年1月1日生效)
2004年《爆炸物管制法》
蒙古国《爆炸物及其流通管制法》(2004年5月6日;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2006年《矿业法》
2006年蒙古国《矿业法》(2006年7月8日;于2006年8月26日生效)
Bayartsogt先生
Bayartsogt Luuzandamba先生
北京首钢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BLT
BLT LLC
中国黑龙江公司
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申请人
中国黑龙江公司、北京首钢和秦龙国际
联席仲裁员
Banifatemi博士和Clodfelter先生
达尔汗
达尔汗冶金厂
额尔登公司
额尔登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Erdenetsog先生
Erdenetsog D.先生
EXIMM公司
EXIMM LLC
可行性研究
BLT于1997年向蒙古国政府提交的研究,用于支持其申请图木尔台矿床的采矿许可
Ganbold先生
Ganbold T.先生
Ganjuurjav先生
Ganjuurjav S.先生
蒙古国政府
蒙古国,被申请人
Khurts先生
Ch. Khurts先生
备忘录
于1994年7月21日在能源、地质和采矿部召开的地质、科学和技术理事会会议备忘录。
李先生
李晓明先生
MRPAM
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
Natsagdorj先生
Natsagdorj Luvsandash先生
Nergui先生
Nergui B先生
复辩状异议
申请人于2013年1月17日提出的复辩状异议
PCA
常设仲裁法院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秦龙国际
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仲裁中止申请
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5日向联席仲裁员申请中止仲裁程序
L. Tuya出庭申请
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仲裁庭申请命令L. Tuya作为证人出席仲裁
第160号决议
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于1990年4月14日通过的第160号决议
被申请人
蒙古国政府
Shagdar先生
Shagdar B.先生
专项检验局(SSIA)
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
钢厂
达尔汗冶金综合厂
底土法
蒙古人民共和国《底土法》(于1989年7月1日生效)
T-30号许可证
于1997年6月21日签发的第T-30号矿床开采特别许可证
投资协定
于1991年8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Tumurtei Khuder
Tumurtei Khuder LLC
Tuya女士
L. Tuya女士,Bayartsogt的妻子和BLT的创始人
一、 引言
A. 当事方
1. 本次仲裁中,申请人为:(1)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黑龙江公司”)、(2)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钢”)和(3)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秦龙国际”)(以下合称为“申请人”)。中国黑龙江公司和北京首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的国有企业。秦龙国际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在此等诉讼程序中,申请人的代表分别是位于法国巴黎2 me Paul Cézanne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邮编:75008)Peter Turner QC先生;和位于香港交易广场二号11楼的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John Choong先生与Jonathan Wong先生;和位于英国伦敦埃塞克斯街20号的20 Essex Street Chambers律师事务所(邮编:WC2R 3AL)的Belinda McRae女士。
3. 在本次仲裁中,被申请人是:蒙古国政府(以下称为“蒙古国政府”、“蒙古国”或“被申请人”)。
4. 在此等诉讼程序中,被申请人的代表分别是蒙古国乌兰巴托政府大楼5号(邮编:210646)司法部国务秘书Gungaa Bayasgalan先生;和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K街西北1100号1850号(邮编:20006)的Milbank, Tweed, Hadley & McCloy LLP的Michael D. Nolan先生、Elitza Popova-Talty女士和Kamel Aitelaj先生。
B. 争议背景
5.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在于申请人根据1991年8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对被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程序产生。
6. 当事方的争议涉及蒙古国被控违反投资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征用位于蒙古国呼代里县(色楞格省的一个区)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的采矿许可(“939A号许可证”)。在被控征用之前,939A号许可证由蒙古国公司Tumurtei Khuder LLC(“Tumurtei Khuder”)持有,申请人持有该公司70%的所有权。
二、 历审程序
7. 2006年12月26日,李晓明先生致信蒙古国总理Miyeegombyn Enkhbold先生。根据投资协定第8条之规定,申请人声称此信函为争议通知。[1]
8. 2009年10月9日,申请人律师致信蒙古国总理Sanjaagiin Bayar先生,以此向被申请人提供名为“1991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和1993年启用及2002年修订的蒙古国《外商投资法》(“投资法”)下争议”的进一步争议通知。
9. 2010年2月12日,申请人根据投资协定和蒙古国《外商投资法》对蒙古国提出仲裁申请,进而启动此等仲裁程序。在仲裁申请中,申请人根据投资协定第8条第(4)款指定Yas Banifatemi先生(法国和伊朗籍)担任仲裁员。
10. 2010年5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资协定第8条第(4)款指定Mark A. Clodfelter先生(美国籍)担任本次仲裁程序的仲裁员。
11. 2010年7月19日,申请人请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秘书长Meg Kinnear女士根据投资协定第8条第(4)款指定仲裁庭庭长。
12. 2010年8月10日,Kinnear女士指定Donald Fracis Donovan先生(美国籍)担任首席仲裁员。
13. 2010年9月22日,仲裁庭发布了于2010年10月1日在纽约召开的程序会议的议程。2010年9月28日,仲裁庭进一步致信当事方讨论议程相关问题。
14. 2010年9月30日,当事方联合致信仲裁庭讨论程序会议议程相关问题。
15. 2010年10月1日,仲裁庭与当事方在位于纽约的Debevoise & Plimpton LLP办事处召开程序会议。
16. 2010年11月2日,仲裁庭就此等程序的组织签发1号程序令。如1号程序令所记录,当事方同意不会因案情而对管辖权产生分歧。此外,仲裁程序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含管辖权和责任,第二阶段包含数额(如必要)。
17. 2010年11月2日,仲裁庭书面请求常设仲裁法院(“PCA”)管理仲裁程序。2010年11月3日,常设仲裁法院书面回复仲裁庭其接受1号程序令中与仲裁管理相关的内容。
18. 2010年11月22日,仲裁庭签发就仲裁庭的费用签发2号程序令。
19. 2011年3月1日,申请人提交其诉状和Bayartsogt Luuzandamba先生及李晓明先生的证人证言。在诉状中,申请人声明:“【申请人】不再根据投资协定的其他规定【除第4条第(1)款外】或蒙古国《外商投资法》提出索赔。”[2]
20. 2011年4月20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由达尔汗乌拉县际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的决定,其命令
根据蒙古国《民事诉讼法》第69.1.5条之规定,国有股份公司“达尔汗冶金厂”严禁违反保护和保存Tumurtei Khuder LLC在图木尔台矿床的采矿设备、建筑和设施的财产权且严禁于管辖权和责任听证会之日(听证会日期定为2013年1月14-15日)前在此等财产所在区域采取任何行动。
此外,在不损害达尔汗乌拉省县际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第633号判决的条件下,国有股份公司“达尔汗冶金厂”有义务在实施《矿业法》规1定的此等活动时(包括在图木尔台矿山实施矿产勘查、勘探或采矿活动;制定勘探计划或开发活动,或在图木尔台矿山开展勘查活动等)根据法律要求维持准确的财务记录和报表并准确地报告产品的销售额或数量,且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质押许可证或许可地的任何部分。
21. 2011年9月1日,被申请人提交其辩诉状和Ganjuurjav S.先生与Shagdar B.先生的证人证言。在其辩诉状中,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就欺诈性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提起反诉。
22. 2011年10月3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文件编制问题提交了62份申请(如雷德范申请表中所述)。
23. 2011年11月30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被申请人文件出示请求的答复,其中对蒙古国的各项申请提出异议。
24. 2011年12月23日,经进一步沟通,仲裁庭要求当事方就未决的请求进行协商。
25. 2012年1月6日,仲裁庭召开了电话会议。在会议上,当事方向仲裁庭更新了文件编制申请状态。同时,在不透露最终裁定方式的条件下,仲裁庭旨在通过询问问题和观察的方式帮助当事方达成决议。
26. 2012年4月24日,在未得到当事方的进一步意见的情况下,仲裁庭请求确认当事方是否已就1月6日电话会议上讨论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
27. 2012年5月9日,当事方表示希望在2012年5月16日就剩余文件的制作问题同时提交最终文件。2012年5月16日,当事方提交了最终文件并提供了一份最终的雷德范申请表。
28. 2012年6月22日,申请人提交其答辩状和李晓明先生的第二份证人证言。在其答辩状中,申请人就仲裁庭对被申请人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9. 2012年7月3日,仲裁庭签发3号程序令,决定于2013年2月23日至2013年3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听证会。
30. 2012年8月31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要求其“提醒当事方,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决都是终局的且具有约束力,当事方不应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可能削弱或影响裁决可执行性的措施”。2012年9月4日,被申请人致信仲裁庭,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异议。2012年9月6日,申请人进一步就其要求致信仲裁庭。
31. 2012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书面提交文件的某些内容提出关于证据与翻译的异议。
32. 2012年10月6日,仲裁庭就文件制作签发4号程序令。
33. 2012年10月6日,仲裁庭签发5号程序令,拒绝签发申请人在2012年8月31日信函要求的“提示文件”。
34. 201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提交其复辩状;Ch. Khurts先生与Nergui B的证人证言;Anthea Roberts女士、Natsagdorj Taivan女士、Tsevegjav Darijav女士和R Zorigt先生的专家报告。
35. 2013年1月7日,Donovan先生致信当事方,披露以下内容:
Debevoise & Plimpton LLP是投资协定下投资者国家仲裁的一方代表,包括与1991年8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第8条第(3)款相同的规定。
Donovan先生进一步要求,如此披露内容引起任何当事方相关问题,应不迟于2013年1月15日通知仲裁庭。
36. 同日,Clodfelter先生致信当事方,披露(a)其公司Foley Hoag LLP根据投资协定被保留,然而其“无类似第8条第(3)款的规定”,“取代相同国家之前签署的无类似第8条第(3)款规定的投资协定”,和(b)之前披露的案件中提出了一个保密裁决,而Clodfelter先生根据含类似第8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语言的投资协定(和其他协定)代表被申请人,其中产生的问题与本案件诉状中问题相同。
37. 2013年1月16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确认其对Donovan先生于2013年1月7日的信函级Clodfelter于2013年1月7日的信函中所披露的事项无任何问题。”
38. 2013年1月17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就“《被申请人复辩状》中包括的新论据和证据”提出异议(“复辩状异议”)。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利用其第二轮书面诉状作为对《申请人诉状》作出回应的机会”,陈述在《被申请人复辩状》中未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39. 2013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就Donovan先生的披露内容致信仲裁庭,陈述:
仔细考虑我方所处情况后,包括于2013年1月7日披露后成为公共信息的与Debevoise的法律顾问工作相关的某些信息,蒙古国不认为贵方信函中概述的步骤能充分解决因Debevoise一方声明产生的问题。
相应地,被申请人要求Donovan先生辞去仲裁庭庭长一职。
40. 2013年1月25日,被申请人致信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复辩状异议的提出依据。被申请人在信中详细回顾了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蒙古国在复辩状中提交的材料是对申请人答辩状中作出的新声明和论据的回应,且回顾了蒙古国在其辩诉状中提出的论据。”
41. 2013年1月25日同日,当事方通信确认其希望传唤的质证证人。在当日的信函中,被申请人还要求仲裁庭命令L. Tuya出庭作证(“L. Tuya出庭申请”),尽管任一方均未提供她的证人证言。
42. 2013年1月28日,申请人就Donovan先生和Clodfelter先生的披露内容进一步致信仲裁庭。
43. 2013年1月29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L. Tuya出庭申请致信仲裁庭。申请人认为仲裁庭的程序命令不“适用于当事方未提供‘证人’身份的个人”,而双方“无...权要求未在诉讼过程作证的个人出庭。”
44. 2013年2月6日,被申请人就Donovan先生的披露内容进一步致信并要求正式延期听证。
45. 2013年2月6日晚些时候,仲裁庭签发6号程序令,无限期延期原定于当月开始的听证会并制定ICSID秘书长决定对仲裁员提出的任何异议。同日,于签发6号程序令后,Donovan先生辞去仲裁庭庭长一职。
46. 2013年2月14日,Banifatemi先生和Clodfelter先生(“联席仲裁员”)致信当事方,表示他们“认为适用于任命一名替代仲裁员的程序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下第8条第(4)款下原任命的程序相同”。联席仲裁员进一步表示,除非当事方拒绝,他们将“争取在Donovan先生卸任后的两个月内就庭长人选达成一致。否则,任一方均可邀请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秘书长任命庭长任选。”
47. 2013年2月18日,被申请人进一步致信申请人,重申其拒绝申请人的复辩状异议。同时,如申请人保持立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后续文件提交计划,以允许当事方以书面形式解决申请人拟提出的任何附加论据或证据。
48. 2013年4月8日,Banifatemi博士和Clodfelter先生致信通知当事方其未能就新庭长任选达成一致。
49. 2013年8月5日,被申请人致信联席仲裁员,指出自Donovan先生卸任起已有六个月,且“【鉴于】申请人放弃案件和/或未能成功索赔”,被申请人要求联席仲裁员“签署中止本仲裁的命令”(“仲裁中止申请”)。
50. 2013年8月7日,联席仲裁员致信当事方,听取申请人对仲裁中止申请的看法。
51. 2013年8月30日,申请人致信联席仲裁员,声称“【没有】任何根据表示【申请人】放弃案件”,并表示申请人将“邀请ICSID秘书长任命替代庭长”。
52. 2013年9月5日和6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就仲裁中止申请进行沟通。当事方确认其将尝试就仲裁庭的替代庭长任选达成一致,且被申请人保留其申请权。
53. 2013年12月16日,当事方共同要求法官Peter Tomka担任首席仲裁员。在同一份信函中,被申请人保留其要求仲裁庭在管辖权和责任听证会之前听取其申请的权利。
54. 2014年1月26日,法官Tomka接受任命担任首席仲裁员。
55. 2014年3月11日,仲裁庭邀请被申请人澄清其是否坚持仲裁中止申请。
56. 2014年3月17日,被申请人表示其坚持仲裁中止申请并要求仲裁庭命令当事方保证同时提交相关文件。2014年3月20日,申请人就此等文件提交形式致信仲裁庭。
57. 2014年3月21日,仲裁庭命令当事方就被申请人的仲裁中止申请提交后续文件,并决定于2014年6月24日举行当面听证。
58. 2014年4月3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要求当事方“在不影响仲裁庭关于仲裁中止申请的决定的条件下”保证出席2015年1月19日至24日期间举行的管辖权、诉讼和反诉的听证会。
59. 2014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就其仲裁中止申请提交相关文件。
60. 2014年5月21日,申请人提交其对仲裁中止申请的响应文件。在其对仲裁中止申请的响应文件中,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取消当面听证。
61. 201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致信仲裁庭,同意取消当面听证且同意仲裁庭根据当事方的书面提交文件决定仲裁中止申请。
62. 2014年5月29日,根据当事方的通信,仲裁庭通知当事方取消关于被申请人的仲裁中止申请的当面听证。
63. 2014年10月13日,仲裁庭签发7号程序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中止申请并推迟关于被申请人仲裁中止申请费用的全部决定。
64. 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人就听证会的地点、听证会前电话会议日程和供当事方在提交书面文件后的延长时间内补充法律权限的程序致信仲裁庭。申请人进一步取消其在2013年1月17日提出的复辩状异议并表示其“等待仲裁庭的相关决定”。
65. 201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11月17日的信函中提出的问题致信仲裁庭。关于复辩状异议,被申请人撤回其2013年1月25日的信函并指出“蒙古国在其复辩状中提交的材料回应了《申请人答辩状》中的新论据和声明以及申请人对蒙古国辩诉状的回应”。
66. 2014年12月4日,仲裁庭签发8号程序令,驳回申请人的复辩状异议。
67. 2014年12月17日,在原定于当日举行的听证会前电话会议之前,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致信仲裁庭,说明其因一项严重的医疗并发症而无法参加原定于2015年1月举行的听证会。
68. 2014年12月17日晚些时候,仲裁庭与当事方举行听证会前电话会议,讨论了被申请人的听证会延期申请和与听证会组织有关的各种程序问题。电话会议后,仲裁庭致信当事方推迟计划的听证会日期。
69. 2014年12月19日,当事方就诉讼程序延期事宜进一步通信。
70. 2014年12月21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提议于2015年6月8日至13日举行听证会。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指出仲裁庭提议的听证会日期存在冲突并询问能否在2015年7月、8月或9月举行听证会。
71. 2015年2月4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表示其能在2015年6月8日至13日或2015年9月14日至19日期间出席听证会。2015年2月9日和23日,当事方就其期望的听证会日期致信仲裁庭。
72. 2015年2月25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确定听证会日期为2015年9月14日至19日。
73. 2015年6月17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邀请被申请人确认其是否坚持其L. Tuya出庭申请(见上述第41款)。
74. 2015年7月1日,被申请人致信仲裁庭撤回其L. Tuya出庭申请。
75. 2015年7月27日,仲裁庭就就听证会的组织和于2014年12月17日听证会前电话会议中与当事方讨论的某些程序问题签发9号程序令。
76. 2015年8月31日,当事方根据9号程序令同时提交附加文件。
77. 2015年9月14日至18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和平宫举行听证会。除仲裁庭成员外,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如下:
申请人
王远恒(Wang Yuanheng)先生
申请人代表
Peter Turner QC先生
John Choong先生
Jonathan Wong先生
Stephanie Mbonu女士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
Belinda McRae女士
20 Essex St. Chambers律师事务所
Batzaya先生
非出庭法律专家证人
Bayarmaa Dulam女士
被申请人
Choijantsan Narantuya先生
Zorigt E先生
蒙古国政府
Davaadorj大使(9月15日至18日)
蒙古国驻欧盟比荷卢经济联盟三国大使
Orgodol (“Orgoo”) Sanjaansuren先生
Tserenbadam先生
工作组成员
Michael Nolan先生
Kamel Aitelaj先生
Elitza Popova-Talty女士
Milbank, Tweed, Hadley & McCloy LLP的Julianne Jaquith女士
Ganzorig先生
非出庭法律专家证人
事实证人
Bayartsogt Luuzandamba先生
李晓明先生
Ganjuurjav S.先生
Shagdar B先生(视频会议)
Ch. Khurts先生
Nergui B先生
专家证人
Natsagdorj Taivan女士
Tsevegjav Darijav女士
书记处
Garth Schofield先生
常设仲裁法院
法庭书记员
Diana Burden女士
Laurie Hendrix女士
蒙古语/英语口译员
Bayarmaa Altannavch Murray女士
Unurmaa Janchiv女士
Mashbileg Maidrag女士
中文/英语口译员
Lori Chen女士
Jane Ping Francis女士
78. 2015年9月17日,在听证会上,仲裁庭向当事方提供书面问题。此外,根据申请人在诉状中的决定,仲裁庭请申请人追诉除投资协定第4条第1款外任何其他规定下的主张,“以澄清他们在仲裁申请第75款中的陈述是否有效,以及他们是否继续以双边投资协定第3条第(2款)和第9条中关于最惠国的条款规定为依据”。在最后陈述中,申请人的律师确认:“提起管辖权案件时,【我】方未以投资协定下的此条规定为依据。”[3]
79. 2015年12月7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表示申请人的证人Bayartsogt先生曾被蒙古国的独立反腐机构传唤接受质询。在此会议中,Bayartsogt先生据称“收到一份检察官的命令,声称将对【他】进行刑事调查的管辖权‘重新分配’给独立反腐机构的调查部”。申请人表示其认为前述陈述不符合常理,并请求仲裁庭发布命令禁止被申请人对Bayartsogt先生采取任何“不无根据的措施”。次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邀请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请求提出意见。
80. 2015年12月19日,各当事方就截至当日发生的诉讼费用提交相关文件。
81. 2015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致信仲裁庭,申请延长对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发出的信函的响应时间。
82. 2015年12月22日,申请人提交其费用文件的更正版本。
83. 2016年1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12月7日发出的信函予以响应,反对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是“国内的刑事诉讼是蒙古国主权警察职权的适当行使且独立于Bayartsogt先生对仲裁的参与行为(与之无关)”。
84. 2016年1月29日和2月19日,当事方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的请求进一步提交相关文件。
85. 2016年5月3日,仲裁庭就申请人于12月7日发出的信函签发10号程序令,决定如下:
a. 他们现在向仲裁庭提出的情况,并不需要行使仲裁庭的权力来建议临时措施,也不需要发出进行诉讼所需的任何命令;
b. 各当事方必须承担其与请求临时措施有关的费用。
86. 2016年10月11日,申请人致信仲裁庭,向其提供新加坡上诉法院近期对Sanum投资有限公司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的的判决书之副本。
87. 2016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致信仲裁庭,指出其不反对引用Sanum的判决并就该判决与当前诉讼程序的相关性发表看法。
88. 2016年10月19日,仲裁庭致信当事方其借鉴新加坡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纳入记录。[4]
三、 事实记录
A. 公司实体
89. 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是一家于1990年4月15日为响应蒙古国第160号决议蒙古国国有公司。[5]自1994年以来,达尔汗就在达尔汗市附近经营一家钢厂。
90. BLT LLC(“BLT”)是一家于1996年4月23日在蒙古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6]BLT最初的业务为从中国进口药品和食品。但是,其于1996年8月修订了注册证书,将地质学纳入其业务范畴。[7]BLT首先获得图木尔台矿床的T-30号许可证,然后于1998年1月28日获得涉及此等诉讼程序的939A号许可证。[8] 2005年2月17日,BLT将939A号许可证转让给Tumurtei Khuder。[9]
91. Tumurtei Khuder是一家由BLT和秦龙国际于2002年6月19日成立的蒙古国合资企业。[10] 如下所述(见第142款至第144款),秦龙国际原持有Tumurtei Khuder70%的股权(BLT持有剩余30%股权)。然后,约2004年1月,其将持有的部分Tumurtei Khuder股权转让给中国黑龙江公司和北京首钢。
92. 秦龙国际是一家成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营业范围为钢铁和铁矿石行业。李晓明先生是秦龙国际的主要股东。[11] 秦龙国际成立于1997年12月2日。[12] 2002年6月19日,秦龙国际收购Tumurtei Khuder 70%的股权。[13] 然后,在或约2004年1月,秦龙国际生成其将41%的Tumurtei Khuder股权转让给中国黑龙江公司和北京首钢。
93. 中国黑龙江公司是中国的一家国有企业,其业务范围是中国境内外的工程作业以及国外开发项目相关设备和材料的出口。中国黑龙江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月3日并于1991年6月6日改制重组。[14]申请人表示,在或约2004年1月,中国黑龙江公司从秦龙国际收购了11%的Tumurtei Khuder股权。[15]
94. 北京首钢是一家成立于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业务范围是投资控股。北京首钢成立于2003年12月1日[16],是营业收入超1300亿元的中国国务院直属国有企业首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17] 2004年1月8日,北京首钢从秦龙国际收购了30%的Tumurtei Khuder股权。[18]
B. 关键人士
95.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知悉当事方争议事件的个人的证人证言:
(a) 自Tumurtei Khuder于2002年成立起,Bayartsogt Luuzandamba先生(“Bayartsogt先生”)即已担任Tumurtei Khuder的执行董事。自2005年起,Bayartsogt先生还担任BLT的执行董事。[19]从1994年4月至约1996年7月,Bayartsogt先生曾是达尔汗在乌兰巴托的代表。[20]1988年9月至1992年期间,他曾任蒙古国驻北京大使馆商务专员。在此期间,他“与许多中国公司和商人建立了联系”。[21]
(b) 李晓明先生(“李先生”)是Tumurtei Khuder的董事长兼秦龙国际的大股东。[22]在1991年至1996年期间,李先生曾担任中国黑龙江公司商品贸易部副部长,[23]后来在BLT和中国黑龙江公司之间的讨论中担任非正式的促进者和中间人。
96. 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知悉当事方争议事件的个人的证人证言:
(a)Ganjuurjav S.先生(“Ganjuurjav先生”)于1990年至1995年间担任达尔汗的董事长并于2001年至2004年间担任其副董事长。2006年至2009年间,Ganjuurjav先生是达尔汗董事长的顾问。[24]
(b) Ch. Khurts先生(“Khurts先生”)于1992年至1996年间曾担任蒙古国议会议员,且是环境和农业常设委员会主席和1994年《矿业法》起草工作组的负责人。[25]
(c)Nergui B先生(“Nergui先生”)自2012年10月起任职蒙古国矿业部部长。Nergui先生曾任工业贸易部高级官员和副部长、矿产能源部副部长、国家发展与改造委员会及经济发展部高级官员。2006年,Nergui先生曾是工业贸易部地质和矿籍局的高级专家,是负责检查和审核BLT所持图木尔台矿床开采许可证的工作组成员。
(d) Shagdar Batsuuri先生(“Shagdar先生”)于1995年至1996年9月期间担任达尔汗的董事,[26]任职于Ganjuurjav先生和Natsagdorj先生两任管理者之间。
97. 除在此等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外,涉及当事方争议事件的个人如下:
(a)L. Tuya女士(“Tuya女士”)是Bayartsogt先生的妻子及BLT的创始人。
(b)Natsagdorj Luvsandash先生(“Natsagdorj先生”)于1996年9月[27] 至2001年[28] 期间曾任达尔汗的执行董事且是Tuya女士的兄弟和Bayartsogt先生的内兄弟。[29]
(c)Khuderbat先生是一名地质学家。直至1996年之前,[30]他曾任职于达尔汗并于1990年至1992年期间实施了地质勘查。[31] Khuderbat先生受雇于BLT并在1996年和1997年参与BLT对图木尔台矿床的研究及许可证申请工作。[32]
C. 图木尔台矿床
98. “蒙古国拥有丰富的铁矿石储备”。[33] 这场争端的核心是与名为“图木尔台矿床”的矿石储备相关的权利。
99. 1997年,BLT向蒙古国政府提交了一份可行性研究以支持其申请采矿许可(“可行性研究”),该研究对图木尔台矿床的描述如下:
从色楞格省的经济和基础设施角度出发,图木尔台铁矿床的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其距离Dulaankhaan火车站95km,距离主要工业中心(拥有一个冶金厂)达尔汗城镇130km。此外,在其东南部8-10公里处即是35kV Khuder-Bugant高压电传输线。
矿床所在地区地形多山。最高点海拔为1100米到1250米,大部分地区被树木覆盖。图木尔台铁矿床的含矿体主要分为两个独立的矿段,分别是:“东”段和“西”段。这些矿体彼此之间相隔2.0km至2.5km。[34]
100. 图木尔台矿床位于蒙古国北部,毗邻俄罗斯边境,如以下地图所示。该地图构成《申请人诉状》的附件II:
城市-当前轨道交通网络;2010/2011年铁路建设2011年铁路建设■2015年铁路建设铁矿石、铁矿床、铜矿或铜金矿、煤矿开发
(来源:Haraaga Resources,《2010年12月季度活动报告》,2011年1月31日(见‘http:Vwww.haranga.eom/pdfs/QuarterlyActivitiesRiporiDeclQQu3rter3 Uanl I.pdf’)
101. 可行性研究解释道,当地的基础设施战略性地将图木尔台铁矿床与蒙古国的重要城市中心连接起来:
图木尔台铁矿床通过铁路和横穿达尔汗城镇的道路与乌兰巴托市相连。达尔汗与乌兰巴托相距230km,二者通过铁路和公路连接。距离矿床最近的火车站是位于100km外的Dulaankhaan火车站。Dulaankhaan火车站与工业城镇达尔汗相距130km。乌兰巴托到苏赫巴托尔的公路与矿床相距80km至85km。[35]
102. 图木尔台矿床是蒙古国最大的铁矿石矿床之一。[36]
D. 蒙古国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历史尝试
103. 1924年,蒙古国宣布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数十年中,蒙古国与苏联保持密切的政治和经济关系[37]且忠实地扮演着“苏联卫星国”的角色。[38]
104. 那时,蒙古国的铁矿业相对落后。[39]如可行性研究所述,苏联“称其将满足蒙古国对铁的需求。因此,蒙古国未建设任何矿石开采和加工厂”。[40]
105. 尽管如此,在苏联时期,蒙古国政府仍有研究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的动作。[41]申请人指出图木尔台矿床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42]根据可行性研究的描述,蒙古国政府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对图木尔台矿床实施了初步勘查。[43]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早期,蒙古国政府的对图木尔台矿床的一项研究证实,开采此矿床在经济上是可行的。[44]
106. 1991年苏联解体后,蒙古国经历了一场民主革命并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45]转型对蒙古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及其本国发展融资能力造成了损害。[46]尽管如此,即使在1990年,蒙古国政府也设想建设一座钢铁冶金厂和开发一个露天铁矿石矿床。[47]
E. 蒙古国的矿业监管框架
107. 1988年苏联时代的末期,蒙古国政府通过了蒙古人民共和国底土法(“底土法”)。此法规于1989年7月1日生效。[48]《底土法》明确规定,国家拥有底土[49],且底土可用于矿产资源开发。[50] 根据立法规定,非国有企业均可使用底土。[51]根据《底土法》第14条,开采权相关条款如下:
基于矿床开采目的授予采矿权面积
国家采矿检查机构应基于开采/开发矿床(非分布广泛的矿床)之目的授予采矿权面积。
对分布广泛的矿床的开采,所在省或市的人民代表呼拉尔(会议)的行政管理层应授予采矿权面积,并向国家采矿检查机构登记相关信息。如分布广泛的矿床覆盖2个或多个省或市,所在省或市的人民代表呼拉尔的行政管理层应共同决定采矿权面积的签发事宜。
采矿权面积的签发程序应适用于基于矿床开采之目的授予的采矿权面积的界线变更。
蒙古国部长会议应规定基于开采之目的签发发采矿权面积的程序。
严禁开采采矿权面积界线外的矿床。
共分布式矿床的采矿权应由市人民代表呼拉尔行政办公室授予,并在采矿和矿产资源局登记。如共分布式矿床覆盖两个以上的省或城镇,对应任命代表呼拉尔的行政办公室应共同决定采矿权的授予事宜。
共分布式矿床的采矿权边界变更应符合采矿权相关条例之规定。蒙古国部长会议应通过基于矿产开发的采矿权授予条例。严禁使用超出采矿权边界的矿床。[52]
108. 当事方不同意在此期间的采矿权管理程序,特别是关于蒙古国政府决议能否授予采矿权的问题。申请人表示,《底土法》“规定仅主管矿业和矿产资源的专门机构可授予非共分布式矿藏(包括铁矿石)的采矿可证”,[53]且“部长会议 ..无权授予采矿许可”。[54] 相反,被申请人的证人表示,“【由于】1994年之前无矿业法,蒙古国政府以决议形式调节相关问题。因此,这些决议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55]
109. 1990年7月,蒙古国举行了第一次民主选举,开始向市场经济过渡。作为经济转型的一部分,蒙古国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新立法,包括与矿业、采矿和外商投资等相关的法律。
110. 1993年5月10日,蒙古国通过《外商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方投资“所有生产领域和全部服务”以及“在整个蒙古国领土范围内”进行投资(法律禁止地点除外)。[56]《外商投资法》还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外商投资的待遇。
111. 1994年9月30日,蒙古通过《矿业法》(“1994年《矿业法》”)。1995年1月1日,《矿业法》生效,旨在“管制矿产勘查和开采、勘查区域环境保护和蒙古国境内的矿山开采权”。[57] 因此,《矿业法》构成“矿产相关立法”的一部分,“包括《宪法》、《地下资源法》、本法律和与此等法律一致的其他相关立法”。[58] 根据1994年《矿业法》第8条规定,负责地质和采矿事宜的蒙古国中央行政机关可以下列方式授予采矿许可:
第8条许可授予机构
1. 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应授权许可勘查战略性特殊矿产。
2. 经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同意,相关省市 和首府的省长和市长可授权许可勘查普通矿产。
3. 下列机构可授予矿床开采许可:
1) 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应授权许可开采战略性特殊矿床;
2) 省、县、区和首府的省长、县长、区长和市长应根据本法律第6条下第4款和第5款之规定授予普通矿床的采矿许可。
4. 针对用于陶瓷和陶器、防火品和矿物棉生产或用作水泥、冶金和玻璃工业原材料(此等应用有待探索研究)的普通矿产,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应授予相关采矿许可。
5. 土地占用人可以基于家用和其他非商业用途之目的使用土地表面存在的任何普通矿产和以非采矿方式提取的矿物,无需采矿许可。[59]
112. 根据1994年《矿业法》第28条和第46条,暂停和取消勘探和采矿许可的规定如下:
第28条暂停勘查作业和撤销许可证
1. 如果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存在以下违约行为,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可要求其停业90日,不允许其进一步开展勘探作业。如执行人存在以下情形,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可对其实施停业命令:
1) 未履行其在勘探协议下的勘探工作资助义务;
2) 在许可区域外实施勘探作业;
3) 在未取得矿床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实施开采作业;
4) 导致可能引发行业事故或危及工人健康和生命的情形;
5) 未履行恢复和保护环境的计划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反环保法。
2. 如许可证持有人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救或如许可证持有人因其他合法原由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或失去法人实体身份,许可证授予机关可撤销许可且不承担因此招致的任何损害赔偿,勘探作业协议中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3. 暂停勘探作业和撤销勘探许可不应免除许可证持有人履行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任何剩余义务的责任,也不应免除许可证持有人招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4. 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可就取许可证撤销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
第46条暂停采矿作业和撤销采矿许可
1.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许可证授予机关和授权检查机构可于任何合理期限内暂停全部或部分采矿作业,以便对以下违约情形作出补救:
1) 本法律第28条第1.4款和第1.5款规定的情形;
2) 在无可接受的理由的条件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支付费用、租金或税费;
3)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采矿或环境管理计划中规定的基础技术存在偏差。
2. 如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本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情形或进入清算程序、被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接管或失去法人实体十分,许可证授予机关可自行或应承租人之请求撤销采矿许可。
3. 在任何合法停业期间,承租人不得免除任何法律或租约规定的费用、租金或税款缴付义务。[60]
113. 1995年3月30日,蒙古国通过《环保法》。此法律尤其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61]蒙古国政府还签发了《环境影响评价指南》[62]
114. 1997年6月5日,蒙古国通过了经修订的《矿业法》(“1997年《矿业法》”)。[63]根据1997年《矿业法》的规定,采矿许可的有效期为60年,可续期40年。[64]
115. 根据1997年《矿业法》第47条之规定,发生以下情形时,可吊销许可证:
第47条吊销许可证
1. 根据本条之规定,如OGMC确定许可证持有人不符合本法律第3章规定的许可证持有资格要求,其应吊销相关持有人的许可证。
2. 根据OGMC负责人的决定,发生以下情形时,OGMC应吊销许可证:
1) 根据本法律之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失去许可证持有资格;或者
2) 许可证持有人未根据本法律第24条之规定付清许可费用或未在本条下第4款规定的时限内支付许可费用和罚金;或者/本条款依据1999年1月8日的法律予以修订/
3) 勘探或开采区域已被指定为特殊用途的土地,且许可证持有人已得到充分补偿。
3. 确定吊销许可证的理由后,OGMC应当按照本法律规定的程序立即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和许可证质权人。通知中应明确说明吊销许可证的依据。
4. 收到本条第3款规定的通知后三十(30)日内,许可证持有人或支付许可费用和规定罚金任何许可证质权人可向OGMC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许可证吊销依据无效。/本条款依据1999年1月8日的法律予以修订/
5. 如OGM在审查、分析许可人提交的证据后判定许可证吊销依据不成立,其应当撤回吊销通知并通知许可人。
6. 如OGM在审查、分析许可人提交的证据后判定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许可证吊销依据不成立,OGMC的负责人应吊销许可证并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和许可证质权人。
7. 许可证持有人或质权人应有权自吊销决定签发之日起三十(30)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
8. 如许可证持有人或质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诉,在作出有效的法庭裁决之前,相关机关不会就许可面积签发任何许可证。
9. 如吊销采矿许可,OGMC应将许可证吊销事宜通知专业检查机构和GMDA。同时,OGMC应通知财政部并发布官方通告以向公众披露许可证吊销事宜。/本条款依据2000年9月1日的法律予以修订/[65]
1997年《矿业法》第52条进一步规定针对其他违法行为的罚金一览表,最终措施如下:
如许可证持有人继续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矿床作业安全条例、或其环境保护计划规定,此许可证持有人的勘探和采矿活动将被暂停至多60日。如许可证持有人未在停业期间消除前述违规行为,其勘探作业将被终止或矿山(如有开采中的矿山)应被关闭。[66]
116. 在通过1997年《矿业法》的同时,蒙古国还通过了蒙古国《矿业法实施法》(“1997年《实施法》”),明确了新的立法和现有许可之间的相互影响。1997年《实施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1条1997年7月1日之前签发的全部勘探和采矿许可应于《矿业法》生效日期起三个月内予以重新登记。
第2条许可证持有人或许可证持有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应根据本法律第1条之规定向地质和矿籍局(DGMC)提交重新登记文件。重新登记申请应包含与官方地图所示相关勘探或采矿区域的坐标、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等相关的信息。【. .】
第6条如许可证持有人未根据本法律第1条规定申请重新登记或未根据本法律第5条规定付款,许可证持有人应丧失其在《矿业法》第40、41和42条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此等持有人所持许可证应被吊销且许可面积将对其他申请人开放。[67]
117. 1997年《实施法》还规定“【如】通过国家预算支付的勘探作业发现矿床并确定储量,此等矿床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应以直线法向国家支付国家于《矿业法》生效日期起五(5)年内发生的勘探费用”。[68]
118. 1998年1月22日,蒙古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法》修订版,其中详细说明了与环境影响评估准则相关的历史要求,并制定了针对非刑事违法行为的罚款一览表。[69]
119. 1998年8月12日,蒙古国政府通过了第144号决议,批准一项矿业计划(“1998年矿业计划”)。此项矿业计划规定了适用于矿业部门发展的一般政策指导方针,包括与外商投资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70]
120. 2001年2月1日,蒙古国通过了许可法(“2001年《许可法》”)。[71] 2001年《许可法》第13条和第14条对许可证暂扣和吊销的一般规定如下:
第13条暂扣许可证
13.1 违反许可条件、期限或者要求的,经有关检查机构审查后,许可机构可以暂扣违规人许可至多三个月。
13.2 发生此等暂扣后3日内,许可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和相关税务部门。
13.3 纠正导致此等暂扣的违规行为后,许可机构应当停止暂扣许可证。
第14条吊销许可证
14.1 发生以下情况时,许可机构应吊销许可证:
14.1.1. 许可证持有人申请吊销许可证;
14.1.2. 法人实体【许可证持有人】解体;
14.1.3. 经证明申请人提交虚假的申请文件以获取许可;
14.1.4. 多次或严重违反许可条件和要求;
14.1.5. 在停业期限内未满足停业整改要求。
14.2 于发布吊销决定后3日内,许可机构应通知许可证持有人和相关税务部门。[72]
2001年《许可法》第2条规定《许可法》与其他相关立法之间的相互作用,如下:
第2条其他相关许可立法
2.1 许可立法应包括本法律、民法和与本法律相一致的其他立法。
2.2 如果蒙古国为缔约国的国际协定与本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则以该国际协定的规定为准。
2.3 需要使用土地和自然资源的许可应受蒙古国《土地法》、《底土法》、《特别保护地区法》、《自然植物保护法》、《狩猎法》、《动物保护法》、《森林保护法》、《水资源保护法》、衍生的《珍稀动物、植物和产品外贸法》和蒙古国《矿业法》等之管辖。[73]
121. 2002年6月7日,蒙古国通过《土地法》修订版(“2002年《土地法》”)。[74]2002年《土地法》第33条和第40条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授予和吊销如下:
第33条授予土地所有权证
33.1 对蒙古国公民、公司和组织授予土地所有权证的决定应如下:
33.1.1 根据各省、首府和地区的公民代表呼拉尔批准的一般土地管理计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级别的省长、市长和区长应根据本法律第29.1、29.2和29.3款之规定决定是否授予土地所有权和向国家预算组织授予必要用地。
33.1.2 对应级别的省长、县长应通过土地拍卖或招标程序解决基于非本条下第33.1.1款所栽目的而向公民、公司和组织授予土地所有权证的问题和土地面积超过本法律第29.1和29.2款规定面积的问题。蒙古国政府应制定招标或拍卖规定。
33.2 根据本法律第33.1.2款之规定,如收到证书费用支付通知的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款,相关土地的所有权证应予以重新拍卖。
33.3 与土地所有权证决定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本法律第60.1.1款之规定予以解决。
33.4 禁止占有各省、首府、县和地区的土地管理计划中规定为可占有土地以外的土地。
【. .】
第40条终止证书所有权
40.1 发生以下情形时,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应终止证书:
40.1.1. 证书持有人多次或严重违反土地立法中规定的义务和土地占有合同的规定和条件;
40.1.2. 授权组织的结论证明土地使用损害人类健康、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利益;
40.1.3. 其他方转让的证书未经登记,致使未签订新合同;
40.1.4. 未实施基于一般环境影响评估所提出的建议;
40.1.5. 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应付土地使用费;
40.1.6. 在无正当理由的条件下,土地在之后两年内未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
40.2 如证实存在本法律第40.1款规定的情形,省长、市长、县长和区长应签发终止证书的命令并通知此证书持有人或证书质权人。
40.3 如证实持有人或证书质权人认为上述领导之决定不合法,其应有权于上述领导签发命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出申诉。
40.4 省长、市长、县长或区长应将其终止证书的决定通知负责土地问题的国家行政机关,且应在国家注册局登记相关变更。
40.5. 如该证书持有人或将证书视为抵押品的人员向法院提起申诉,则在做出有效的法庭裁决之前,不得新签发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75]
122. 2004年5月6日,蒙古国通过了《爆炸物流通管制法》(“2004年《爆炸物管制法》”)。[76] 2004年《爆炸物管制法》第11条补充了2001年《许可法》中关于爆炸物活动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11【条】爆破作业要求
11.1 除《商业活动特别许可法》【2001年《许可法》】第11款的规定外,还应规定下列要求:
11.1.1 聘用专业人员;
11.1.2 为存放设施配备警卫队,看护爆炸物和相关工具;[77]
123. 2006年7月8日,蒙古国再次通过了一项《矿产法》修正案(“2006年《矿业法》”)。[78] 2006年《矿业法》第5条的下列条款中阐明了国家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矿床中的所有权或参股权,或者阐明了矿床勘探活动由国家出资的问题:
5.3 国家在矿床中的份额比例应通过矿床开采协议进行确定,其中在该矿床中利用国家投资勘探活动来确定储量。
5.4 国家可与私营法人联合参与开采具有战略意义的矿业矿床,最高持股比例50%,且在该矿业中利用国家投资勘探活动来确定探明储量。国家持股比例应根据矿床开采协议进行确定,并考虑由国家投资的金额。
5.5 如果探明储量通过国家预算以外的资金来源确定,则在许可证持有人对矿床的投资中,国家可拥有最多34%的份额。国家持股比例应根据矿床开采协议进行确定,并考虑由国家投资的金额。
5.6 持有战略重要性矿床采矿许可证的法人通过蒙古国证券交易所出售的份额不得低于10%。[79]
2006年《矿业法》中还增加了下列要求:“勘探区域以及通过国家预算资金确定储量的开采许可证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授予。”[80] 最后,2006年《矿业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吊销许可证:
第56条吊销许可证
56.1. 若出现下列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应吊销许可证:
56.1.1. 许可证持有人不符合本法第7.2[81]条和第31[82]条的规定;
56.1.2. 许可证持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许可证费用;
56.1.3. 勘探或矿区被确定为特殊目的区域,且许可证持有人已获得全额补偿;
56.1.4. 当年勘探支出低于本法第3 3 [83]条规定的最低勘探费用;
56.1.5. 根据地方行政机关的报告,国家环境行政主管机关确定许可证持有人未能履行其环境复垦职责。
56.2.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自认定有吊销许可证理由存在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通知许可证持有人。通知中应具体说明吊销许可证的理由。
56.3. 若许可证持有人对本法第56.2条规定通知书中所列理由存在异议,则应当向国家行政机关提交证明文件。
56.4. 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法第56.3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审查。若其认为许可证持有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无法驳回吊销许可证的理由,则应当吊销许可证,并通知许可证持有人。
56.5. 本法第56.4条规定,若许可证持有人对撤销许可证的决定存有异议,则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不得中止《行政程序法》第46.1.3条规定的撤销决定;
56.6. 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诉,在法院作出有效裁决之前,不得在许可证区域内颁发许可证。
56.7. 如果吊销勘探许可证,国家行政行管应当通知专业检查机构。如果吊销采矿许可证,则应当通知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并在日报上予以公告。[84]
F. 成立达尔汗钢厂以及图木尔台矿床的初步勘探
124. 1990年4月14日,在蒙古国向民主制过渡之前不久,蒙古国政府通过了关于在达尔汗建立钢厂以及开采图木尔台矿床矿床的第160号决议。根据申请人的翻译内容,第160号决议规定如下:
1. 经济对外关系与采购部下属Mongol Impex Corporation与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就“在达尔汗建立一座年产能10万吨钢辊的冶金综合厂”签署了协议,此举值得称赞。
2. 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有义务明确和实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期在1990年至1993年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行一座冶金轧钢综合厂的炼铁和轧钢装置,并在1993年至1995年建成并投入运行一座基于铁矿石铁还原的钢厂。
3. 1994年之前建造以图木尔台铁矿矿床为依托的露天开采矿,并将该矿和冶金综合厂重组为冶金轧钢联合企业。
【……】[85]
被申请人对第160号决议相同部分的翻译存在较大差异,其翻译内容如下:
1. 支持对外经济关系和采购部蒙古国进出口协会与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就“通过向日本贷款在达尔汗市建造一座年产10万吨铸钢件厂”的合同。
2. 责成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在1990年至1993年修建生产黑色铸钢件的厂区,并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修建利用铁矿石生产铁制品的工厂车间,并将该项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到1994年之前建立一座露天矿,用于开采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并将该矿和炼铁冶金综合厂合建为“黑色冶金厂”。
【……】[86]
125. 第160号决议通过后不久,达尔汗钢厂(下称“达尔汗厂”)随即于1990年4月15日成立。达尔汗厂自1994年7月4日起开始运营。[87]达尔汗厂的设计目的是采用废金属或还原铁生产钢,即利用氧化铁矿石氧化状态的还原生产铁。
126. 当事方对于第160号决议是否赋予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权利一事存在分歧,另外对BLT申请图木尔台矿床勘探和采矿许可证之前该矿床已经勘探的程度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申请人的意见,“第160号决议并未赋予任何实体具体权利,更不必说会授予【达尔汗】[88]此类权利,且达尔汗“截至1995年已有‘十多年的时间’没有在图木尔台矿床上开展作业。”[89]相反,被申请人提到,“部长会议于1990年4月14日已经最后批准在达尔汗市建立工厂,准许将图木尔台矿床转让给新成立的国营公司,以经营该综合厂。”[90]此后,“达尔汗于1991年继续在图木尔台矿床进行勘探工作,以便做好采矿区的准备,并确定必须在钢厂和分离设施处理的铁矿石品位。”[91]
127. 尽管当事方当时对此等事件有着不同的理解,但记录中包括了1991年(在Ganjuurjav先生担任总监期间)达尔汗方面关于图木尔台矿床的某些信函:
(a) 1991年3月18日,达尔汗致函地质勘测局,提到:
由于该厂将于1995年开始使用铁矿石进行生产并进行第二次转型,因此需要根据达尔汗黑铁联合体附近的图木尔台(Tumurtein)【原文如此】和特木日陶勒盖的铁矿石属性研究结果,选择合适的工艺和技术。因此,根据与贵机构签订的协议,请从每个具有中等化学成分、且能边使用边开采的矿床中提取350千克铁矿石样品。[92]
(b) 1991年5月21日,达尔汗致函达尔汗市ADH行政当局,称“图木尔台的铁矿石开采作业将于1995年启动。”[93]
(c) 1991年11月7日,达尔汗致函Mongol Impex Union,向外国供应商征求铁分离厂报价,“该厂将为达尔汗市黑铁综合厂的第二工厂,使用夏林郭勒煤炭将图木尔台和特木日陶勒盖的铁矿石相分离。”达尔汗接着指出,“该工厂的生产能力可以达到75-150吨,分离后产品必须由93% 以上的铁组成,能够在电弧炉中制造优质钢,并且可以作为残余铁和主要原料的替代品。”[94]
128. 能源、地质和矿业部地质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7月21日的会议备忘录(以下简称为“备忘录”)[95]讨论了由“Khuderbat N.和Noostoi Ts”撰写的《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详细勘探结果以及1990年至1992年Khust-Uuul铁矿石产状完成的勘探和评估报告》(以下称为“1990-1992年报告”)。备忘录提到,“根据适当的方法,1990年3月,图木尔台铁矿床进行了详细勘查和探矿评价工作……” ..以及“矿床制备以作开采之用。”[96]备忘录进一步指出:
报告包括关于地质构造、矿物分布、矿体形状和规模、矿化作用、化学成分、矿石工艺、微量矿物和污染物含量、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必要的信息。[97]
129. 根据BLT随后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995年2月13日蒙古国国家矿业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已经完成的图木尔台铁矿床的详细勘探,对其资源进行了批准。”[98]
130. 记录还包括部分蒙古国政府决议以及1995年和1996年达尔汗(即Shagdar先生担任总监期间)有关图木尔台矿床的信函:
(a) 1995年2月3日,达尔汗致函蒙古国国家发展局,报告了该矿床的情况如下:
根据PRoM(蒙古人民共和国旧称)部长顾问的1990年第160号指令,铸钢厂应于1990至1993年建立,铁矿石资源调查应于1990至1992年进行,矿石厂的铁矿分离装置应从1994年开始建造。按照上述指令,位于达尔汗东北部130公里处的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详细勘测工作已经完成,并对修建铁矿分离厂的可行性进行了相关研究。
由于目前蒙古国尚不具备相关条件,因此有必要利用分离铁代替残铁,从而为冶金厂提供足够的原料。
分离铁厂的产能已选定为225000吨,开采能力为562500吨。根据这一方案,在建立分离铁厂和采矿厂的情况下,从国内用量中抽出一部分用于出口,将取得共2760万美元的出口贸易额以及94亿图格里克的利润。这些条件将为建造工厂奠定了核心基础。
我方应依靠对外捐赠和信贷,树立分离铁厂和图木尔台矿业的技术经济基础,并提交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蒙古国应根据蒙古国的国情作出相关结论和进行技术经济计算。[99]
(b) 1995年2月9日,达尔汗致函环境部,要求提供图木尔台矿床的下列气候、土壤和地震数据:
我们联合企业的第二次转型工厂和采矿计划将在达尔汗乌拉省达尔汗县工业区以及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图木尔台矿床(北纬49°41'00“,东经107°19'30”)建造和实施,因此,请提交上述地点的正式气候、土壤和地震信息。
随附提供部分必要的指示。[100]
(c) 1995年5月6日,达尔汗致函蒙古国国家发展局,要求“在审查图木尔台矿床开采和分离铁厂的技术和经济估算后提出建议。”[101]
(d) 1996年初,蒙古国政府颁布了一项《采取各项措施提高达尔汗冶金厂产能利用率的法令》,其中对图木尔台矿床进行了如下讨论:
为了在短期内开发达尔汗冶金厂的产能,并为确保正常生产运营提供必要支持,我们决心:
【. .】
8. 指示国家发展局(Ch.Ulaan)、贸易工业部(Ts.Tsogt)和能源、地质和矿业部(Jigjid)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在1996年至1998年建造和调试直接还原铁厂和图木尔台露天矿,以期为冶金厂源源不断地提供原材料,并利用我国的铁矿石储量增加出口收入。
9. 指示财政部(E. Byambajav)、国家发展局(Ch. Ulaan)和贸易工业部(Ts. Tsogt)从国家预算中拨款,并通过外国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贷款和援助资金,用于资助编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建设图木尔台露天矿和直接还原铁厂所需的资金。
10. 指示国家发展局(Ch. Ulaan)、贸易工业部(Ts. Tsogt)和基础设施发展部(Sandalkhaan)在1996年第2季度内制定图木尔台露天矿和直接还原铁厂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给蒙古国政府。[102]
(e) 1996年2月2日,达尔汗以“请求用地”为题致函色楞格省省长如下:
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顾问【原文如此】1990年4月第160号决议,决定在位于色楞格省呼代里县的图木尔台矿床建立铁矿石露天开采作业。
根据本项决议,1991-1993年期间已对露天采矿和分离铁厂进行技术和工艺研究,计划将自1996年开始打造技术和经济基础。
请在审核图木尔台矿床开采和分离铁厂技术经济预算之后,提出您的宝贵建议。
因此,根据蒙古国《土地法》的规定,请批准本土地归我方使用,因为这是保障土壤、水、气候和电力供应的必要条件。[103]
(f) 1996年4月3日,达尔汗以“请求批准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土地使用权”为题,致函能源、地质和矿业部,内容如下:
1990年4月14日,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顾问【原文如此】就建立黑色金属厂的部分活动通过第160号决议,其中第3条规定,应建立基岩开采露天矿床,并依托图木尔台(Tumurtein)【原文如此】铁矿石矿床建立黑色金属综合厂。
此外,根据今年2月12日蒙古国政府会议的第8次会议备忘录,制定图木尔台(Tumurtein)【原文如此】基岩开采草案(其中包括图纸和项目),并在今年上半年呈送蒙古国政府。
基于上述决策,我厂对图木尔台(Tumurtein)【原文如此】矿床使用权以及我厂原材料基岩开采编制了技术经济预分析报告。我们批准了编制技术经济指标的绘制任务,重点突出上述任务,并与矿业研究院签订了实施协议。
贵部门对【】的正式批准对于解决实施该项目投资、最终确定矿业研究院编制符合国际标准水平的技术和经济指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104]
(g) 同样,1996年4月3日,达尔汗以“请求用地”为题,再次致函色楞格省省长,内容如下:
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顾问【原文如此】批准了关于建造黑金属工厂部分活动的1990年第160号决议,其中第3条提到“应依托图木尔台(Tumurtein)【原文如此】铁矿石矿床,在1994年内建造基岩露天开采矿床,并将开采业务和黑金属综合厂重组为黑金属联合企业,从而建造黑金属综合厂。”
在今年2月12日的蒙古国政府第8次通知中,要求有关单位在今年一季度内建设完成黑铁综合厂的技术经济基础,并上报蒙古国政府。
根据上述规定,已与矿业研究院开展合作,共同致力于图木尔台铁矿石的露天开采以及分离铁厂技术经济基础建设工作。
根据这一技术和经济基础,需要在贵省的呼代里县和Eruu县之间开展图木尔台铁矿石开采作业,建造分离铁厂、电线、道路、铁路、村庄和其他相关施工建筑。
因此,我方请求贵方根据蒙古国《土地法》的规定,授予土地使用权,发布省长正式决定,以便我方修建上述综合厂。
请考虑本项目的实施将对色楞格省的发展以及badget【原文如此】的制定产生的有利影响。[105]
(h) 1996年6月5日,达尔汗又以“图木尔台采矿和直接分离厂的技术和经济基础说明”为题致函能源、地质和矿业部,具体内容如下:
1990年4月14日蒙古国政府第160号决议和1994年12月21日蒙古国政府会议第64次通知中多次提到,以图木尔台矿床为依托建立分离铁厂,是冶金联合企业的第二次转型。然而,直至今日,因为财务问题没有解决,所以此事一直久拖不决。
在土耳其-蒙古经济贸易联席会议1995年8月23日第一次会议议定书中,制定了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和分离铁厂及投资的技术和经济依据问题,该合作议定书是由土耳其能源和矿产部与蒙古国能源、地质和矿业部于1994年10月25日签订,同时两国部门还签署了谅解备忘录。
本人曾经担任过两国政府联合委员会蒙古国代表团负责人,特此请求向土耳其政府提供发展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和分离铁厂技术和经济基础建设资金。
我们的联合企业召开会议,并在会上交换了意见并开展了研究工作。
我方已随时准备提供技术和经济基础发展所需的任何信息。如果土耳其代表【原文如此】希望亲自参观矿床,我方愿意在联合企业中进行接待。[106]
131. 1996年9月19日,Natsagdorj先生接替Shagdar先生担任达尔汗公司的总监。[107]
G. BLT申请图木尔台矿床开采许可证
132. BLT和Khuderbat先生使用1990-1992年报告(见上文第128款)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当事方同意,该报告应构成BLT提交的图木尔台矿床开采许可证申请书的一部分。申请人的证人Bayartsogt先生先生说:“Gangold、Bayarkhuu和Khuderbat . .代表BLT查阅了档案,并审查了各类报告。”[108]在可行性研究中,Khuderbat为作者之一。[109]
133. 蒙古国政府于1997年授予BLT开采图木尔台矿床的“特别许可”。1997年6月21日,农业与工业部长发布了第A/108号命令和第T-30号《矿床开采特别许可证书》(下称“T-30号许可证”)。申请人认为,该证书授予了BLT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开采权。[110]T-30号许可证规定如下:
根据蒙古国农业与工业部长第A/108号命令的规定,向乌兰巴托市的BLT LLC颁发了特别开采许可权,准许其开采位于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和Yuruu县的图木尔台和 Khust Uul铁矿床, . .为期……年。[111]
表格中规定证书有效期的部分并未填写。
134. 1997年6月30日,农业与工业部长发布了第A/121号命令,中止了T-30号许可证。[112]申请人的证人Bayartsogt先生说:
此次中止决定令我十分意外,因为T-30号许可证刚刚发放给BLT不久。我预约了与Nyamsambuu部长会面,提出部长不应中止BLT的许可证。但是部长说这是蒙古国政府做出的决定,BLT别无选择,只能静候消息。[113]
135. 1997年7月1日,1997年《矿业法》生效。[114]根据1997年《实施法》的规定,BLT于1997年8月18日申请按照1997年《矿业法》重新登记注册T-30号许可证。[115]然后,BLT于1997年9月和1998年1月就T-30号许可证分别再次致函蒙古国政府。[116]
136. 1998年1月16日,农业与工业部发布了第A/07号命令,该命令撤销了第A/121号命令中止T-30号许可证的决定,并规定:
根据《矿业法》的《实施法》第2条、第3条、第4条和第5条规定,矿产资源局局长应获准对图木尔台矿床和Khust-Uul矿床的开采许可证进行重新注册,并依据农业与工业部长第A/108号命令的第一条和第二条向BLT LLC颁发许可证。[117]此续期许可证称为“939A号许可证”。
137. 根据该部的命令,BLT于1998年1月19日申请续期许可证,[118]1998年1月28日,地质和采矿局颁发了939A号许可证。[119]
H. BLT的经营与Tumurtei Khuder的成立
138. 1997年7月20日,在T-30号许可证遭中止后不久,BLT与中国黑龙江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联合开发合同》的协议。[120]李先生参与了此项协议的签署。据他的证人证言称,他曾任中国黑龙江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经其公司授权签订该协议。当事方对于该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还是仅为非正式的谅解备忘录说法不一,但未有记录表明曾开展过该协议项下的任何活动。
139. 1997年12月2日,李先生组建了秦龙国际。1998年6月1日,BLT和秦龙国际签订了《联合开发蒙古国图木尔台铁矿石的协议》。[121]据申请人说,“【虽】然当事方最终未能根据1998年《合资协议》开展活动,但秦龙国际在之后的几年内为该矿的筹建工作确有资金支出。”[122]
140. 1998年6月15日,BLT又与中国黑龙江公司签订了第二份协议,[123]同样这次仍未开展实质上的活动。申请人的证人Bayartsogt先生证明,BLT与中国黑龙江公司就此签署的几份协议“均属于合作协议的性质,且随着项目的进展,这些协议实际上为之后的协议所取代。”[124]
141. 2002年6月18日,BLT、MCS Holding LLC和Boroo Mining LLC签订了一份联合体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蒙古国股东【在合资公司中】应为联合体…… . .代表着蒙古国当事方(应以BLT LLC的名义行使联合体权利义务)。”[125]
142. 次日,即2002年6月19日,BLT和秦龙国际签订了第二份合资协议,旨在建立Tumurtei Khuder。[126]Tumurtei Khuder随后于2002年7月26日成立,其中BLT持有30%的所有权,秦龙国际持有剩余的70%。[127]
143. 2002年至2004年间,BLT、秦龙国际与Tumurtei Khuder开展了为数不多的矿床相关活动,其中包括:
(a) 2002年10月11日,Tumurtei Khuder获得了道路施工许可证。[128]
(b) 2002年10月14日,色楞格省省长向BLT授予了图木尔台矿床区的土地权。[129]
(c) 2003年3月20日,Tumurtei Khuder与China Qinhuangdao Mingcheng Engineering Co. Ltd(音译:中国秦皇岛名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图木尔台矿床道路施工合同。[130]
(d) 2003年某日,Tumurtei Khuder还编制了《详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31]
(e) 2004年1月28日,秦龙国际与Huihua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签订了采矿设备采购合同。[132]
(f) 2004年4月30日,Tumurtei Khuder签订了多份燃料供应协议。[133]
(g) 2004年10月5日,Yuruu县县长授予Tumurtei Khuder使用常规矿物材料进行道路建设的权利。[134]
144. 2004年1月8日,秦龙国际同意向北京首钢转让其持有的Tumurtei Khuder的30%权益。[135]根据申请人的陈述,秦龙国际几乎在同一时间左右将其持有的Tumurtei Khuder的11%权益转让给了中国黑龙江公司(因此秦龙国际留有29%的所有权)。[136]2004年12月23日,BLT批准了这一转让交易,股东就各自的权利订立了合伙协议。[137]2005年3月18日,蒙古国国家登记注册局将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登记为Tumurtei Khuder的外资方。[138]此后,蒙古国外国投资局主席于2005年5月16日[139]批准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为Tumurtei Khuder的股东,并于2005年6月15日重新签发了Tumurtei Khuder的外资公司证书。[140]
145. 2005年2月17日,BLT与Tumurtei Khuder签订了一项合作协议,并向地质和矿籍局申请将939A号许可证转让给Tumurtei Khuder。[141]2005年3月7日,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通知Tumurtei Khuder,该转让交易已获批准。[142]
146. 2005年1月12日,Tumurtei Khuder与色楞格省的省长以及呼代里县、夏马尔县和Yuruu县的县长签订了合作协议。[143]此后,2005年:
(a) 2005年期间,Tumurtei Khuder和BLT向呼代里县、扎布赫兰县和夏马尔县获得了多个土地征用权。[144]
(b) 2005年5月2日,BLT与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就“收回国家预算出资勘探项目的成本和费用”签署了一项合同。[145]
(c) 2005年5月24日,经蒙古国政府同意,Tumurtei Khuder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一项2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协议。[146]
(d) 2005年10月5日,秦龙国际与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院MMI签订了一项关于编制“蒙古国图木尔台铁矿采选工程初步设计”的合同。[147]
(e) 2005年10月6日,Tumurtei Khuder通过了其《2005-2006年图木尔台铁矿床采矿计划》。[148]
(f) 2005年的某日,Tumurtei Khuder再行编制了一项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计划。[149]
(g) 2005年12月16日,Tumurtei Khuder申请了爆破许可证。[150]
147. 2005年10月4日,BLT致函财政部,报告其已完成的工作如下:
近年来,我方对矿床的开采进行了研究和经济调查,完成了工厂项目以及城镇建设计划。本项目实施之后,我方每年可开采露天铁矿石精矿达到150万吨,出口铁矿石球团80万吨。如果项目产能得到充分实现,每年可实现700亿图格里克的销售额。矿床储量为2.32亿吨,可为项目容量保障60年的开采期。如果我方继续在本区域进行综合勘探,储量可增加3-4倍。
目前,已完成建筑、机械、设备、勘探工程、项目文件、公路、铁路、发电等领域投资约150亿图格里克,并有望达到1500亿图格里克。
根据2003年第194号蒙古国政府决议,我方获得了从Dulaankhaan(Yeroo火车站)到矿床的96公里铁路的许可证。因此,我方完成了铁路桁架和道路建设。我方还获得了色楞格省和各县的道路修建许可证。今年,我方与乌兰巴托铁路合作,启动了Dulaankhaan铁路的扩建工程,预算达到6000万图格里克。我方还将从11月起开始修路。该路将有5个十字路口,将穿越5个县,如色楞格省的夏马尔、扎布赫兰、Yeroo和呼代里,全长24.5公里。主要运输需求来自图木尔台矿床。然而,该道路还将承载每年10万吨当地运输量。
在修建Sukhbaatar- Zamiin Uud和达尔汗-额尔登特铁路时,坝体所用的普通矿物为免费提供。因此,我方要求地方议会对96公里长的铁路大坝的普通矿物款项提供减免。若我方的要求得到同意,则运输费用将与乌兰巴托铁路运价相同。
我司新建了一条50公里通往图木尔台矿床的道路,并对一条70公里通往Dulaankhaan的道路进行了改造。因此,任何与道路有关的问题均已完全解决。我方用于道路开发的花费已达4.8亿图格里克左右。
我方还实现了与苏赫巴托尔-呼代里的35KW线路的联网,最终解决了电力问题。我方在本项目的支出合计1.2亿图格里克左右。未来,我方将计划与达尔汗-Buganf的110KW线路以及俄罗斯联邦的Galuut-Khuder线路实现联网。因此,电力将得以可靠保障。每年用电需求量将达到1700万千瓦时左右。
此外,我方一直致力于进行勘探工作,以加强水文地质措施以及铁矿石储量。我方已在勘探工作中花费25亿图格里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专业机构正与蒙古国合作开展多项铁路和工厂项目。[151]
148. 2005年12月,色楞格省行政办公室生产、基础设施和环境政策协调部部长授予Tumurtei Khuder开采图木尔台矿床的权利。[152]
149. 2006年,Tumurtei Khuder就矿山运营签订了多份协议,在下列记录中规定如下:
(a) 2006年1月2日,Tumurtei Khuder与Khustai Yuruu LLC签订了《合作协议》。[153]
(b) 2006年3月22日,Tumurtei Khuder与Ilch Tulsh LLC签订了一项《爆炸物和爆破剂采购合同》。[154]
(c) 2006年4月17日,Tumurtei Khuder与Khar Luu LLC签订了一项《安保服务合同》。[155]
(d) 2006年4月28日,Tumurtei Khuder与蒙古国保险集团公司签订了《保险协议》。[156]
(e) 2006年5月9日,Tumurtei Khuder与Blast LLC签订了一项《爆炸物和雷管出售和采购合同》。[157]
(f) 2006年5月29日,Tumurtei Khuder与Eco Natur LLC签订了一项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拟备合约》。[158]
(g) 2006年6月2日,Tumurtei Khuder与蒙古国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Dulaankhan至图木尔台矿床公路建造、维修及保养合同》。[159]
(h) 2006年6月5日,Tumurtei Khuder与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签订了一项《关于“收回国家预算出资勘探项目成本和费用”的合同》。[160]
一、 吊销Tumurtei Khuder的许可证
150. 2001年初,由Erdenetsog D. (下称“Erdenetsog”)先生接替Natsagdorj先生担任达尔汗冶金厂的总监。[161]
151. 2001年4月13日,Erdenesog先生任职总监后,达尔汗冶金厂致函贸易工业部矿产资源局,投诉向BLT颁发了939A号许可证,并要求吊销该许可证。达尔汗的信函内容如下:
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第160号决议第二款中提到:“…… . .1990年至1993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冶金轧钢综合厂的一座炼铁厂和轧钢厂;1993年至199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一座铁矿石生产还原铁的轧钢厂;第三款进一步指出,“在1994年年底之前建成一座以图木尔台铁矿床为依托的提炼矿石的露天矿,并将该矿与冶金综合厂重组为冶金轧钢联合企业。”
为了履行上述规定,冶金厂拨款并采取努力措施,聘请了名为“Almaz”的公司完成详细勘探和资源估算,妥善保存样品和其他勘探结果,派专人看守。
冶金厂的实验室和半工业试验分别委托英国的Davy McKay、德国的Mannes Demag和Lurgi、日本的Kiwasaki(川崎)、印度的Simmko和俄罗斯联邦列宁格勒的Hyprorud完成,以评估图木尔台矿床和特木日陶勒盖矿床是否符合直接还原条件,是否能由此得出结论。
针对修建直接还原工厂而宣布开展国际招投标,上述法人和公司均提交了报价。
然而,地质和矿籍局于1997年向BLT LLC颁发了达尔汗冶金厂对图木尔台、巴彦高勒(Bayangol)和Kliust Uul铁矿床的许可证,并向“Kliar Morit” LLC颁发了Tuniurtolgoi矿床的许可证,准许上述公司免费开采相关矿床100年。
蒙古国的废铁资源正日渐枯竭,因此我方开始计划从事铁矿石的提炼和加工。然而,由于上述铁矿床已归私有公司控制,所以冶金厂的前景并不明朗,很快将被迫停止经营。
上述已取得许可证的公司,已有3至4年的时间没有开展任何采矿作业。
根据蒙古国《底土法》第一章第1.3条的规定,出于“以国家或公共目的不可避免地需要收回矿产资源”为由,以及根据第2.1条未能在“矿产资源发放后3年内开始采矿作业”为由,使用矿产资源的权利现可终止。
因此,我方特此请求贵方重新考虑根据该法律的上述规定向BLT LLC和Khar Morit LLC颁发许可证,以改善蒙古国唯一冶金厂的前景,并给予我方答复,以协助我方开展业务。[162]
152. 2001年5月8日,达尔汗冶金厂还致函蒙古国冶金家协会,告知其持有图木尔台矿床许可证的私营公司尚未开工,并希望得到协会的帮助,保护达尔汗冶金厂的权益。[163]
153. 2001年5月22日,地质和矿籍局对达尔汗冶金厂做出如下答复:
【……】
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乌拉省的国有企业在上述许可证签发之前,均未向矿产资源局或其地质和矿籍局提交申请取得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境内图木尔台矿床和忽斯台矿床勘探或采矿许可证的信函、申请书或请求函。许可证持有人(NGB Spectmm LLC和BLT LLC)并未丧失其对许可证的持有权,因此第2914X、939X和940X号许可证仍然有效。
在贵方致本局的信中,贵方请求我局重新考虑所做之决定。上述许可证是根据该决定,同时依据《底土法》第21条终止使用矿产资源权利的具体理由而进行签发的。
1. 《国家和地方财产法》规定,政府有权决定将他人所有的物品征收归国有,或服从议会决定,将他人所有的物品征收为国家所有,而作出这种决定的权利仅归议会所有。
根据这项法律的规定,为国家目的征用他人许可区域的权利授予议会和蒙古国政府。但是,矿产资源局或其地籍司尚未收到议会或蒙古国政府关于“因国家目的而无可避免地收回在达尔汗乌拉省和色楞格省勘探或采矿活动或铁矿床许可区域”的决议或决定,也未收到地方自治机关或地方行政当局出于公共目的而无可避免地收回底土的任何此类决议或决定。
2. 持有939A号采矿许可证和940A采矿采矿许可证持有人BLT LLC自收到地质和矿籍局颁发的上述许可许可证之日已过三年的时间。同时,我方也并未收到没有任何国家机构或专项检验机构出具的信函、措施或正式要求,或当地行政机关建议、结论或者通知,解释BLT LLC未能开展采矿作业或未能依据合同条款和条件、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妥善、有效活动的理由或证据。因此,地质和矿籍局无法凭借所称发证后3年内未使用底土,或称因国家或公共目的需不可避免地收回底土,而终止许可证持有人在《底土法》第21条项下的权利。[164]
154. 此后,2002年2月7日,达尔汗冶金厂致函贸易工业部,就有关第160号决议和图木尔台矿床补充提交文件,并要求贸易工业部吊销地籍司颁发给BLT LLC的939A号和940A号采矿许可证,从而对我方在图木尔台(Tumurtein【原文如此】)矿床的运营提供援助。”[165]
155. 2002年3月14日,呼代里县县长采纳了达尔汗关于图木尔台矿床的意见,并致函色楞格省省长,要求向有关当局提交将939A号许可证转让给达尔汗的方案。[166]色楞格省省长随后向矿产资源局主席和内阁秘书处主任转呈了这一请求。[167]
156. 此后,直到2005年之前,均没有记录可以证明曾作出过吊销939A号许可证方面的努力。2005年10月,蒙古国政府撤销了附近的特木日陶勒盖铁矿石矿床许可证,并将其转让给达尔汗。[168]
157. 2005年4月24日,色楞格省的专业监察局致函Tumurtei Khuder,阐明了迄今为止Tumurtei Khuder作业的调查结论。报告内容如下:
根据本省专项检验局局长作出的指导意见,由省税务局局长Batbold领导,并由国家环境、地质和采矿检查员Turtogtokh D.和本省省长办公厅专家Davaador组成的工作组于2006年4月5日进行了检查,并对Tumurtei Khuder Co., Ltd从事图木尔台矿床开发的作业情况、Khustai Yuruu Co., Ltd从事忽斯台矿床开发的作业情况作出结论。
一、Tumurtei Co., Ltd和Khustai Yuruu Co., Ltd介绍
BTL Co., Ltd于1997年成立,董事为Bayartsogt,取得了呼代里分省图木尔台区和Yuruu分省忽斯台区的采矿许可证,并自2001年起在呼代里分省图木尔台实施项目,通过该项目将铁矿石加工为球团。在该项目中,计划修建一条从图木尔台到Dulaankhaan的公路和铁路。截至今日,已建成一条Yuruu分省Bugant至图木尔台市的高压输电线路、一幢两层行政楼和一座酒店,以及一条图木尔台至Yuruu段的45公里改造道路。
然而,图木尔台加工厂的基础,即本工程的主要工作,尚未制定,铁路建设尚未开工。除了路线研究之外,一切工作均进展缓慢。此外,从铁矿石开采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无需任何加工工作而直接将矿石出口到国外是有利润可图的。2003年,BTL Co., Ltd依托于Yuruu分省忽斯台铁矿床成立了Khustai Yuruu Co., Ltd,当年(2003年)出口矿石28000吨,2004年出口矿石80000吨。虽然未能在本省和当地注册企业实体,但除了Khustai Yuruu外,BTL Co., Ltd还成立了Tumurtei Khuder Co., Ltd,因此,2005年,在没有相关文件的情况下,BTL共出口矿石166400吨。2006年1季度,根据自行报告数据(现场采石场的数据更高),截至2006年4月5日,BTL开采了34100吨矿石,并出口运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未按《矿业法》的要求签订《稳定协议》。
二、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1. 在未支付土地费的情况下从事开采活动,违反了蒙古国《土地法》第3.1.8条、第7.1条和第27.2条的规定。
2. 未在矿区边界设置标志,违反了《矿业法》第27.1条的规定。
3. (他们)在既无开采资源估算报告、可行性研究,又无勘测方案的情况下运行作业。
4. (他们)未向省、分省、监察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计划,且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开采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矿业法》第30.4.6条和第30.4.7条的规定。
5. 未能履行关于矿产开采参与人员的义务以及环境保护所有权方面的规定,这违反了这违反了《矿业法》第30.2.3条,而因没有制定环境分析方案而运营,违反了第31.2.3条的规定。
6. 公司未向地质矿业监察部门提交必须说明每季度装载销售的矿石量、开采矿石量、估计销售价值理由以及款项总额的报告,因而违反了《矿业法》第38.5条的规定。
7. Khustai Yuruu Co., Ltd和Tumurtei Khuder Co., Ltd在2005年制定特许权使用费时,违反了《特许权使用费制定法》第38.2.1条的规定,即未按照当月市场价值或国际公认的原则确定每吨矿石价格,而是直接定价30.5美元,低于世界市场价值。
三、结论
1. 虽然Tumurtei Khuder Co., Ltd制定了200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但公司没有制定2006年环境分析方案或环境保护计划,文件编制工作并不理想。
2. Tumurtei Khuder Co., Ltd的新安装设备、机械未经本省专项检验局有关监察人员在现场进行检查得出结论意见,也未得到省长办公厅或地方分省的许可。
3. 由此得出结论,在Tumurtei Khuder Co., Ltd和Khustai Yuruu Co., Ltd纠正违反上述多项违规行为,结清未付金额并根据法案补偿各公司应缴特许权使用费,且按照与蒙古国财政部协议约定出口矿石(而非按照两家相关公司协议)之后,方可重启在忽斯台和图木尔台的采矿活动。[169]
158. 2006年5月12日至14日,一个“政府间工作组”对Khustai Yuruu和Tumurtei Khuder的铁矿石出口业务进行了调研,并撰写了报告。从该报告的披露部分内容来看,似乎主要集中在劳动条件方面,并且仅对Khustai Yuruu矿山(BLT通过单独的公司结构也部分拥有其所有权)的现场勘查进行了以下内容描述:
此次调研主要是调查有关大量铁矿石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信息是否准确,并澄清采矿许可、可行性研究、详细的环境评估,以及其他相关的许可和文件是否依法编制。
工作组成员首先调研了铁矿石从Dulaankhan站通过铁路运输出口至中国的情况。国家海关总署每周一次派国家海关检查员前往Dulaankhan站,仔细检查待运的铁矿石,并完成清关手续。每天铁矿石出口量大约为34节火车车厢,每节车厢装载约61吨。今年内,出口货物装载是从1月16日至3月15日,在经历了短暂中断之后,从4月21日恢复至今。截至5月13日我们开始检查时,今年已累计出口1189节车皮铁矿石,共计72529吨。货运处官员Nagvachimbee说,从6月1日起,正在进行铁路扩建,以增加出口装载能力,以期实现每天100节车皮的运载能力。
关于海关费用,每节车厢运输的清关单据收取5美元,服务费为每小时7美元。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每列开往中国二连浩特列车,乌兰巴托铁路收取运输费1168500图格里克。蒙古国不再征收其他税费。这是因为并无法律禁止出口到中国铁矿石,也没有要求须得到任何类型的特别许可。这是由于“立法漏洞”所致。换言之,出口铁矿石需要海关总署中心实验室出具的发运同意书和结论,但不需要任何许可。Dulaankhan村失业率高,居民对大量铁矿石出口的现状存在负面情绪。
据卡车司机介绍,目前,每天有50多辆重型卡车运输铁矿石行程超过100公里,而且大部分司机都是中国人,他们的工资是蒙古国司机的5倍。
工作组随后前往Yuruu县中心,收集到了关于公司对当地的投资以及公司业务活动的资料。
县长Ganbold S.说,BLT LLC及其中国合作伙伴在当地进行了大量投资,并创造了就业岗位。到目前为止,已投资1.3亿图格里克建造一座医院大楼。当时该大楼由于缺乏资金,未修建完成即停工,而现在已经投入使用。此外,还花费2550万图格里克对曾烧毁的当地警察局大楼进行了修缮,使其恢复使用。签订了一份在本县修建小型拖拉机组装厂的合同,但尚未实现。
相反,向本地居民出租了30辆中国制造的小型拖拉机。30多个当地居民获得工作,但工作条件相当恶劣,没有签订就业协议,中国雇主可以随时解聘他们。
因此,为了确保更多当地人就业,当地政府要求不得聘用中国籍司机,并为更多的蒙古国司机提供就业机会。然而,满足这一要求仍然不够。此外,许可开采场地的废物倾倒问题,造成了环境污染,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持有该县超过20万公顷的勘探许可证。当地公民代表会议计划将该区域的大部分纳入特别保护区,并准备向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提出请求,要求吊销许可证。
地方层面不征收其他税种。向色楞格省的国家基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工作组随后访问了位于Yuruu县的Khustai Yuruu矿。2004年开矿,2004年开采矿石3.5万吨,2005年开采16.5万吨,2006年开采20.0吨。目前该矿装载已经停止,且没有获得许可证。据中国籍经理介绍,所有资料文件均保存在Dulaankhan的总部。此处发现的其中一个严重违规行为是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爆破作业。目前,该矿存放有13吨炸药,为此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的专家Amgalanbayar B.和Yuruu县的国家环境检验员Bat-Amgalan已对炸药进行了封存并发布了指令。
目前,有59名蒙古国公民和27名中国籍雇员工作于此。他们并未签订雇佣协议,中国籍矿长可随时任意解雇蒙古国工人,且该矿也没有许可证。基于以上事实,目前已暂停采矿作业,直至违规行为得到补救,同时,按照适用的法规封存开矿机械。
(译者注:此处可能缺失一页。)
2. /读不通/
3. 遵守适用的蒙古国法律中关于蒙古国雇员和中国雇员允许人数的规定;
4. 建议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在适用法律范围内解决增加开采面积的问题;
5. 吊销发放给Montai Mines LLC的8888A号采矿许可证,追究过错人员责任,并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6.使巴彦高勒矿床转为100%国有矿床,并开发和实施项目,以综合方式开采该矿床以及Khust Uul矿床和图木尔台矿床;[170]
159. 2006年5月16日,达尔汗新任总总监Ganbold T.(下称“Ganbold”)致函蒙古国家大呼拉尔(蒙古国议会),请求支持将图木尔台矿床的许可证转让给达尔汗的议案。[171]
160. 2006年5月25日和6月2日,达尔汗致函国家调查办公室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要求对BLT获得图木尔台矿床许可证的情况开展刑事侦查。[172]
161. 2006年6月8日至11日,派出“分工作组”,负责“审查许可证持有人对位于色楞格省Yuru县和呼代里县境内的Tumurtei Khuder、Khust-UuT和巴彦高勒铁矿床的经营情况,编制建议书,并探讨当地居民与上述矿床许可证持有人之间的纠纷。”[173]分工作组的报告主要集中于Khustai Yuruu矿的炸药作业,具体内容如下:
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关于未经授权进入忽斯台山炸药仓库的资料(在2005年5月12日的前一次检查中,MRPAM副局长Gankhuyag Ts.和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国家检查员Amgalanbayar Ts.下令封锁了该仓库)和随后的未经授权的爆破工程,并审查自上次检查之后,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
Khustai Yuruu LLC的矿山在2004年开采了3.5万吨矿石,2005年开采了16.5万吨,截至2006年5月13日,2006年已开采了7.8万吨;而Tumurtei Khuder LLC的矿山在2004年开采了3.5万吨,2005年开采了16.5万吨。目前,矿上的作业机械包括四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和两台推土机。在Khustai Yuruu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的矿山内,共使用了35辆自卸卡车进行内部和外部运输,且自卸卡车可以互换使用。
自上次检查以来,Khustai Yuruu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每天从Dulaankhan火车站通过铁路运输至中国的矿石约2074吨,20天内运输总量约41480吨。
在用重型卡车(载重20吨)将矿石从铁矿床运到火车站时,损毁了Dulaankhan村6公里长的铺面道路。因此,该道路已不具备继续开采的良好条件。村民自发采取行动,正在努力修路。
检查期间上述两家公司的主管部门缺席;因此,我方无法查阅上述两家公司的文件。
Khustai Yuruu LLC经营着940A号许可证(1998年签发给BLT LLC)下超过216公顷的Khust Uul矿区,拥有29名中国籍员工和61名蒙古国员工,他们每天工作11小时,午休一小时。Khustai Yuruu LLC是一家中蒙合资公司,由中国的秦皇岛民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音译)出资70%,蒙古国的BLT LLC出资30%成立。
在Khustai Yuruu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是:两家公司没有制定任何采矿作业计划、钻探和爆破程序、没有炸药仓库记录,或任何矿床和炸药取用记录,也没有向员工传达任何安全指示。据了解,员工从专项检验局封锁的炸药仓库中取出炸药和雷管,并分别在Khustai Yuruu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的矿山上各进行了两次爆破作业。
在未经国家检查员许可的情况下,在Khustai Yuruu LLC的矿区进行钻探作业时,高级钻井员Baatarkhuu在钻机坠落时受伤,被紧急送往乌兰巴托市的一家医院。但是,这起事故并没有启动工伤事故处理程序。仓库里的灭火器既没有装填物,也没有得到认证。
Tumurtei Khuder LLC经营着939A号许可证(1998年签发)下超过1180公顷的矿区,拥有35名中国籍员工和57名蒙古国员工,他们每天工作11小时,午休一小时。目前,矿上的作业机械包括四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和两台推土机。
在Montai Mines LLC持有的8888A号许可证中所述的巴彦高勒铁矿床开采现场,有2栋两层大楼用作居住和办公之用,2个集装箱用于存放零部件,还有一个维修车间。挖掘一条运河将矿区的一侧隔开。该矿床尚未开始开采活动。
工作组的照片和录像记录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在之前检查组的报告中已经规定了所需的措施和行动,此处不再赘述。
工作组据此得出以下结论:
1. Khustai Yuruu LLC擅自开启了之前由国家检查员封锁的炸药仓库,未经允许两次进行爆破作业,开采铁矿石。因此,工作组成员、专项检验局国家检查员Amgalanbayar Ts.对炸药库及矿石破碎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5台机械设备进行封存,暂时停止矿山作业。
2. 违反了《爆炸物、爆破物资及其流通管制法》第2.5.1条的规定,即“制造和储存炸药、爆炸剂和雷管的场所和仓库应设有经计算确定的安全区”。
3. 违反了《爆炸物、爆破物资及其流通管制法》的下列规定:第11.1.2条 . .“……应配备专为爆破而设计的爆破剂和雷管、专用车辆和加强安全的炸药仓库”,第14.1条“炸药、爆破剂和雷管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标准仓库中”;第14.2条“企业实体应当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操作通则》的规定,做好炸药、爆破剂、雷管的台帐记录,明确注明矿床、提取和结余情况,并按季度进行盘点”,以及第14.4条“省级或省会城市省、市长应确定炸药、爆破剂和雷管的制造或储存地点的实际位置。”
4. Khustai Yuruu LLC未能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炸药、爆破剂和雷管,这违反了《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标准》(MNS 4978:2000)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通则》的相关规定。[174]
162. 2006年6月15日,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致函Tumurtei Khuder:
根据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局长批准的指导方针,2006年6月15日对贵方位于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境内的铁矿床矿石开采作业的各项操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涉及《环境保护法》、《矿业法》、《水资源法》、《土地法》、《底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履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 企业实体编制的文件情况不理想,文件必须设置在矿山设施内,因此违反了《矿业法》第39.4条的规定。
• 采矿工作计划在编制方面的质量不合格,并未启动环境保护方案和环境分析计划的实施,违反了《矿业法》第30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6条的规定。
• 尽管已经制定了采矿工作计划,但某些章节的【原文如此】并不明确,这违反了《矿业法》第20.1.6条的规定。
• 许可证持有人在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方面表现欠佳,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31条和《矿业法》第30条的规定。
• 未签订用地和用水合同,且未对水资源进行分析,违反了《土地法》第45条以及《水资源法》第25条、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
• 未将矿山的工业和生活设施提交委托给国家委员会管理,违反了《建筑法》第15条的规定。
• 未能在工厂内运行内部控制实验室,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31.2条的规定。
• 没有称重机对从工厂装载的矿石进行称重,这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34.2条和《确保统一计量系统法》第19.4条的规定。
• 从工厂到Dulaankhan的沿线道路矿石泄漏,违反了《底土法》第32.1.4条的规定。
• 矿产许可证持有人未能按照规定程序签订《稳定协议》,违反了《矿业法》第20条的规定。
• 未能依据产品出口的市场价格订立合同,违反了《矿业法》第38.2.1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7.1.3条、《矿业法》第52.1.6条和《国家检查法》第10.9.7条的规定,矿石破碎厂被加贴US-2封条,而939A号许可证项下的采矿作业暂时中止。
未能执行该法案将导致《许可法》和《国家检查法》规定的措施[175]
163. 2006年6月20日,达尔汗向市行政法院提出申请,说明其“有充分理由认为L. Natsagdor先生为了一己私利而滥用职权,故意拖延重新登记许可证,导致许可证无效,最终由其姐妹交由其持有”,并请求法院“撤销BLT LLC非法取得的许可证,并依法决定许可证持有人对我厂的权利。”[176]
164. 2006年6月21日,贸易工业部对达尔汗向议会提出的请求(见上文第159款)作出如下答复:
我方审查了贵方向蒙古国总理提出的要求。
根据蒙古人民共和国(前)部长会议于1990年发布的第160号决议,授予图木尔台、巴彦高勒和特木日陶勒盖的铁矿石矿床归达尔汗冶金厂所有。
然而,由于当时部分官员为了谋求个人利益滥用职权的错误行为,导致上述铁矿石矿床(图木尔台、巴彦高勒和特木日陶勒盖)丧失了所有权地位和经济价值。
因此,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和惩处此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在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贸易工业部在《矿业法》修订版中详述了修订内容,并提交至议会。
根据这项法律,在法案提案中列入了某些条款,以使国家关于由国家预算出资进行勘探工作的矿床的政策和指示合法化,并据此确定其资源。
对于与达尔汗-色楞格地区的集群矿床有关的问题,如图木尔台、巴彦高勒和特木日陶勒盖的铁矿石矿床,将适用即将颁布的经修订的法律。[177]
165. 2006年6月22日,达尔汗致函国有资产委员会,重申其对图木尔台矿床和939A号许可证的立场。[178]
166. 2006年7月3日,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致函图Tumurtei Khuder,解除其于6月15日实施的暂停。该机构给出如下说明:
自《暂停采矿作业法》颁布以来,采取了一些行动: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和《用水合同》,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签订了一份用于经营内部检验实验室的合同;签订了一份新的产品出口合同;清理了通往Dulaankhan的路上沿路涌出的矿石;工厂的设计文件和平面图采用蒙古语编制;营地平面图由设在色楞格省的专项检验部门负责审查。
因此,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7.1.3条、《矿业法》第52.1.6条和《国家检验法》第10.9.7条,我们特此允许您移除US-2封条,在呼代里县的环境检查员在场的情况下,在第940号许可证下提及的采矿现场安装矿石破碎机,以参考设备状况,并重新开始生产。[179]
167. 2006年7月20日,Tumurtei Khuder对其认为是达尔汗关于图木尔台矿床的虚假陈述作出反应,并致函达尔汗,表示愿意向其提供铁矿石(未还原形式,当时在达尔汗工厂无法使用)。达尔汗拒绝了这个提议。[180]
168. 2006年7月26日,地质和矿籍局致函Tumurtei Khuder,根据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6月15日的措施,暂时吊销其许可证三个月(尽管该局7月3日再次发函)。[181]
169. 2006年8月3日,又成立了一个分工作组其任务是就达尔汗冶金厂和Kliutul的“Cement Shokhoi”股份公司及其他人向议会发言人Nyamdorj Ts.和总理Enkhbold M.提起的关于发放勘探和采矿许可证的诉状组织后续措施,以便对上述工厂所在的矿床进行检验,并编写建议。[182]
170. 2006年8月4日,国有资产委员会致函地质和矿籍局,要求按照以下条款撤销939A许可证:
在达尔汗冶金厂国有股份公司执行董事一职的交接过程中,发现该厂所在的图木尔台铁矿床已不在该厂构筑物范围内。当我们调查此事时,我们确定,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原名)1990年第160号决议第二条规定: . .“冶金综合厂下设的一个冶金轧钢厂应于1990年至1993年建造完成并交付运行,以及一个轧钢厂从1993年至1995年期间应从铁矿石中生产还原铁”, 并且在第三条中规定“在1994年之前建造一个依托图木尔台铁矿床的矿石开采露天煤矿,并将该煤矿和冶金综合厂一起重组为一个冶金轧钢综合厂”。
为了执行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的上述决议,该厂划拨了资金,做出了努力,聘请了Almaz公司完成了详细的勘探和资源估算,并保存了样品和其他调查结果。
然而,似乎地籍司于1998年1月26日将这该矿床(939A和940A)的许可证非法转让给一家名为“BLT”有限责任公司的蒙中合资私营公司。尽管达尔汗冶金厂的一些主管机关多次向有关机构提交请求书,要求撤销非法发放的许可证,但迄今为止,除了表示根据《底土法》第24条不能终止许可证以及该厂前厂长Natsagdorj正在接受刑事调查之外,没有做出任何具体决定。
地籍司在向上述“BLT”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上述许可证(939A和940A)时未通知达尔汗冶金厂,严重违反了《国家和地方财产法》、《矿业法》和《许可法》的适用规定。
确切地说,这违反了以下法律的规定:
《国家和地方财产法》:第4.1条“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被指定为全民财产并打算用于公共用途的财产应被视为用于公共用途的国家财产。”第4.2条“底土及其资源”;
《许可法》:第9.1.1条“确保国家安全和国防”,第9.1.2条“创造有利的商业环境”,第9.1.3条“确保透明度”,第11.1.6条“征求省长或省会城市市长的意见”;
《矿业法》:第5.1条“蒙古国地表、底土或天然水中天然赋存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财产。”,第16.1条“在满足本法第4章规定的先决条件后,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其管理和营销原则进行经营。”以及第3章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
因此,如第47.1条所述,“不符合本法第3章规定的持有许可证的资格要求”。
因此,我们特此要求你根据《矿业法》第47.2.1条和第47.2.2条的规定,撤销向一家名为BLT LLC的蒙中私营公司非法签发的939A和940A许可证,并允许达尔汗冶金厂国有股份公司正常运营,其符合国家利益。[183]
171. 2006年8月5日,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两次致函Tumurtei Khuder,指出其未取得"必须存放在企业实体的采矿设施中的爆炸物和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并要求Tumurtei Khuder"一、在2006年8月15日之前向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提交相关资料,以供检查; 2.获得爆炸物使用许可证”。[184]
172. 2006年8月14日,于8月4日设立的分工作组提交了报告,在相关部分指出:
2006年8月4日至8月20日,工作组视察了位于色楞格省Yuruu 和呼代里县的Khustai Yuruu LLC 和Tumuitei Khuder LLC以及位于色楞格省鄂尔浑直辖市的Erel LLC的Khutul II石灰石矿床的业务。
根据《矿业法》、《爆炸物、爆破物品及其流通管制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许可法》和《国家检验法》的范围进行了检查,并检查了上述法律的执行情况。
根据规定的检查准则,对企业实体的下列业务领域进行了检查:
1. 现场检查矿床的地理坐标;
2. 勘探和/或开采过程和结果;
3. 现场检查勘探计划和开采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现状;
4. 对正在进行的环境恢复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5. 当地居民和当地行政【机构】的意见和评论;
6. 矿产品生产和贸易状况;
7. 爆炸物、雷管和爆破物品的储存、保存、运输和使用状况;
8. 勘探或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9. 勘探和采矿许可证及费用支付情况的变化。
【……】
当根据部长会议第160号决议组建达尔汗冶金厂时,它是依托图木尔台和巴彦高勒铁矿床建立的。然而,由于缺乏原材料资源,该厂即将停运。尽管自2001年以来,达尔汗冶金厂和位于Khutul 的Cement Shohoi股份公司多次向MRPAM发函,但其并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
BLT LLC是Khustai Yuruu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的创始人,目前在色楞格省的9个县拥有铁矿石勘探和采矿许可证,包括Yuruu、呼代里、扎布赫兰、Altanbulag、夏马尔、鄂尔浑、Zuunburen、Tsagaannuur和Tushig。
Khustai Yuruu LLC 的矿山有四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和两台推土机在作业。Khustai Yuruu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交替使用总共35辆自卸卡车进行内部和外部运输。
Khustai Yuruu LLC 经营Khust Uul矿区216公顷以上的土地,该矿区属于1998年颁发给BLT LLC的第940A号许可证管辖范围,共有29名中国员工和61名蒙古国员工,每天工作11小时,午休时间为1小时。Khustai Yuruu LLC是一家蒙中合资公司,其中蒙古国BLT LLC.投资30%,Qinhuangdao Minche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 Ltd.投资70%。25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正在该矿场的设施中工作。其中,11人获准在蒙古国工作。其中只有八人经授权为Tumurtei Khuder LLC工作。据其称,其他员工的文件由管理层保管,这与他们在上次检查中使用的理由相同。
检查(根据所规定的准则进行)期间发现了以下违规行为:
1. 关于矿床地理坐标的现场检查:
在检查MRPAM地质和矿籍局的矿床坐标时,我们发现,当发现939A和940A许可证的原始坐标与现行许可证中规定的坐标不同时,仅根据《角坐标标记法》对坐标进行了更改。因此,必须获得新的许可证。第1993A号许可证下的矿区属于色楞格省Orkhom县管辖。然而,在许可证上却写着Saikhan县。
《矿业法》第27.1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登记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专业检验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矿区内设置角坐标标志。”Erel LLC违反这一规定,于2000年5月6日至7日设置角坐标标记。
2. 关于勘探或开采工作流程和结果:
Khustai Yuruu LLC已完成勘探评估工作。然而,发现其并没有完成任何初步和详细勘探工作,该公司根据勘探评估工作成果制定了可行性研究和采矿计划,并参与开采Khust Uul矿床。
在检查期间,发现上述公司在经营中没有遵循开采计划。
Erel LLC于2000年通过技术大学矿业学院完成了对Khutul II矿床的可行性研究。这违反了《矿业法》第39.4.1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在颁发许可证之日起60天内完成矿床开采的可行性研究。
3. 关于勘探工作计划和开采计划的现状和完成情况的现场检查:
Khustai Yumu LLC 和Tmnintei Khuder LLC 未能向MRPAM提交其【前一】年的勘探工作计划。这违反了《矿业法》的适用【条款】。Khustai Yuruu LLC 编制了2006年采矿计划并获得批准,Tumurtei Khuder LLC 编制了2005年和2006年采矿计划并获得批准。Khustai Yuruu LLC关于铁矿石开采的2004年报告已提交给矿业部;然而,其没有向MRPAM提交2005年报告。这违反了《矿业法》第39条的规定。发现的另一个缺陷是,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和MRPAM 在没有实际审查的情况下批准了该采矿计划。
4. 关于正在进行的环境恢复工作的现场检查:
发现Khustai Yuruu LLC 和Tumurtei Khuder LLC 进行的道路维修和维护工作不达标,由此产生的灰尘对员工健康和居住条件产生不利影响,且污染农田。
在现场检查Khustai Yuruu LLC 对Khust Uul矿床开展的环境恢复活动的情况时,发现其没有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在这方面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这违反了《环境评估法》的适用【条款】。
虽然Khustai Yuruu LLC 和Tumurtei Khuder LLC 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聘请Omego Eco LLC 和Shinechlel Eco LLC 对Khust Uul和图木尔台矿床进行详细的环境评估,但没有进行现场环境恢复。尽管Tumurtei Khuder LLC 和Khustai Yuruu LLC 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表示,他们将对铁矿石进行选矿,但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产品仍是矿石形式。这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5. 关于当地居民和当地行政【机构】的意见和评论:
在2006年6月根据蒙古国总理第38号指令和第39号指令进行的涉及民间运动代表的检查期间,与该县副县长、公民代表会议主席、环境检查员和税务检查员举行了一次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评论。该县副县长和公民代表会议主席称,Khustai Yumu LLC的主管机关正领导当地投资者。
虽然我们试着去见了当地主管机关和官员,但是无人接待。他们借口称相关人员目前无法接见我们。他们称,“他们去度假了”或“他们去送某人了”。当我们听取当地居民和公司员工的意见和看法时,他们称其雇用了无身份证件和工作许可的中国公民,其有与签证相关的违规行为,蒙古员工的工资低,不符合卫生、劳动安全和安全作业的最低标准要求,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几乎未考虑员工的社会福利问题,有员工因被指控参加某运动而被解雇。这些违规行为违反了蒙古国《劳动法》的适用条款。检查期间,中国公司主管机关不在场;因此,我们未能查看任何雇佣合同。因此,没有理由认为在先前的检查中揭露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已经得到补救。
6. 关于采矿商品的生产和贸易状况:
Khustai Yuruu LLC 于2004年开采了3.5万吨矿石,2005年开采了16.5万吨矿石,并于2006年8月4日前开采了…… 数千吨矿石,并向中国出口了…… 数千吨矿石。在缺乏经批准的采矿计划的情况下,其在2004年和2005年根据实验室测试结果和销售/购买合同开采了数千吨矿石,并以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出售,所有这些都违反了《矿业法》的适用规定。
7. 关于爆炸物、雷管和爆破物品的储存、保存、运输和支出状况:
在未取得爆破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分别在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开展了爆破工程,这违反了《爆炸物、爆破物品及其流通管制法》和《许可法》第15.10.4条的适用规定。
Yuruu副县长Ganbold、环境检查员Bat-Amgalan和矿山主管机关打开了位于Khustai山的爆炸物库,该仓库之前由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的国家检查员Amgalanbayar Ts.等人封存并关闭。在2006年5月12日视察期间,未经许可进行了爆破活动。这违反了《国家检查法》第10.9.6条的规定。
没有爆炸物库和/或爆炸物相关的钻探和爆破程序、会计记录。没有给员工任何安全指示;仓库里灭火器没装灭火剂;也没有取得相关认证。也没有得到认证。这违反了《爆破工程安全操作通则》的规定。
在未经国家检查员(暂停了该矿的作业)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钻探工作时,高级钻工Baatarkhuu受伤,被送往乌兰巴托市的一家医院医治。而没有发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8. 关于勘探或采矿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当我们检查MRPAM地质和矿籍局提供的材料,以检查向Khustai Yuruu LLC发放勘探和开采许可证的情况时,于1998年1月28日向BLT LLC发放了Khust Uul矿床第940A号许可证,于1998年1月28日向Tumurtei Khuder LLC发放了图木尔台矿床第939A号许可证。此外,于2003年11月18日发放了图木尔台矿床第6567X 号许可证,于2003年12月12日发放了第6654X号许可证,于2004年1月27日发放了第6814号至第6837号(共24个)许可证,于2004年5月17日发放了第7499X号和第7500X号许可证。
9. 关于勘探和采矿许可证的变更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
关于Tumurtei Khuder LLC持有的图木尔台铁矿矿床的第939A号许可证:
1998年1月28日颁发的第 939A号许可证中规定的原始角坐标如下所示:
【……】
- 由国家预算出资完成耗资7100美元的Khustai Uul铁矿矿床勘探评估项目,用于评估其铁矿资源。然而,Khustai Uul LLC 未能收回上述项目的费用,违反了《矿业法实施法》第7条的规定。
- Erel LLC在通过转让获得Khutul II石灰石矿床许可证后未能开展具体活动,因此违反了《底土法》第21.2.1条,该条规定,“未能在3年内开采底土将导致底土使用权的终止”。
- Khustai Uul LLC 和Erel LLC 违反了《底土法》第41.2.1条,该条要求完成底土的全面地质调查。
- Khustai Yuruu LLC 在BLT LLC 经许可的矿区开展采矿活动,这违反了《矿业法》第11.2条,该条规定,“没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蒙古国境内开采本法辖区内的矿产。”
- 上述3家公司未能遵守《矿业法》第30.1条,该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获得采矿许可证之前或之后立即根据适用法律制定环境保护计划。”
- Tumurtei Khuder LLC和Khustai Yuruu LLC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爆破活动,这违反了《许可法》第15.10.4条和《爆炸物、爆破物品及其流通管制法》第11条的规定。
- 尽管Tumurtei Khuder LLC和Khustai Yuruu LLC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表示,他们将对铁矿石进行选矿,但其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仍是矿石形式。这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根据《矿业法》第47条,我们建议工业贸易部终止由BLT LLC 持有并颁发给BLT LLC 的第940A号矿产开采许可证和由地质和矿籍局于1998年发放给Tumurtei Khuder LLC并由其持有的第939A号矿产开采许可证,以及于1999年发放给Erel LLC的由其持有的第1993A号矿产开采许可证,因为其经营活动违反了蒙古国的上述现行法律。[185]
173. 2006年8月15日,贸易工业部命令海关总署禁止通过铁路进一步出口铁矿石。[186]
174. 2006年8月21日,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致函Tumurtei Khuder,要求取消其8月5日的行动,并作出如下说明:
通过与Blast LLC签订爆破工程合同,在法案颁布后雇佣其进行爆破和钻探,该公司似乎已经纠正了第25/475-549号法案判定的违约行为。
因此,我们特此宣布2006年8月8日的第25/475-549号国家检查员法案无效,并允许移除贴在矿石破碎机移动装置和ZL-50装载机的4个轮胎上的4个US-2封条。[187]
175. 2006年8月30日,贸易工业部致函地质和矿籍局(标题为“检查结果”),如下所示:
为处理一些公民个人和组织就图木尔台和Khust-Uul铁矿床和Khutul-2石灰石矿床事宜向蒙古国议会发言人Nyamdorj Ts.、总理Enkhbold M.,蒙古国政府秘书处主席兼部长Batbold S.,以及工业贸易部长提起的诉状,成立了四个工作组,并根据蒙古国政府2006年第3号任务书和蒙古国总理2006年第38号和第39号指示,花费大量费用派人到这些矿床进行调查。这些工作组由相关部委、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目的是调查对一些主要矿床发放勘探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采矿工作计划;环境保护填海工程;爆炸物和爆破剂的使用、储存和保护。正如对工作组提议的综合结论所表明的那样,通过这些调查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在审查了这些工作组的统一调查结果后,发现了几起违规行为。
在检查过程中,在“ Tumurtei Khuder” LLC,“ Khustai Yuniu” LLC和“ Erel” LLC的运营活动中发现以下违规行为:
• 虽然1990年第160号政府决议解决了这一问题,该决议命令在达尔汗市建造“冶金厂”时指定图木尔台、特木日陶勒盖、巴彦高勒和Khustai 山铁矿石矿床,在建造“Khutul-Cement”石灰厂作为其原料基地时指定Khutul-I 和Khutul-II 石灰石矿床,但“Tumurtei Khuder” LLC、“Khustai Yuruu” “Erel” LLC违反第10号政府决议的规定,获得了上述矿床的许可证。
• 1990年至1994年期间,使用国家预算进行了详细的勘探工作,以确定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的储量,费用为6260万图格里克,但“Tumurtei Khuder” LLC未能偿还该笔费用,违反了《矿业法实施法》第7条的规定。
• 勘探和评估工作花费了7100美元国家预算用于预估Khustai山铁矿石矿床的储量,但是,“Khustai-Yuruu”LLC未能偿还该笔费用,违反了《矿业法实施法》第7条的规定。
• 由于其在获得Khutul-II石灰石矿床的开采许可证后没有开展特定活动,“ Erel” LLC违反了《底土法》第21条第2.1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如果在发放底土开采许可后3年内没有开始开采,则开采底土权将失效”。
• “Kliustai-Yurau” LLC 和“Erel” LLC 分别违反了《底土法》第41条第2.1款关于完成底土的全部地质研究的规定。
• “Khustai- Yuruu” LLC持“BLT” LLC专项许可证在该地区开展活动,违反了《矿业法》第11条第2节的要求,该条规定,“没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任何人不得在蒙古国境内开采本法辖区内的矿产。”
• 上述三家公司未能按要求执行,因此违反了《矿业法》第30条第1节的要求,该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持有者应在收到采矿许可证之前或之后尽快根据适用法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计划。”,
• “ Tumurtei Khuder” LLC和“ Khustai-Yuruu” LLC分别违反了《许可法》第15条第10.4节和《爆炸物、爆破物品及其流通管制法》第11条的要求,在没有专项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爆破工程。
• 尽管在“Tumurtei Khuder” LLC和“Khustai-Yuruu”LLC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到应对铁矿石进行洗矿,但这些公司一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向中国出口铁矿石。
工作组提出了一项建议,根据《矿业法》第47条,应撤销地质和矿籍局1998年向“BLT” LLC颁发的第940A号矿产开采许可证、1998年向“Tumurtei Khuder”LLC颁发的第939A号矿产开采许可证和1999年向“Erel” LLC颁发的第1993A号矿产开采许可证,因为这些公司从事的活动违反了蒙古国现行法律。
因此,我们通知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我们报告处理结果。[188]
176. 2006年9月8日,地质和矿籍局发布了第902号决议,以下列方式取消了939A号许可证:
根据蒙古国工业贸易部2006年8月30日第2/2296号公函和《营业许可证法》第14.1.4条,
兹令:
1. 因严重和/或多次违反许可证条件,取消Erel LLC第1993A号、Tumurtei Khuder LLC第939A号和BLT LLC第940A号采矿许可证。
2. 地籍登记和会计部(Altanbaatar先生)和地籍制图和法律部(Altanbaatar先生)在本法令颁布后对许可证和制图书记处进行修订,并就此向国家检查局环境、地质和采矿监察办公室及其他相关组织发出正式通知。[189]
2006年9月13日,Tumurtei Khuder收到许可证取消通知。[190]
J. Tumurtei Khuder对达尔汗许可证的吊销和分配的质疑。
177. 2006年9月14日,BLT和Tumurtei Khuder在蒙古国法院对939A号许可证的吊销提出质疑。[191]
178. 2006年10月5日和16日,达尔汗致函地质和矿籍局以及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要求获得图木尔台矿床的许可证。[192]
179. 2006年11月29日,首都行政法院驳回了BLT和Tumurtei Khuder的质疑。[193] 相关部分的法院推理如下:
【……】
在获得939A号许可证后,“Tumurtei khuder” LLC开始在矿床内采矿,并从2006年1月开始向中国出口铁矿石。
2006年,根据蒙古国总理第39号令,成立了一个工作队,负责研究和检查“图木尔台”、“Khust山”、“巴彦高勒”、“Khutul”矿床许可证持有者的活动以及许可证持有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争端。根据工业贸易部长的决定,工作队于2006年5月、6月和8月三次视察了上述矿床,并分别编制了报告。
工作队由相关国家主管机关、检查官员和民间社会代表组成。
在这项研究和检查期间,工作队揭露了“BLT” LLC和“Tumurtei khuder”LLC继续严重违反《矿业法》、《矿产法生效过渡法》、《底土法》、《环境评估法》、《爆炸性材料流通管制法》的行为。
其中包括:
1. 虽然在1998年1月就发放了939A和940A号许可证给“BLT” LLC,但其直到2003年才开始开采该矿床。因此,这违反了《底土法》第21.2条,该条规定“如果自许可证发放后三年内未使用底土,则底土使用权终止”,争端各当事方的声明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了这一点;
2. 1997年12月3日,蒙古国政府通过第234号决议批准了“关于重新确定采用国家预算进行的勘探费用金额及其偿还条例”。“BLT” LLC 达成协议,偿还“Khust 山”矿床勘探费用7100美元,并同意在2005年5月2日内偿还完毕。但实际上其到2005年8月11日才偿还。尽管这可能被视为许可证签发人对此事的不响应,但另一方面,其违反了《矿产法生效过渡法》第7条,该条要求在矿产法生效后5年内偿还。对于“Tumurtei”矿床,2006年6月5日,“Tumurtei khuder”同意在5年内支付相当于667522美元的还款。“Tumurtei khuder”只支付了37761美元作为首期还款。此外,对于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也做出了裁决。换句话说,“BLT” LLC应在2002年7月1日支付所有还款。
3. “Khustai Eroo” LLC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于“BLT” LLC的“Khust矿山”开展采矿活动。这一行为违反了1997年《矿业法》第11.2条的下述规定:“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在蒙古国境内采矿”。申请人的法庭证言和其它书面证据均可证实该违法行为。
4. 根据海关总署于2006年11月9日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2004年,“BLT” LLC共向中国出口17372195千克铁矿石,而自2006年1月以来,“Tumurtei khuder” LLC已向中国出口162390280千克铁矿石。这与申请人的目标(即建造环保工厂)相违背,严重违反了1997年《矿业法》第16.3条的下述规定:“在充分履行本法第4章所述的义务之后,许可证持有人可以出售采自其许可矿床的矿产”。
5. 两家公司均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均没有【修复】已使用的区域。因此,该行为违反了《矿业法》第30.1条的下述规定:“许可证持有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计划。”
6. 自运营以来,“Khustai eroo” LLC和“Tumurtei khuder” LLC都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了爆炸物。因此,两家公司违反了许可法第15.10.4条(爆炸物仅在取得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和爆炸物流体管制法第12.1条(“许可法第15.10.4条所述的实体应慎重使用爆炸物”)。除此之外,“Tumurtei Khuder” LLC和“Khustai eroo” LLC曾两次闯入存有爆炸物的密封储藏处(由国家检查员密封【原文如此】)并使用爆炸物。该行为违反了爆炸物流体管制法第2.1.5条、第12.1.2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4条的规定。
申请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了撤销第902号行政决定的理由,包括“在具有更为详细且适用性更高的其它现行法律的情况下,采用不适用的一般性监管法(许可法)”。除此之外,对于工业贸易部发布的公函被作为做出上述决定的法律依据这一行为,申请人提出质疑。该行为必定会使该决定受行政程序法第9.1.7条的约束。
许可法第1.1条规定,“本法的目标是颁发许可证。对于需具备特定知识、专业技能的经营活动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人民健康、环境和国家安全的活动,其许可证将被暂停或吊销”。许可法第14.1条规定,“许可证发行人将基于下述理由撤销许可证”;许可法第14.1.4条规定,“持续和/或严重违反许可证要求”。很明显,申请人持续并严重违反了许可证的要求和条件。因此,在做出第902号决定时,OMA应用许可法的相关条款是合理的。换句话说,采矿方面的关系受《矿业法》约束,但许可证持有人的某些活动应受许可法的有限约束。
除此之外,法院得出如下结论:参考和使用工业贸易部的公函不应构成违法行为,因为该公函汇总了申请人的所有非法行为。因此,OMA做出的第902号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也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194]
BLT和Tumurtei Khuder就该决定向蒙古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未获成功。[195]
180. 2007年2月12日,达尔汗向地质和矿籍局再次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图木尔台矿床的许可证。[196]
181. 2007年4月30日,另一家公司,EXIMM LLC(“EXIMM公司”),在首都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试图迫使蒙古国政府按照2006年《矿业法》的规定,就图木尔台矿床许可证进行招标。[197]在所提申请因程序原因被驳回后,EXIMM公司于2007年9月5日重提该案。[198]
182. 2007年11月2日,首都行政法院就EXIMM公司提起的诉讼发布如下命令,“在做出判决之前,暂停】处理达尔汗冶金厂国有股份公司提交的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号为18799A和18800A)。”[199]同日,地质和矿籍局发布第2358号命令,要求向达尔汗颁发图木尔台矿床的许可证。[200]此后,首都行政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进一步发布命令,暂停地质和矿籍局要求采取的行动。[201]
183. 2007年2月6日,蒙古国议会发布第27号决议,将图木尔台矿床列为具有战略重要性的矿床。[202]2007年2月28日,国有企业,额尔登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公司”),就图木尔台矿床提出许可证申请,并于次日获得许可证。[203]
184. 2008年5月12日,蒙古国最高法院监督法院同意驳回(在2008年1月10日的一审程序中做出)EXIMM公司提出的诉求,理由是:在一审中,图木尔台矿床许可证已由达尔汗持有,因此,没有必要再进行招标。[204]此后,达尔汗与贸易工业部签署一份管理协议。2008年6月27日,图木尔台矿床许可证由额尔登公司转让给达尔汗。[205]
185. 在图木尔台矿床许可证转让给达尔汗之后,Tumurtei Khuder提起诉讼,称蒙古国政府在许可证从额尔登公司转移给达尔汗的过程中未执行必要的招标程序。[206]2009年4月2日,首都行政法院裁定,该转让不引起招标义务。[207]因此,Tumurtei Khuder的上诉未获成功。[208]
186. 同时,2008年8月18日,Tumurtei Khuder在达尔汗省县际法院对达尔汗提起诉讼,称其为矿山内矿石储备的所有者。2010年1月26日,Tumurtei Khuder接到命令称,在案件解决之前,禁止达尔汗进行矿石处置。[209]
187. 2008年8月28日,Tumurtei Khuder在色楞格省县际法院对达尔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Tumurtei Khuder对矿床地区享有专属土地使用权。达尔汗尚未申请土地使用权,因此,由于欠缺依据,该诉求被驳回。[210]
188. 2008年12月,呼拉尔公民代表提出撤销Tumurtei Khuder的土地使用权。Tumurtei Khuder向色楞格省行政法院起诉呼拉尔,但未获成功,上诉也未获成功。[211]
189. 2009年4月29日,呼代里县县长向达尔汗授予图木尔台矿床的土地使用权。[212]之后,Tumurtei Khuder提出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但未获成功。[213]
190. 2010年2月12日,申请人以《仲裁申请书》提出本诉讼。
四、 当事方对争议事实的描述
A. 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勘探范围和权利
申请人主张
191.申请人认为,达尔汗就图木尔台矿床主张的权利无效[214]。并且,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勘探范围有限。[215]
192. 申请人回忆称,根据第160号决议(该决议设想了有色金属冶炼厂和铁矿厂的建立),蒙古国政府于1990年4月在达尔汗注册成立了一家黑色冶金工厂。[216] 申请人称达尔汗的此种操作属不正常行为:
在废金属工厂投产之前,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甚至处于财务紧张的状态。当时,达尔汗缺乏足够的营运资金。并且,在1996年之前,即便得到政府支持,但达尔汗在支付员工工资方面仍存在困难。此外,因缺少工厂运作所需的废金属,达尔汗冶金厂无法满负荷运转。在国家预算中,达尔汗冶金厂成为沉重负担。因此,蒙古国政府请求世界银行对废金属工厂的未来运行实施可行性研究。根据研究结果,世界银行向蒙古国提供了17亿图格里克的贷款,并建议蒙古国重组达尔汗冶金厂。[217]
193. 关于达尔汗在第160号决议下被授予图木尔台矿床开采权的说法,申请人拒绝接受:[218]“第160号决议并未授予图木尔台矿床的开采权。”[219]相反,申请人认为,第160号决议确定了政府打算在达尔汗建造一个黑色金属冶炼厂并在图木尔台建造一个露天矿场的意图。[220]在1998年矿业计划中,申请人指出其认为有下列含义的的一些表述,“在相关时刻,政府认为,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无采矿权。”[221]
194. 事实上,申请人认为,第160号决议不可能向达尔汗授予采矿权,因为部长会议无权就铁矿石矿床颁发采矿许可。[222]无论如何,申请人辩称,达尔汗均没有遵守1997年《实施法》的规定。该法要求全部现有采矿许可持有人重新登记其许可,以维持其采矿许可的效力。[223]
被申请人主张
195. 被申请人认为第160号决议有不同含义:
勘探工作结束后,部长会议于1990年4月14日最终批准在达尔汗市建厂,并将图木尔台矿床转让给新成立的国有公司,以经营该综合体……该决议设立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造钢铁厂,已于1994年完工;第二阶段,开采图木尔台铁矿石。[224]
一直以来,蒙古国始终将图木尔台矿床“作为综合国有企业的一部分”进行开发。在这一历史背景下,被申请人强调了第160号决议的作用。[225]被申请人指出,蒙古国的图木尔台矿床开发计划“持续多年,直至1997年之后”。[226]
196. 被申请人并未笼统地描述蒙古国政府对图木尔台矿床的意图,认定第160号决议向达尔汗授予了采矿权。被申请人指出,在当时,与西方经济体不同,蒙古国是通过政府决议而非许可证来授予自然资源的权利;因此,蒙古国部长会议有权采取行动。[227]根据追溯,被申请人称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合法开采权始于“蒙古国部长会议在1995年2月13日做出的批准。”[228]1996年初,被申请人称,达尔汗“取得地方政府的赠地,以继续建造该矿山”。[229]
197. 此外,对于达尔汗在该期限内开展的活动,被申请人也做出不同声明:
与伊藤忠商事和三菱讨论冶金厂建造计划的同时,达尔汗钢铁公司(“达尔汗”)的前身也在图木尔台开展进一步的勘查工作。1986年至1989年,起草该矿床西部的详细地图。1988-1989年,达尔汗开展进一步的勘查工作。之后,达尔汗向矿业委员会提交勘查结果。[230]
198. 在部长会议通过第160号决议后,被申请人称,达尔汗“进一步改进了采矿作业技术;”[231]在“第160号决议所列计划的第二阶段”,建造一家铁矿石分选厂,即图木尔台铁矿山的铁矿石勘探;[232]接受招标,为图木尔台和分选厂提供采矿作业技术;[233]并“于1991年继续图木尔台矿床的铁矿石勘探工作,以做好采矿准备及确定钢厂和分选厂将处理的铁矿石品级。”[234]
199. 根据能源、地质和矿业部地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1994年会议备忘录,被申请人将达尔汗完成的1990-1992年研究描述为“详细的勘查评估工作”。[235]1990-1992年研究证明了被申请人描述的“十年工作”。[236]此外,被申请人叙述了达尔汗在之后完成的一项可行性研究,该项研究的结果“于1996年2月分发进行审核”。[237]
B. 1997年可行性研究和BLT取得图木尔台矿床采矿许可
申请人主张
200. 据申请人称,1997年可行性研究的起源如下:
根据届时有效的1994年《矿业法》,取得采矿许可的主要要求之一是,为开发图木尔台矿床制定一份可接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将提交给农业与工业部。Bayartsogt从蒙古国政府官员那里了解到,BLT可以在可行性研究中解决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的原材料需求,以此提高取得采矿许可的机会。因此,1996年,BLT委托外部顾问进行了1997年可行性研究,该研究符合1994年《矿业法》的要求及蒙古国政府为达尔汗冶金厂提供帮助的愿望。1997年可行性研究已于1997年4月提交给农业与工业部。[238]
201. 申请人辩称,他们查阅了“中央地质实验室档案处的已有材料,包括Khuderbat在1990-1992年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239],以实施1997年可行性研究。
202. 在下述条款中,申请人说明了1997年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1997年可行性研究】阐述了该地区当时的发展计划,包括分析将在矿床中所发现的铁矿石以及铁矿石加工和销售建议。1997年可行性研究是一项全面计划,提出了基础设施的发展需求,以进行矿床开发、将铁矿石运往市场及拟开展的加工工作……【1997年可行性研究】表明,BLT计划采用电磁分选法来处理矿石。[240]
203. 申请人指出,在1997年可行性研究中,达尔汗的原料供应方案虽得到评估,但“该研究的设想是,工厂会将大部分产品出口到中国和俄罗斯。”[241]
204. 1997年可行性研究是申请人就图木尔台矿床提出的采矿许可申请书的一部分。[242] 据申请人称,1997年5月8日,农业与工业部长于通过第4b/1261号命令向BLT授予该许可。[243]据申请人回忆,1997年5月9日,色楞格省省长向BLT授予图木尔台“相关矿区”的土地使用权。[244]1997年5月10日,呼代里县长发布第41号命令,允许BLT开发[245]图木尔台矿山;1997年6月21日,农业与工业部长通过第A/108号命令和第T-30号许可证,向BLT授予图木尔台矿床的特别采矿许可。 [246]
205. 同时,据申请人回忆 …… .“1997年6月30日,在未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农业与工业部长撤销了T-30号许可证。”[247]但是,BLT决定根据1997年《实施法》“重新登记其许可证”。根据该《实施法》的要求,“所有许可证持有人都必须重新登记其许可证”[248];1998年1月19日,“DGMC向BLT颁发939A号许可证。”[249]
206. 关于BLT通过贿赂、欺诈和不实陈述取得939A号许可证的主张,申请人提出强烈反对。[250]
被申请人主张
207. 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通过贿赂、欺诈和不实陈述取得图木尔台矿床的开采许可。[251]被申请人指称,申请人窃取1990-1992年报告的信息,并在1997年可行性研究中将该等信息称为其自身的工作成果。[252]
208. 被申请人主张,BLT、Natsagdorj先生和Bayartsogt先生均参与了关于“主要矿床”的“不当行为”和“腐败行为”。[253]例如,被申请人主张,Bayartsogt先生“几乎可以查阅达尔汗编制的所有内部矿床报告”,且未能完成其本应完成的矿床相关工作,[254]反而与Natsagdorj先生和李先生合作,“以确保在蒙古国的采矿机会。”[255]同样地,据被申请人回忆,Natsagdorj先生:
停止了达尔汗维持图木尔台许可证所需的行动,也停止采取积极措施来将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山的开采权转移给BLT。Natsegdoij未根据1997年《矿业法》重新登记Darkhaifs采矿权。Natsegdorj确保BLT取得Darkhaifs可行性研究及其据此编制的资料。Natsegdoij允许取消Darkhaifs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对图木尔台矿床入场道路的使用权。[256]
209. 被申请人还主张,BLT和Bayartsogt先生贿赂了Khuderbat先生,而后者受达尔汗委托,收集和分析机密地质信息,用于达尔汗自身的可行性研究。被申请人称,
Khuderbat并未向达尔汗提交报告的最终版本。达尔汗总监Ganjuuijav给Bayartsogft】下达任务,让他通过Kliuderbat检索相关文件——未检索出任何内容。相反,Khuderbat将文件交给了【Bayartsogt】的公司,BLT[257] ……申请人向Khuderbat提供贿赂,让Darkhaifs为其提供地质研究。之后,这些研究列入1997年可行性研究。申请人使用了提交给达尔汗的投标文件并在Natsegdorj任职期间将其移出Darkhaifs档案,作为1997年可行性研究的技术材料。[258]
210. 为支持其在上文提出的“窃取”主张,被申请人推断称,仅达尔汗有权在1997年可行性研究发表之前对矿床进行勘查,因此,BLT不可能单独撰写该研究报告。[259]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谓的因1997年可行性研究产生的开销实际上是用来贿赂达尔汗员工的。此外,被申请人报告称,在BLT的1997年可行性研究中,还出现了一套机密文件,该套文件属归达尔汗所有且载有“与图木尔台矿床开采有关的具体技术信息”。[260]被申请人还指出,“2005年,蒙古国官员以挪用公款为由对【Natsagdorj】、【Bayartsogt】和Tuya提出控告,并以窃取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的许可证为由提供其它控告。”[261]
211. 被申请人指出其在1997年可行性报告中描述的一系列不实陈述。例如,被申请人指出,在1997年可行性研究中,BLT的资金来源、[262]其采矿经验[263]、BLT的作业时间表[264]、向达尔汗供应原材料的意图[265]及铁矿石的拟定用途均被歪曲。[266]被申请人认定,
申请人的不实陈述起了重要作用,因为,BLT被授予许可证的前提是可行性研究得到批准……因此,该许可证的颁发是基于欺诈及申请人的蓄意隐瞒和不实陈述。[267]
C. BLT/ Tumurtei Khuder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开发
申请人主张
212. 申请人估计,截至2005年底,他们对图木尔台矿床的投资价值约达3000万美元。[268]申请人指称,他们以持有Tumurtei Khuder股份的形式进行直接投资,但是,“除此之外,申请人也直接投资设备和其它材料、雇佣员工以及——有时采用直接投资,但有时则与Tumurtei Khuder签订必要的投资运营合同。”[269]
213. 申请人也指出,秦龙国际购买了“所有必要的采矿设备”,“建立了一条生产线”并“对图木尔台矿床进行了研究和调查”。[270]
214. 申请人还指称,在履行蒙古国法律规定的义务过程中,促进了蒙古国的发展。须特别提出的是,申请人称其已经建造48公里的土路、10公里的架空电力线、一条铁路支线、住宅公寓、一家酒店和一栋员工办公大楼、一家医院、一家当地会所、一家制衣厂、一所警察局、几所学校和路灯。[271]
215. 就939A号许可证撤销之前的铁矿石生产而言,申请人发现,“Tumurtei Khuder自2005年年中开始加大矿山的资源投入,并从Khustai矿山抽调必要人员”;[272]并且,截至“2005年年底,已取得重大进展。”[273]据申请人说,在939A许可证于同年9月撤销之前,Tumurtei Khuder共开采461.1万吨铁矿石,生产322.7万吨加工铁矿石,其中18万吨已出口。[274]申请人还指出,关于2005-2006年工作计划——“Tumurtei Khuder已计划扩大其投资活动,加大处理设施的建设,包括选矿厂(在本案中,该厂将采用电磁分选法进行分选)、一个造块车间、还原铁工厂和炼钢厂。[275]
被申请人主张
216. 在申请人投资的估价上,被申请人估值仅为申请人估值的一部分。[276]据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投资”及申请人声称因此产生的费用金额并没有书面证据可以证实。[277]
217. 申请人极力声明,申请人“最多进行了土路增建”,[278] 并出示土路照片——照片显示,土路没有铺盖“沥青砂石”。[279] 此外,被申请人出示照片,以支撑其诉讼请求——即申请人称其已建造的结构建筑“基本不值钱,那么,毫无疑问,更不可能价值数百万美元。”[280] 相反,被申请人称,“仅粗略一看,就可以发现,这些‘辅助结构’不可能花掉300万美元——或任何接近这个数字的金额,都不可能;”[281]“在蒙古国建造仓库并不需要3,142,125美元。”[282]被申请人认为,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申请人“没有说明住宅公寓、酒店和办公大楼与图木尔台存在任何关系,”[283]很可能位于其它矿山。
D. Natsagdorj先生和Bayartsogt先生的刑事调查
申请人主张
218. 据申请人称:
(a) “2006年,在达尔汗冶金厂(即因939A号许可证被撤销而直接受益的一方)的请求下,蒙古国总检察长(蒙古国总检察长)对Natsagdorj和Bayartsogt展开刑事调查。”[284]
(b) “此次调查集中关注,达尔汗冶金厂本应通过第160号决议被授予的许可未能完成重新登记是否使Natsagdorj和Bayartsogt构成《蒙古国刑法典》第150条规定的侵占罪。(蒙古国总检察长并未以窃取或欺诈为由提出任何指控。)”[285]
(c) “2011年7月18日,经过五年的调查,蒙古国总检察长决定撤销对Natsagdorj和Bayartsogt的指控,因为针对他们的指控并未得到证实。”[286]
(d) “奇怪的是,在起诉因缺乏证据被撤销之后两年半,Dorligjav曾要求复审该决定。Dorligjav是一名高级检察官,现已成为蒙古国司法部部长。根据Dorligjav的裁决,该决定为错误决定……他说,调查结果已得到充分肯定和证明。[287]
被申请人描述:
219. 据被申请人称,“在Bayartsogt、Tuya和Natsegdorj出逃之前,蒙古国就他们违反《蒙古国刑法典》的行为提出起诉。这种不当行为也是图木尔台许可证被撤销的依据。”[288]
220. 此外,被申请人指出,“检察官Enkhbat的驳回决定是否正规仍值得怀疑,因此,不值得信任。”[289]在解释 时,被申请人指出:
(a) 该案件在检察官收到案卷的同一天被驳回;[290]
(b) 该案卷由八组文件构成,共约2,000页,检察官不可能按照蒙古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要求彻底审查完所有文件;[291]
(c) 该驳回决定并未说明原因;[292]
(d) 该案在暂停审理期间被驳回——因此,并不符合驳回条件——因为,调查对象已逃离蒙古国;[293]以及
(e) 此后不久,Enkhbat被解除检察官职务。[294]
221. 据被申请人称,由于职务解除存在不当之处,调查又重新启动。而由于被申请人已脱离管辖区,该案则不可能达到诉讼时效。[295]
五、 救济请求
申请人的请求
222. 在《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请求一下救济:
87. 申请人敬请仲裁庭:
(a) 认定蒙古国已违反其在投资协定和外商投资法(FIL)项下的义务,非法征用申请人的投资,未能给予申请人公平的待遇,也未能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因此,
(b) 命令蒙古国按照上文第55款的规定,以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申请人的损失;
或者,
(c) 命令蒙古国恢复对Tumurtei Ltd授予的939A号许可证及支付损害赔偿金,具体金额待定;
在任何情况下,
(d) 命令蒙古国就所裁决的任何损害赔偿金向申请人支付利息,利率和计息期将在本诉讼中确定;以及
(e) 命令蒙古国全额承担申请人因本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仲裁庭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仲裁机构的行政费用、仲裁庭和申请人聘请任何专家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申请人法律代表的费用和开支、申请人的内部成本及相关利息。
88. 申请人保留在其认为必要或合适时对其诉讼请求(包括本救济请求)进行修订和/或补充的权利。[296]
223. 在诉状中,申请人请求以下救济:
286. 基于以上诉求,申请人敬请仲裁庭:
• 宣布仲裁庭对申请人在本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属人管辖权和属事管辖权;
• 宣布被申请人违反投资协定第4条的规定,非法征用申请人的投资;
因此,
• 命令被申请人恢复Tumurtei Khuder的939A号许可证;以及
• 命令被申请人赔偿许可证恢复后仍未得到补偿的任何损失,具体赔偿额在本诉讼的后续过程中确定;
或者,
• 命令被申请人全额赔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具体赔偿额在本诉讼的后续过程中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
• 命令被申请人全额赔偿申请人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申请人律师的费用和开支及相关利息。
287. 在诉讼的适当阶段,申请人有权根据仲裁庭的指示,在后续的起诉状中补充和修改上文的初步救济请求。[297]
224. 在答辩状中,申请人请求以下救济:
基于上述请求,申请人敬请仲裁庭:
• 宣布仲裁庭对申请人在本诉状和本答辩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属人管辖权和属事管辖权;
• 宣布被申请人违反投资协定第4条的规定,非法征用申请人的投资;
• 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抗辩和反诉;
因此,
• 命令被申请人恢复Tumurtei Khuder的939A号许可证;以及
• 命令被申请人赔偿许可证恢复后仍未得到补偿的任何损失,具体赔偿额在本诉讼的后续过程中确定;
或者,
• 命令被申请人全额赔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具体赔偿额在本诉讼的后续过程中确定;
在任何情况下,
• 命令被申请人全额赔偿申请人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庭的费用和开支、申请人律师的费用和开支及相关利息。[298]
被申请人的请求
225. 在辩诉状中,被申请人就欺诈性虚假陈述申请损害赔偿金,金额超过1亿美元。[299]
六、 当事方论点
A. 仲裁庭的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1. 属人管辖权
226.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投资协定第1(2)条将“投资人”定义如下:
(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b)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且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实体。[300]
227. 申请人声明,申请人构成投资协定第1(2)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因为申请人均为“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位于中国领土内”的“经济实体”。[301]
2. 属事管辖权
228. 根据投资协定第1(1)条,“投资”是指“某一缔约国的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国的法律法规投资的各类资产”。根据投资协定第1(1)条的定义,“投资”特别包括“公司股份、股票和债券”及“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229. 申请人认为他们已根据投资协定第1(1)条做出合格投资,称其“已直接投资”Tumurtei Khuder注册股本中的股份。[302]申请人还认为,他们进行的“间接投资”是合格的,因为939A号许可证使Tumurtei Khuder有权开采图木尔台矿山,且申请人是Tumurtei Khuder的股东。据申请人称,“【投资协定】明确规定,对于包含‘公司财产利益’的间接投资,会提供保护。”[303]
3. 适用法律
230. 根据投资协定第8(7)条的要求,仲裁庭应根据蒙古国法律(包括其法律冲突原则)、投资协定的规定及“双方缔约国均认可的国际法律的普遍公认原则【原文如此】”进行裁决。
B. 被申请人的初步反对意见
231. 被申请人拒绝接受仲裁庭的管辖,理由如下:
(a) 申请人投资是以盗窃、征用和欺诈等手段取得的;
(b) 投资协定第8(3)条所述的蒙古国对仲裁做出的同意不适用于申请人的诉求标的;
(c) 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都不是投资人,因为,根据中国的投资协定实践,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均不构成投资协定第1(2)条定义的“经济实体”;
(d) 在未产生投资风险的情况下,申请人并未做出合格投资;
(e) 申请人根据国际惯例法申请仲裁庭恢复许可证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
(f) 申请人选择将同一争议提交给蒙古法院,因此现在不能诉诸国际仲裁,参考投资协定第8(3)条,该条款中载有分岔路条款。
232. 被申请人还拒绝受理申请人的索赔,理由是申请人是以“不洁”之手提起仲裁,并以公平、公正和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要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索赔。
1. 对法庭管辖权的异议
(a) 申请人在投资采购中的盗窃、贪污和欺诈行为
被申请人主张
233.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存在异议,理由是认为申请人的投资是通过盗窃、贪污和欺诈获得的。
234. 根据被申请人的说法,如果一项投资符合第投资协定第1(1)条的规定,则必须"根据另一缔约国的法律和法规进行。[304]被申请人根据Inceysa Vallisoletane, SL诉 El Salvador一案提出"因非法投资而产生的争议超出了当事方同意的范围“的主张。[305]被申请人还援引Gusta诉Hamester一案,声称即使在有关投资协定中关于合法性的措辞有限的情况下,非法性也排除了管辖权。[306] 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盗窃、贪污和欺诈的后果是:(a)投资协定不保护申请人的投资;以及(b)申请人在其主张的投资中没有实际利益。
235. 蒙古国刑法禁止“贪污、共谋贪污及隐瞒贪污”;“通过欺诈,共谋欺诈和隐瞒欺诈获取财产”;以及“窃取、销毁、损坏或隐瞒商业实体或组织的文件”。[307]被申请人援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中国和美国的国内法,认为贪污“也违反了文明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308]
236. 被申请人指称,达尔汗的前董事Natsagdoij先生“欺诈性地将根据1990年第160号决议授予的图木尔台矿床的开采权从达尔汗转移给了申请人。[309] 被申请人称,Natsagdoij先生:
(a)“将图木尔台矿床的知识产权(包括达尔汗的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和地质数据)转移到了BLT”;[310]
(b)“取消了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土地权以及矿床进场通道的道路权”;[311] 并且
(c)“未能根据1997年《矿业法》登记达尔汗对该矿床的采矿权。”[312]
237. 被申请人声称,这种行为是“推定的欺诈行为”,因为申请人没有就达尔汗失去采矿许可证的损失、知识产权的损失进行赔偿,也未就解除其对图木尔台矿床上方的地表土地的土地权进行赔偿。[313] 被申请人认为,这些行为实际上也是欺诈性的,因为这些行为是"通过贿赂达尔汗的前雇员[314]( 特别是Khuderbat先生,申请人向其支付了IIs可行性研究费用)获得资金。据被申请人的说法,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对蒙古国的Bayartsogt先生、Tuya女士和Natsagdorj先生提起刑事诉讼,并吊销了申请人的采矿许可证。[315] 被申请人补充说,虽然对Bayartsogt先生、Tuya女士和Natsagdorj先生的刑事诉讼被驳回,但这项决定后来被总检察官认定为非法和毫无根据的。[316] 被申请人声称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也在于,确立Tumurtei Khuder合营企业的交易文件中没有关于合法性的陈述或保证[317],而且申请人为其在Tumurtei Khuder中所占的股份支付的费用相对较少。[318]
238. 被申请人还否认,称BLT和达尔汗冶金厂可行性研究之间的相似性可以用档案馆中公开的地质数据来解释。被申请人指出,在BLT可行性研究和达尔汗的早期文件和第160号决议中,有关于生产设施和与日本公司合作的相同的信息。[319]
239. 从法律上来看,被申请人认为,难以明确证明是腐败行为导致投资仲裁庭采取转移负担的做法,而不是要求高标准的证据。根据亚洲农产品有限公司 (AAPL)诉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320]、洛克维尔国际系统公司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321]以及国际刑事法庭第6497号案件[322],被申请人提出,如果事实表明难以举证,或者一旦存在初步的证据或合理的推断支持腐败赔偿,则仲裁庭有权实施举证责任倒置。[323]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在EDF (Services) Ltd.公司诉罗马尼亚一案[324]中采取的较高标准是罗马尼亚政府最高层官员介入所必需的。[325]
240. 根据被申请人的说法,“申请人的付款不一致,达尔汉未能保护和保留其许可证,以及BLT的”无中生有“的出价模仿了达尔汉精确的技术和财务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的日期,所有这些都表明这笔交易存在潜在腐败。”[326]因此,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庭的实际问题。。。不是被申请人是否【原文如此】证明了939A许可证是非法获取的,而是被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本呈件真相的初步证据。”[327]
241. 被申请人还声称,申请人涉嫌挪用公款使申请人在图木尔台采矿许可证中的所有权权益无效,因此,他们没有一项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对申请人的索赔拥有管辖权。[328] 被申请人依据安德森诉哥斯达黎加案[329]提出“在资产所有权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资产不能成为投资”[330]的主张,并辩称,申请人并没有通过BLT合法拥有图木尔台采矿许可证,因为该许可证是通过欺诈、贪污和盗窃行为获得的。
242. 除了获得“通过贪污......竞标执照的机会”[331]之外,被申请人还指出,申请人为了获得图木尔台采矿许可,向蒙古国当局作出了欺诈性的失实陈述。[332] 被申请人详细说明了有关BLT的“财务能力”[333]、BLT的“项目经验”[334]、“合资企业合伙人的真实身份”[335]、BLT运营的短暂时间表[336],以及BLT打算向达尔汗提供原料[337]和购买日本和西方技术的虚假陈述。[338]被申请人重申,中国黑龙江公司的参股既不为蒙古国所知,也不受蒙古国所接受[339],而且三位申请人在2005年之前都没有注册为外国投资方。[340]
243.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能因李先生、秦龙国际和中国黑龙江公司之间在许可证授予之前的业务关系而免受BLT涉嫌不正当行为的影响;[341]中国黑龙江公司愿意让出一半以上的利润来换取BLT注册公司的承诺;[342]最终,仍缺乏许可证尽职调查的任何证据。[343]
244. 通过将本案与Inceysa诉El Salvador案的事实进行比较发现,[344]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庭应当以申请人涉嫌虚假陈述为由拒绝管辖。[345] 被申请人认为,BLT在向蒙古国转让技术一事上对蒙古国当局存在“欺骗性承诺”[346],这一点不仅是决定性的,而且是“仲裁庭应当拒绝管辖的独立依据”。[347] 根据Plama诉Bulgaria案 [348] 的裁决,被申请人还主张称,申请人有义务向蒙古国披露BLT所有权结构的变化,但其未能这么做,即属严重的虚假陈述。[349]
申请人主张
245.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证明其任何主张”。[350]申请人指出,虽然蒙古国当局对Bayartsogt先生和Natsagdorj先生开展了为期五年的调查,但是还没有对他们提出指控;但无论如何,指控都不是针对申请人,而是针对个人和BLT。[351]申请人将缺乏股份转让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描述为“无证据”[352]并且认为蒙古国“还没有就其提出的失窃和欺诈主张提供任何证据”。[353]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提出失窃、欺诈和盗用等指控时并没有履行其举证责任,并且还一直过分要求仲裁庭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推断出欺诈、失窃和侵占等罪行。
246.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实际一直在请求仲裁庭根据下列情况推断欺诈行为:(a)申请人未曾提交1997年可行性研究中引用的文件以及BLT、Bayartsogt先生和李晓明之间在1997年之前的沟通记录;和(b)缺乏特定股份转让协议中有关939A号许可证合法性的陈述和保证”。[354]申请人认为这算是过分转移举证责任”。[355]
247.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欺诈和失窃主张“没有法律根据”。[356]申请人参考了EDF诉罗马尼亚案[357]和African Holding Company诉刚果案[358],指出了一种“普遍共识”,即腐败的证据应当采用高标准。[359]申请人认为,安德森诉哥斯达黎加案与目前的情况完全不同,因为该案中申请人已被判有罪。而本案中,蒙古国当局已撤销对申请人的所有指控。申请人还认为,2014年1号命令不符合蒙古国刑事诉讼法,无论如何,都只有法院可以根据蒙古国法律裁定有罪或无罪。[360]
248. 申请人还依赖Ganjuurjav先生[361]和Shagdar先生的盘问[362],以及《Khurts先生证人证言》[363],他们都证实达尔汗冶金厂的可行性研究有几份副本,按照Ganjuurjav先生的说法,部分副本可能还在蒙古国政府档案室中。[364]申请人还指出,按照Shagdar先生的说法,声称被盗的文件只是第一阶段文件,而不是完整的可行性研究,因此,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矿床的地质信息都是一样的。[365]申请人认为,蒙古国对达尔汗冶金厂的可行性研究的失窃一事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366]
249. 申请人还反驳了被申请人提出的欺诈性失实陈述的主张。按照申请人的说法,被申请人未曾确定可行性研究中的任何不准确之处属欺诈性质,也“未曾确定……(欺骗性)失实陈述的核心要素,也就是信赖,”[367]以及欺骗的意图。[368]申请人认为“由于主管当局无权因可行性研究的细节问题而拒绝颁发许可证,因此根据任何观点,在其决策中不可能依赖这些细节问题来颁发许可证”。[369]
250. 申请人还反驳了被申请人提出的欺骗性失实陈述证实了征用合理性的推理,认为被申请人未能引用蒙古国法律项下允许在该等情况下撤销采矿许可的任何规定”。[370]事实上,根据1994年《矿业法》规定,欺骗性失实陈述并不是撤销许可的理由,并且“虚假信息和记录”只会引起支付罚款的后果。[371]在这方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Gustav Hamester诉Ghana案、Inceysa诉El Salvador案和Plama诉保加利亚案的依赖都是错误的。[372]他们强调,该等案件中的仲裁庭均要求提供有关欺骗性失实陈述的有力证据,而不是“‘推断’”[373],并且坚持认为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等责任。
251. 即使可行性研究中的欺骗性失实陈述情况属实,申请人认为应排除被申请人对这一事实的依赖,如果:
(a) “蒙古国当局在撤销939A号许可证之时并未依赖这些失实陈述”;[374]
(b) “中国投资方受蒙古国政府邀请,对图木尔台矿山进行投资,并且中国投资方对Tumurtei Khuder的投资已获得批准(就像Tumurtei Khuder成立一样)”;[375]
(c) “主管当局批准了BLT将939A号许可证转让给Tumurtei Khuder”;[376]以及
(d) “在Tumurtei Khuder开始开发图木尔台矿床之前,蒙古国当局知晓这一事实并批准了Tumurtei Khuder提交的工作计划,所有这些都表明,自1997年可行性研究以来,是如何制定开采图木尔台矿床计划的”。[377]
(b) 投资协定是否规定确定被控征用责任的管辖权
252. 投资协定第8条在相关部分中规定规定如下:
1. 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与另一个缔约国之间因在另一个缔约国境内的投资而发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争议当事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果无法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递交至接受投资的缔约国的管辖法院。
3. 如果争议涉及征用赔偿额的问题,且通过本条第1款规定的协商之后的六个月内无法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将争议提交特别仲裁庭。
如果相关投资者已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则本款项下规定不适用。
【……】
被申请人主张
253. 被申请人以蒙古国同意投资协定第8(3)条所述仲裁并不适用于申请人索赔标的为由,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254. 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投资协定第8(3)条的措辞“明确规定仲裁范围限于数量问题的争议,而东道国的主管法院需解决责任划分问题”。[378]被申请人认为,“第8(3)条从表面上来看是一项例外条款”。并且“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普通管辖条款并不是第8(3)条,而是第8(2)条”,提及到东道国的主管法院。[379]
255. 在解释投资协定的文本时,被申请人重点引用了第8(3)条中的“争议”,并对于近期有关国际法律中“争议”一词含义的投资仲裁案件,回顾了从[380]Mavrommatis Palestine特许权案到与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签订的和平条约的一贯法理学路线[381]。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在解释第8(3)条时,“【恰当】的检验标准并不是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涉及赔偿额的问题,而是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是否涉及赔偿额的问题”。[382]由于申请人要求归还图木尔台许可证,却没有要求金钱赔偿,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没有,实际上无法主张当事方对赔偿金额存有争议”。[383]无论如何,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投资协定的规定优先于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因此归还要求不属于第8(3)条的范围。[384]被申请人还对申请人突出“涉及”一词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第8(3)条的所有措辞都应该予以考虑,尤其是关键字“赔偿金额”。[385]
256.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讨论第8(3)条的内容,而是“试图通过参考EMV.诉捷克共和国、Renta和Tza Yap案裁决来依赖双边投资协定的技术解释”。[386]被申请人认为这是行不通的,因为“【三】个案例都阐明了使用不同语言的不同协定”。[387]被申请人还特别指出,EMV和Renta案裁决所依赖的捷克-比利时/卢森堡和俄罗斯-西班牙协定包括更为普遍地引用该等协定中有关征用的条款。[388]另外,与投资协定不同,EMV案和Renta案的相关协定没有“赋予地方法院管辖权的条款”。[389]被申请人还对这些裁决的推理深度和对“‘涉及’或‘关于’等字的依赖提出异议,不包括该条款的其余案文”。[390] 在谈到《中国-蒙古国条约》时,被申请人认为这相当于“强加一些该等仲裁庭认为可取的目标,即更多的仲裁,并发现反映在各项条约的序言之中”。[391]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所依赖的仲裁庭在Sanum诉老挝案中的观点,不符合《维也纳公约》,因此被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392]
257. 如果其他仲裁裁决可能具有指导意义,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提出的解释与若干裁决的结论不符,这些裁决认为有限的同意条款不能过分扩大”。[393]在这方面,被申请人依赖奥地利航空公司诉斯洛伐克案[394]、挪威电信公司诉匈牙利案[395]、Berschader诉俄罗斯案[396]、ST-AD诉保加利亚案[397]以及RosInvest 诉俄罗斯联邦案[398],认为投资协定第8(3)条仲裁条款的表达与这些案件中相关投资协定中的仲裁条款表达十分相似,因此希望仲裁庭可以得出类似的结果。[399]
258.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申请人的“扩大”解释将剥夺第8(3)条限制性语言的意义。[400]但是被申请人辩称,通过更加限制性的理解,事实情况并非如此。被申请人特别强调,投资协定关于征用的第4条指征用的“公告”。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根据】蒙古国法律,‘公告’的征用是‘《国家和地方财产法》’项下的征用”。[401]中国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这】项规定在蒙古国和中国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范围”。[402]因此,第8条并没有普遍要求投资者先到当地法院,然后再进行仲裁,因为“投资者的财产一直是征用声明或类似法令的标的,因此这将会引起关于数额的争议。[403]
259. 同样,被申请人争辩称,第8(3)条中的岔路口条款不会妨碍投资者向当地法院追究征用的责任,也不能阻止投资者向仲裁庭寻求赔偿数额的责任。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本身强调当事方身份的重要性、诉因以及反对在蒙古国法院提起的Tumurtei Khuder诸多诉讼不应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等方面,认为“赔偿责任与赔偿金额构成不同的争议”。[404]另外,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以选择就征用声明提出行政索赔。[405]被申请人认为Tza Yap Shum案的仲裁庭没有考虑既定的岔路口法院审判规程,并且接受了一个没有限制且没有依据的假设,即“投资者在依赖国内法院后不能诉诸国际仲裁”。[406]
260. 被申请人认为,“【该】投资协定的目标和目的还支持违反司法管辖权的裁决”。[407]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过分强调投资协定的序言,但在任何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当投资协定签署时,主权对蒙古国和中国两国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问题”。这也是序言中所反映的一个事实。[408]被申请人还指出,“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研究表明,该等协定的序言并没有被解释为支持一个片面的、有利于投资者的假设”[409]
261. 在投资协定的文本和背景之外,采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三种补充解释方法支持蒙古国对《投资协定》第8(3)条的解释:
(a)第一,中国早期的投资条约政策和过去在缔结投资条约方面的实践表明,“不愿将责任问题提交国际仲裁”。[410]被申请人特别强调了中国对《ICSID公约》的保留条款。[411]事实上,被申请人辩称,“【有限】同意仲裁是在【缔结】中国-蒙古国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规范”,并且“【过去】中国条约实践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管辖承诺范围的意图”。[412]这一点甚至可以从申请人自身律师的学术著作中看到,该律师曾这样一种观点,即在20世纪90年代末之前中国签订的条约中,典型的做法是将仲裁的权利限制在“征用应付的赔偿金额(而不是征用是否发生的最初问题)”。[413]
(b)第二,最近的中国投资实践确实将责任问题委托给国际仲裁来解决,因此,更近期的条约在一些重要方面的措辞与投资协定中的有所不同。[414]
(c)最后,与中国或蒙古国加入的其他投资条约相比,该投资协定的序言部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较少。[415]
申请人主张
262. 申请人认为:
第8(3)条在投资协定背景下及就其目标和目的而言的普遍含义只能解释为,仲裁庭对涉及申请人投资征用的存在和合法性的争议以及对应给予申请人的赔偿具有管辖权。[416]
263. 申请人在解释第8(3)条的普遍含义时依赖四个权威案例:
(a) 在EMV诉捷克共和国案中,[417]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在审查仲裁庭的裁决时承认,“有关赔偿”的“任何争议”的管辖权范围已扩大到确定是否有权利获得赔偿。[418]
(b) 在Renta诉俄罗斯案中,[419]仲裁庭认为,存在支付赔偿的义务是“任何‘应付’数额的明显谓词”,因此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420]
(c) 在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案中,[421]仲裁庭认为,“涉及”一词是包括性的,而非排他性的,虽然承认可能有其他解读,但支持较广泛的解释,认为更符合双边投资协定的其他条款。[422]
(d) 最后,在Tza Yap Shum诉秘鲁案中,[423]由于管辖权条款在功能上与第8(3)条相同,仲裁庭“认为‘涉及’一词不得理解为将仲裁庭的管辖权限制在确定赔偿数额上”。[424]
申请人坚持认为,Tza Yap Shum案、EMV案和Renta案都是相关的,因为在该等案件中投资协定条款要么是与投资协定第8(3)条“相同”,要么与投资协定第8(3)条类似,并且认为被申请人试图区分相关文本的含义。[425]申请人强调,尽管Sanum Investments案裁决最初是被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司法专员Leow的早期裁定,认为Sanum案的仲裁庭对Sanum根据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的第8(3)条提出的主张拥有标的管辖权,这里的第8(3)条实质上与中国-蒙古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第8(3)条类似”。[426]
264. 申请人还认为,这一结果得到第8(3)条文本和该款中的岔路口条款解释的支持。按照申请人的说法:
(i) 如果第8条被解读为建议只有地方法院有权对征用的存在作出裁决;以及
(ii) 因为在确定赔偿之前必须先确定征用的存在;
(iii)这样一来,一旦投资者将有关征用的争议提交给地方法院,根据“岔路口条款”,该投资者将被禁止在以后向仲裁庭提交赔偿数额问题。[427]
申请人也不同意第4(2)条规定可以选择绕过“岔路口条款”,认为在间接征用的情况下,不得公告征用。[428]
265. 申请人同样认为“投资协定第8(3)条必须理解为向仲裁庭提供裁定征用存在和合法性的管辖权,以便解释该条款仍符合投资协定保护投资的目标和目的”。[429]按照申请人的说法,投资协定的目标和目的是“通过向外国投资方提供有意义的保护来鼓励外国投资”。[430]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认为维护主权是该投资协定的目标和目的的观点。[431]申请人还指出,投资协定的保护目的在捷克共和国诉EMV、Renta、Tza Yap Shum案中和在SGS诉菲律宾案中得到认可。[432]对于申请人而言,这种保护性目的要求对征用的存在和合法性以及征用的补偿具有广泛的国际仲裁管辖权。[433]申请人认为,对投资协定第8(3)条的解释更为苛刻的话,将“导致结论站不住脚,即投资者根本不可能得到仲裁,”[434]由此导致外国投资方得不到切实的保护。[435]
266. 申请人认为,他们对第8(3)条的解释是唯一有效的解释。因此,申请人规定,在东道国有权单方面宣布征用的存在和合法性的情况下,双边投资协定第4(1)条的实质性规定是无效的。[436]此外,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不能在没有考虑责任的情况下确认赔偿数额,[437]因为仲裁庭需要“具体知道征用或剥夺的什么,又是如何发生的”。[438]
267. 最后,申请人提出,中国对其他条约的做法不适用。申请人认为,“按照《维也纳公约》第31(3)(b)条规定,‘后续对该条约的应用实践’必须是‘确定当事方一致同意对该条约解释’的实践”。[439]申请人还认为,蒙古国对自身的政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440]
268. 申请人承认存在对管辖权提出另一种看法的一系列仲裁决定,但是辩称“这些案件或可与本案区分开来,或在申请人的陈词中在条约解释问题上是错误的,因此在这方面不应该被认为是权威性的”。[441]具体来说,申请人认为:
(a) 不应遵循Berschader诉俄罗斯案的裁决,因为该仲裁庭的推断是考虑到投资协定当事方后续在其他条约的做法,这与《维也纳公约》所要求的方法相反。[442]
(b) 不应遵循RosInvest诉俄罗斯案的裁决,因为:
RosInvest案仲裁庭从一般意义上分析了适用的争议解决条款,却没有从有效保护外国投资方的主要目的出发对其进行分析,而这种目的恰恰导致各缔约国缔结一项相互保护投资的条约。仲裁庭也没有通过禁止投资者在发生非法征用的情况下寻求救济的方式来采用有效解释原则。[443]
(c) 最后,奥地利航空公司诉斯洛伐克案的裁决“有别于本案,因为奥地利-斯洛伐克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对‘征用合法性’索赔和‘赔偿金额和支付条件’索赔的两条独立条款”。[444]在这两种独立争议条款中,只有后者规定了仲裁。申请人认为,ST-AD案裁决与奥地利航空公司案十分相似。[445]
(c) 合格投资者/中国政府的作用
被申请人主张
269.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都不是投资者,因为根据投资协定第1(2)条,它们不能被归为“经济实体”。[446]
270. 被申请人认为,“经济实体”一词的含义“必须参照中国条约惯例和国际投资法理来解决,”[447]其认为这将排除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448]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必须狭义地解读这一想法”。[449]中国其他条约明确提到“政府机构”、“公共组织”和“公共和半公共实体”作为合格投资者。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将】此类较广泛条款纳入中国为当事方的其他双方投资协定,表明该等实体不符合双边投资协定项下‘经济’实体的资格”。[450]被申请人还辩称,申请人不符合‘经济’的一般含义,既不是“商业化”也不是“有利可图”。[451]
271. 被申请人还辩称,在任何情况下,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都不符合投资协定项下的投资者要求,因为它们都是“中国政府的准机构”。[452]根据功能测试来区分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453]被申请人认为,“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在中国政府的直接控制下行事,并且得到明确指示进行海外投资,以服务于中国的外交政策目标”。[454]为了支持北京首钢的投资是“中国主导和控制作用”的说法,[455]被申请人依赖于申请人的表述,即称北京首钢母公司首钢集团受“‘中国国务院直接监督’”。[456]就中国黑龙江公司而言,被申请人指出,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承包外国援助经济和技术项目和出口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其认为这反映了“中国依赖中国黑龙江公司在海外投资的明确意图”,这一点与首钢集团一样。[457]被申请人引用了有关中国政府参与国有钢铁企业的学术分析[458],以及北京首钢与中国黑龙江公司投资蒙古国的决定与中国政府有关投资海外矿产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的相似之处作为支持。[459]被申请人进一步提出,低于市场价销售矿石表明,申请人不像普通经济实体那样受利润驱动。[460]被申请人重申,蒙古国没有邀请中国投资者,而是中国对图木尔台矿床很感兴趣。[461]
272. 被申请人认为,并非政府所有的秦龙国际同样没有以具有“经济实体”所隐含的必要“独立性”的实体进行经营。[462]被申请人引述了李先生代表中国黑龙江公司签署了若干有关图木尔台矿床的协议的事实;许可证在秦龙国际首次签署合资企业协议之后大约三年之前并没有转让给Tumurtei Khuder,并且李先生无法解释为何无法获得将Tumurtei Khuder股份从秦龙国际转移到中国黑龙江公司的协议副本。[463]被申请人还指出了一系列关于项目参与者之间的各种协议的“奇怪之处”[464]并质疑BLT本身是否“除了非法获取利益之外”实际存在,包括初步协议,即在中国黑龙江公司预计投资6.8亿美元的项目中给予BLT51%的权益。[465]被申请人还引述了一个事实,即李先生亲自声称,他是受中国商务部领导委派,负责解决该矿床开采的相关问题。[466]最后,被申请人引用了在仲裁中,申请人的证人一般不熟悉基本诉状。[467]
273. 被申请人还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是Tumurtei Khuder的股东或者Tumurtei Khuder曾发行股份或收到任何股份付款。[468]被申请人指出BLT和申请人之间的“奇怪”合同安排,没有关于BLT在获得939A号许可证之前的经济活动的证据,同时BLT在1996年8月之前也没有外币银行账户。[469]
申请人主张
274. 申请人驳回被申请人对投资协定第1(2)(b)条的解释,称其“歪曲”了投资协定的文本。[470]最重要的是,申请人强调,在投资协定的文本中没有限制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合格投资者之外。[471]申请人补充道,已获得蒙古国法律规定的所有必要同意和批准。[472]
275.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试图从“随机选择……中国与第三国签订的两份措辞不同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获取意义。[473]申请人认为这是“无证据证明”[474],并且有悖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第31(3)(b)条规定,该条规定“以后的做法”确立关于解释一项投资协定的“当事方的约定",因此仅凭中国做法的证据是不够的。[475]
276. 同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试图从通过采用《ICSID公约》的情况中获取意义的企图也不予理会。申请人均记得《ICSID公约》在这些诉讼程序中均不适用,并且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释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正确的。[476]申请人依赖Aaron Broches(其在设立ICSID的事情上发挥着关键作用)和Christoph Schreuer教授所发表的言论,他们提出“国有公司不应当被取消作为‘另一缔约国国民’资格的观点,除非其作为该国政府代理或者实质上履行政府职能”。[477]申请人否认中国黑龙江公司和北京首钢是中国政府的“代理机构”或者行使“政府权限的任何要素”。[478]
(d) 合格投资/申请人投资的投资风险
被申请人主张
277.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还没有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未曾做出合格投资为由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
278. 根据Romak诉乌兹别克斯坦案[479]、Pantechniki诉阿尔巴尼亚案[480]、凤凰行动诉捷克共和国案[481]、Fakes诉土耳其案[482]以及Globex诉乌克兰案,[483]被申请人辩称,投资风险是“投资”一词所固有的。[484]根据Romak案,被申请人将投资风险定义为“投资者”无法确定其投资回报且并不知道其最终花费数额的情况”。[485]
279. 被申请人进一步定义了投资风险,与“政策风险”相对应:“前者是关于盈利的可能性,而后者是关于为国家积累利益的可能性”。[486]被申请人认为这种二分法“得到蒙古国-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背景和目标及目的的支持”。[487]其指出投资协定的序言中提到“相互尊重主权”,被申请人在最初蒙古国和中国之间的后殖民关系变得紧张之后,将这一点描述为“中国承认蒙古人民的非殖民化和自决权的标志”。[488]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投资协定的目标和目的是为了在维护蒙古国主权的同时促进投资。
280. 作为中国政府的“机构”[489],申请人面临的风险是“国家政策风险”,而不是被申请人认为的“投资风险”,因为这种风险并不是商业风险。[490]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低于市场价格出售未加工的铁矿石“符合...... . .将战略考虑置于盈利之上的指示”。[491]被申请人推断称,中国投资蒙古国是“出于政治和国家政策的动机”,构成了“对蒙古国内政的干涉”,因此,这种投资”并不是能够在双边投资协定下得到保护的投资”。[492]
281. 被申请人还提出,申请人没有对蒙古国经济发展做出任何贡献。被申请人指出下列事宜来支持这一说法:申请人未能遵循其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陈述;申请人利用露天采矿,根据被申请人的说法,露天采矿只需要开采资源;申请人提出的高级采矿策略的有害性;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矿石;以及未能向蒙古国支付费用和税费。[493]被申请人补充道,申请人的费用是最低的,且“只是为了自身受益”。[494]
申请人主张
282. 申请人提出,他们的投资包括他们持有Tumurtei Khuder的股份以及他们对939A号许可证享有的间接权益,并且认为该等权益属于投资协定第1(1)条项下“投资”定义的范畴。[495]申请人辩称,第1(1)条的一般含义十分明确,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支持采用补充解释手段。[496]
28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国家政策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区分“完全是人为的”,并没有法律依据。[497]在申请人看来,被申请人依赖基于《ICSID公约》项下要求所做的仲裁裁决是不恰当的,因为《ICSID公约》及其有关投资的特定条款并不使用。[498]按照申请人的说法,被申请人Romak提出的唯一非ICSID决策是一个例外,区别在于“极为不同的事实谓词”,只涉及小麦出售的一次性合同。[499]申请人还提出,“Saiini案标准”和其中确定的投资风险要求“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且需要极其谨慎的应用”。[500]申请人回顾了Biwater诉坦桑尼亚案[501]的观点,即Salini案中列明的五项标准‘就法律而言均不是固定或者强制性的’”。[502]
284. 无论如何,申请人都认为他们承担了投资风险。按照申请人的说法,“矿业公司的股权和对自然资源的特许权存在固有风险,即投资没有收到任何回报(或者没有收到足够回报)”。[503]申请人也不同意露天采矿对蒙古国经济发展没有贡献的说法。申请人指出,他们已经耗费了资金、缴纳了税款和开采权使用税,因此无论如何,都要在诉讼程序的下一阶段解决投资价值的问题。[504]
(e) 明显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主张
285.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申请人要求仲裁庭在他们根据国际惯例法要求赔偿时犯了明显的法律错误。[505]根据被申请人的说法,“投资协定明确取代了惯例,并规定赔偿是投资者在国际仲裁中提出索赔的唯一补救办法”。[506]
286. 依据CMS诉阿根廷案[507]及Sempra诉阿根廷案[508]中的废止决策,被申请人认为,这种错误可能“导致在仲裁所在地的裁决被驳回”。[509]
申请人主张
287.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援引的权威案例并不支持被申请人的立场。[510]申请人重申,这并不一起ICSID案,并将CMS案和Sempra案的裁定描述为“与决定是否应当根据纽约法驳回裁决的决定无关”。[511]申请人还坚持认为,投资协定第8(3)条的范围之广,足以使仲裁庭有权责令赔偿,作为征用的补偿,并且投资协定第8(3)条“并没有取代国际惯例法”。[512]
(f) 岔路口/诉诸于蒙古国法院
被申请人主张
288.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申请人选择将同一争议提交给蒙古国法院[513],因此“无法再次提交该争议”。[514]
289. 被申请人强调,“【按】照申请人的说法,撤销该等诉讼程序的939A号许可证,为了视为非法征用,则一定在蒙古国法律问题上是错误的”。[515]否则,被申请人辩称,“如果蒙古国质疑的行为符合蒙古国法律,则不存在任何征用,但只有蒙古国在行使治安权来纠正欺诈、盗用等不当行为”。[516]
290. 被申请人认为,这与Tumurtei Khuder“曾提出并败诉”的主张相同。因此,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触发了“岔路口”条款,并且“【无关】的一点是蒙古国法院诉讼的原告是Tumurtei Khuder,而不是申请人本身”。[517]由于申请人没有资格直接在法院质疑许可证撤销,他们“选择通过Tumurtei Khuder提出关于939A号许可证的诉求”。[518]被申请人认为,“Tumurtei Khuder仅仅是申请人的外壳”,“申请人本身是作为‘中国投资者’的身份积极参与诉讼”,引入证据并提出蒙古国法院裁决错误的论点”。[519]
291. 按照被申请人的说法,撤销939A号许可证也是已决案件,或者如仲裁庭在RSM诉格林纳达案[520]中表达的意见,是一个禁止通过附属禁止反言进行进一步考虑的问题。[521]被申请人还回顾了Pantechniki诉阿尔巴尼亚案[522]中对“索赔基本依据”以及“所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相同的外来来源”的注意”。[523]在本案中,被申请人辩称,“蒙古国法院诉讼和本案中的‘外来来源’是相同的,即被控征用939A号许可证”,而“申请人自身多次在蒙古国法院诉讼中依赖中国-蒙古国双边投资协定,作为‘Tumurtei Khuder LLC应受到保护’的依据”。[524]
申请人主张
292. 申请人提出,为了触发“岔路口”条款,向国内法院及国际仲裁庭提出的索赔必须下列方面保持一致:“(a)当事方的一致性;(b)诉因的一致性;以及(c)目标(或者救济或标的)的一致性”。[525]
293. 申请人认为向蒙古国行政法院提出诉讼的申请人与本案申请人之间并不一致,因为市级诉讼是由Tumurtei Khuder提起,而不是由申请人提起。申请人认为,仲裁庭严格解释了当事方一致性要求。[526]申请人补充道,无论如何,他们在蒙古国法院是没有立场的。[527]
294. 申请人还对诉因的一致性提出质疑,因为向蒙古国法院提出的索赔是基于“蒙古国法律项下撤销某一许可证而不是征用的规定”。[528]申请人还驳回了Pantechniki案中列明的较为广泛的“基础依据”测试,并希望“本案并不满足该测试”。[529]
295. 申请人区分了RSM诉格林纳达案,理由是该案涉及滥用《ICSID公约》下实质上相同的程序和平行仲裁的“例外情况”。[530]相反,他们认为,法理学的重要性有利于允许一家在当地注册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妨碍投资者股东提起条约索赔”。[531]
296. 最后,申请人指出,与Tumurtei Khuder不同的是,他们要求获得损害赔偿,作为赔偿之外的另一种救济。[532]
2. 对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可予受理的异议
被申请人主张
297.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诉求是否可予受理提出异议,理由是这些诉求“不能由申请人本着真诚的态度予以提出”。[533]具体来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BLT提供资金盗用939A号许可证,并且认为申请人对其意图和权限存在严重虚假陈述。[534]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不洁”之手前往仲裁庭提起仲裁, 而根据公平和公平的基本原则以及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原则,仲裁庭需要驳回申请人提出的索赔。[535]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即】使《双边投资协定》允许提出此类请求,仲裁庭也应避免审理此类请求的法理依据。”[536]
298. 同时,被申请人还提出,申请人“非法干涉蒙古国内政”。[537]被申请人依据国际审判法院针对尼加拉瓜军事和准军事活动案的裁决[538],并争辩认为国家主权原则将某些基本社会选择确定为国家的保留领域。[539]被申请人认为,“蒙古国明确选择在达尔汗利用图木尔台铁矿床的铁矿石开发重冶金工业,便于在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准殖民时期后,采取重要措施实现自给自足,是......的一部分 . .......【此类】系统性选择。”[540]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因其先前的不良政治行为而不应受理”。[541]
申请人主张
299. 申请人反对被申请人对其诉讼请求可否受理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542],并认为蒙古国并未示出‘清白原则’适用的依据”。[543]
300. 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似乎依据三个事实断言来证实其所谓的“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论据, . .但没有证据支持。”[544]此外,被申请人辩称,“鉴于蒙古国总体上鼓励中国投资,特别是同意申请人对Tumurtei Khuder投资,它对不欢迎中国参与其采矿业的抱怨令人难以信服。” . . [545]
301. 申请人还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他们非法干涉蒙古国内政的指控。申请人认为,蒙古国将其所谓的自给自足政策等同于尼加拉瓜案裁决书中提出的问题徒劳无益。据申请人称,尼加拉瓜案争论原则仅限于国家干预,而非国家支持的经济利益。而且,申请人认为,“这一原则是在国家以武力干预的情况下制定的,不能延伸到本案中,因为蒙古国在本案中声称其公司实体通过所谓的欺诈行为干涉了它的内政。事实上,本案完全不涉及不干涉原则的主要内容,即,胁迫原则。”[546]
C. 申请人针对非法征用请求的法律理据
302. 《投资协定》第4条在相关部分规定:
1. 缔约国一方投资者所作的投资,除社会和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上实施国有化、征用,也不应受到相当于国有化或征用(以下简称“征用”)措施的影响。征用应按照法律程序和赔偿要求,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实施。
2. 本条第1款所述之补偿应相当于被征用投资在宣布被征用时的价值,可以自由兑换和自由转让。赔偿必须立即进行支付。
【……】
1. 《投资协定》第4条规定的法律标准
申请人主张
303. 据申请人称,《投资协定》第4(1)条规定了防止直接和间接征用的保护措施。据申请人称:
《投资协定》第4(1)条赞同公认的国际惯例法原则,即可直接或间接征用。前者将通过"直接侵占财产"或影响投资者财产合法所有权的措施来实现,而后者将通过剥夺投资者使用和享有其投资但不影响投资的正式所有权的行为表现出来:这些行为具有“等同于国有化或征用的影响”。[547]
304. 针对间接征用,申请人认为“确定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征用的【此类】公认措施涉及对投资的经济影响程度。”在这方面,申请人依据——
(a) 梅特克莱德公司(Metalclad)诉墨西哥合众国案“征用”的推理...... . .包括...... . .暗中干扰或者偶尔干扰财产的使用,造成所有人无法使用全部或大部分的财产或被剥夺了其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548]
(b) 泰克迈德公司(Tecmed)诉墨西哥合众国案的推理是,要求仲裁庭确定投资者是否“从根本上被剥夺了对其投资的经济使用和享有权利,仿佛与此有关的权利——例如与【投资】有关的收入或利润——均已不复存在”;[549]以及
(c) 罗斯投资公司(RosInvest)诉俄罗斯联邦案中的推理是,“如果一项措施具有实质剥夺构成全部或大部分投资财产的作用,且该措施是出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则【该】措施构成征用”,以及
“具有相当于国有化或征用影响的措施”一词包括间接征收,但无需实质性或完全剥夺(一)投资的经济价值......, . .(二)基本所有权,或(三)剥夺合法投资支持期望...……仲裁庭应评估措施(或一系列措施)的“有效效应”是否等同于彻底征用,即,实质性或完全剥夺资产的经济价值。[550]
305. 申请人还根据相关机构提出,“仲裁庭也认为东道国的措施违反了投资者的合法预期,这一点也很重要。”[551]
306. 然而,申请人否认《投资协定》第4(2)条(关于赔偿)与本争议有关,更谈不上是核心问题。[552]据申请人称,第4(2)条“不适用于赔偿仅由国际惯例法管辖的非法征用。”[553]
307.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关注第4(2)条是不合时宜的,而且无论如何为时过早。然而,申请人辩称,“【该】被申请人认为征用必须根据东道国的市政法律予以‘宣布’以使第4(2)条适用这一论点必然是错误的”,因为这将使得非法行为有效避免审查。[554]
被申请人主张
308. 鉴于《投资协定》的管辖权限制,被申请人认为相关规定涉及关于赔偿的第4(2)条。[555]然而,据被申请人称,“第4(2)条的一般含义要求,‘宣布’征用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应有的补偿。”[556]
309. 关于第4(1)条的解释,被申请人认为——
第4(1)条按照其明确含义,必须满足若干要素才须担负赔偿责任。必须有投资。必须是由某一缔约国的投资者进行的投资。必须采取有措施。这项措施必须具有相当于国有化或征用的影响。或者,必须具有相当于国有化或征用的措施。这项措施不应是出于社会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和赔偿要求采取的。[557]
310. 被申请人还提出,“未按照法律进行投资的调查结果不能涉及第4(1)条的征用。”[558]被申请人认为,“某项资产是否为依法投资资产的【该】决定,是适用《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一个基本要求。如果已经确定某项资产未依法投资,则该项资产会因为不是投资不能被征用。”[559]
2. 《投资协定》第4(1)条的适用性
申请人主张
311.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以两种方式征用了他们在蒙古国的投资:
(a) 首先,直接征用对其在“已向BLT颁发939A号许可证,随后将其转让给Tumurtei Khuder,并根据《投资协定》第1(b)条规定,两者均可视为对‘Tumurtei Khuder’财产享有权益,也可视为根据条约第1(e)条的规定,‘对……开发自然资源的让步’”中产生的间接利益; 以及
(b) 其次,通过对申请人符合《投资协定》第1(b)条规定投资条件的Tumurtei Khuder直接持股贬值进行间接征用。[560]
312. 申请人辩称,征用可采取不同形式,包括:
(a) “正式没收产权(包括无形财产权)”;
(b) “剥夺投资全部或大部分用途或价值”;或者
(c) “强制停止投资活动”。[561]
313. 申请人将撤销939A号许可证定性为正式直接没收产权。根据卡达索普洛斯(Kardassopoulos)与福奇(Fuchs)诉格鲁吉亚案,[562]申请人声称“蒙古国没收Tumurtei Khuder的许可证,导致申请人的投资因其在Tumurtei Khuder的利益而被征用。”[563]
314. 申请人还将以多种方式撤销939A号许可证视为间接征用:
939A号许可证……赋予了它【Tumurtei Khuder】开采图木尔台矿山并在蒙古国境内外出售其产品的权利。这是Tumurtei Khuder的唯一目的且事实上是它的唯一活动,也是申请人投资的必要条件。由于没有939A号许可证,则导致Tumurtei Khuder的股份以及申请人的投资在目前实际上是一文不值。此外,撤销939A号许可证显然妨碍了Tumurtei Khuder实现其公司宗旨,并导致申请人最终停止投资活动。两者的结果均为间接征用这些股份。[564]
315. 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撤销939A号许可证导致申请人对其投资的合理预期落空,[565]即,“Tumurtei Khuder(及其之前的BLT)持有有效许可证,可以开采图木尔台矿山,并在国内外销售其产品。”[566]申请人提出,他们是基于这些合理预期在蒙古国进行投资,而且蒙古国政府一再向BLT和Tumurtei Khuder作出保证,其中包括:
• 根据1994年《矿业法》将原T-30号许可证授予BLT,然后根据1997年《矿业法》将其重新登记为939A号许可证,确认该权利;
• 批准BLT将939A号许可证转让给Tumurtei Khuder;
• 根据939A号许可证,多次批准土地使用权,其中首先确认了BLT的权利,然后确认了Tumurtei Khuder的权利;
• 地方政府与Tumurtei Khuder签署合作协议,以改善当地基础设施并雇用当地工人;
• 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其投资的支助声明,协助申请人获得融资;
• 通过工业贸易部表示支持FIFTA批准Tumurtei Khuder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于五天后进行批准;
• 批准在939A号许可证有效期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EIA、EPP和2005年至2006年工作计划,其中所有这些文件均明确说明了BLT与Tumurtei Khuder计划如何加工和出售铁矿石;
• 要求Tumurtei Khuder签署还款协议,按照1997年《实施法》偿还还用于勘探作业的国家资金;以及
• 一旦Tumurtei Khuder采取补救措施,则解除对其因涉嫌违反1997年《矿业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和《爆炸物管制法》而对Tumurtei Khuder实施的暂停开采处罚。[567]
申请人认为,这些所谓的保证给他们带来了合理预期,但当许可证被撤销时,这些预期全部落空。[568]
316. 申请人否认蒙古国的行为可视为合法监管活动。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声称“所谓的‘治安权例外’并不是绝对的。”[569]相反地,一项措施只有在“它是一视同仁、真正的和为公众利益而采取”的情况下才属于例外情况。”[570]基于ADC诉匈牙利案,[571]申请人声称,证明公共利益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572],而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其责任。[573]
317. 无论如何,申请人认为,撤销939A号许可证并不涉及真正的社会公共目的。[574]申请人认为撤销“不是发现了贪污情况”[575],并指出所述撤销理由与被申请人目前对腐败的指控之间存在分歧。申请人指出,撤销通知和支持撤销通知的法院裁决均只提到违反了:(a)第160号决议;(b)《实施法》第7条;(c)1997年《矿业法》第30.1条,;(d)《许可法》第15.10(4)条[576]和《爆炸物管制法》第11条;以及(e)《蒙古国环境影响评价法》。[577]据申请人称,“不仅从未针对图木尔台矿床提出过腐败贪腐指控,甚至在《被申请人辩诉状》前也从未提出过此类指控。”[578]申请人承认,Natsagdorj先生和Bayartsogt先生此前因贪污接受调查,但也辩称,“经过五年的调查”,对他们的指控已经撤销。[579]
318. 申请人还否认仲裁庭侧重于蒙古市法院的裁决。首先,申请人指出,他们“并不是以Tumurtei Khuder败诉的法律质疑为依据提出征用要求。”[580]相反地,“第902号决议构成违反《投资协定》第4(1)条的非法征用,使申请人有权获得国际法补救。Tumurtei Khuder就撤销请求,寻求国内法律补救这一事实并未改变申请人诉讼的性质。”[581]申请人进一步澄清,他们并未提出过针对执法不公的诉讼请求;而是辩称,法院裁决实质上是错误的,仲裁庭应直接考虑蒙古国法律的要点。[582]
319. 申请人认为,仲裁庭面前的问题“纯粹是国际法问题”。[583]虽然仲裁庭可能会参考蒙古国法律,包括确定征用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受蒙古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意味着它必须遵从蒙古法院的判决。[584]申请人认为,“即使涉及国内法问题,撤销也不具备正当理由”(见下文第328款—第372款)。[585]尽管如此,申请人辩称,“即使根据蒙古国法律撤销具有正当理由,但这也不是根据《投资协定》提出的征用要求进行的辩护。”[586]
320. 最终,申请人提出,撤销939A号许可证为非法征用。申请人回顾称,“【该】《投资协定》禁止任何一种征用形式:(一)‘依据法律程序’;(二)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三)‘提出赔偿请求’”。[587]据申请人称,蒙古国未能满足这些条件:
(a) 首先,申请人辩称,“蒙古国未能遵守自身的法律程序”,因为它没有发出通知,而且所谓的违规行为,即使是真的,也应该是处以罚款,而不是撤销许可证。[588]申请人提出,相关程序规则载于2006年《矿业法》第56条,并否认《许可法》第14.1.4条适用。申请人还辩称,即使它确实适用,也没有遵循针对所有违约行为发出通知的必要程序。[589]
(b) 其次,申请人认为,蒙古国“有责任证明其措施符合《投资协定》的公共利益要求”。[590]“仅仅是征用措施影响了蒙古国的自然资源权利【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充分,”[591]而且“事实表明,蒙古国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主要原因是,向国有企业达尔汗冶金厂颁发图木尔台矿山许可证。”[592]
(c) 再则,申请人指出,“蒙古国尚未对申请人的投资征用给予补偿”。[593]
被申请人主张
321. 被申请人认为,即使仲裁庭有管辖权,也不存在征用和《投资协定》第4条适用的理由。
322. 据被申请人称,国家可在有效行使其治安权时剥夺投资者的财产,而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发生征用情形。被申请人回顾了Chemtura公司诉加拿大政府案、[594]萨鲁卡(Saluka)诉捷克共和国案、[595]Methanex诉美国案[596]以及泰克迈德公司(Tecmed)诉墨西哥案[597]中关于治安权的讨论,并辩称,打击贪污的措施是直接行使治安权,“因为它们完全以国际反腐败条约公认的公共安全、保障、道德和公共福利为前提。”[598]
323. 据被申请人称,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前提是发现申请人向其提供了资金的Natsegdorj、【Bayartsogt】和Tuya存在盗窃、贪污和欺诈行为。”[599]此外,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恶劣反复的非法行为是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依据”:[600]
Tumurtei Khuder【一次】又一次地违反蒙古国法律。包括:未经允许,擅自进行爆炸;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未经加工的矿石非法运往中国;拒绝按承诺建设还原炼铁厂;并一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等违规行为。[601]
324. 在这种背景下,被申请人辩称,撤销939A号许可证是为了满足蒙古国的“社会和公共利益需要”。特别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欺诈性失实陈述以矿山开发损失、承诺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税收收入的形式对蒙古国造成了损害”,[602]并且“Tumurtei Khuder屡次恶意违规,反映了他们以牺牲蒙古公众利益为代价,对蒙古监管体系的系统性漠视。”[603]因此,对于被申请人来说,“蒙古国的行动...... . .完全属于蒙古治安权的合法行使范围。”[604]
325. 被申请人还提出了,“对蒙古法院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行为提出质疑,但未获成功。就征用条款而言,蒙古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一项申请人胜诉的合格“措施”。[605]至于“撤销939A号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这是蒙古国的法律问题。”[606]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曾多次就撤销许可证向蒙古法院提出异议,并一再败诉。[607]
在这种背景下,被申请人认为,“【一个】此类国际仲裁庭...... . .不作为地方法律裁决的上诉机构,更不用说地方法院作出的事实裁决,”[608]以及“法院可能违反国际义务的【此类】主要方式是执法不公。”[609]然而,被申请人辩称:“由于申请人并未指控蒙古法院在程序上有任何失误,当然也不会触犯国际法律”。[610]在执法不公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延伸判例包括S.D.Myers诉加拿大案、[611]Mondev诉美国案、[612]废物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诉墨西哥(二)案、[613]Nykomb诉拉脱维亚案[614]和Helnan Hotels诉埃及案[615]的判决表明,“仲裁庭应尊重蒙古法院关于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裁决。”[616]
326. 最后,被申请人提出未发生征用,因为蒙古国并未永久或全部剥夺申请人的投资工具。[617]依据Grand River诉美利坚合众国案,[618]被申请人争辩称,第4(1)条“不适用于产生部分影响采取的措施”。[619]被申请人认为,第4(1)条的一般含义支持这一解释:本条指的是“所有投资”,而非“一项投资或部分投资”。[620]
327. 被申请人辩称,撤销的事实并不等同于永久和完全剥夺申请人的财产。被申请人指出,“申请人并未指控其在Tumurtei Khuder的股权已被剥夺”。[621]被申请人还指出,“申请人声称的【此类】大部分投资,即Tumurtei Khuder的设备,根本没有被搬走。相反地,申请人继续使用他们声称在本次仲裁中损失的、邻近矿床的设备。因此,不存在对足以构成征用的与投资相关的剥夺。”[622]
3. 蒙古国法律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合法性
328. 当事方关于《投资协定》第4条适用的论据,突出了他们对撤销939A号许可证作为蒙古法律问题的合法性有不同看法。当事方对这一考虑的相关性也存在分歧。总的来说,申请人认为,遵守蒙古法律并不能确定《投资协定》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但确信蒙古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蒙古国法律。相比之下,被申请人认为蒙古法院多次支持其行动是蒙古法律的决定性因素,并声称违反蒙古法律是任何可能声称违反《投资协定》的必要前提。在不违反蒙古法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认为撤销是一种合理的监管行为。
329. 当事方各自对撤销939A号许可证的各种市政法理由的看法如下。
(a) 根据第160号决议,图木尔台矿床的优先所有权
申请人主张
330. 据申请人称,“第160号决议并未授予图木尔台矿床的采矿权。”[623]根据决议内容,申请人提出,“从第三段的措词可以看出,虽然第160号决议规定在图木尔台场址设立露天矿场,但确实不打算授予该矿床的任何采矿权。”[624]该决议更像是一种意向声明。申请人还补充称,无论如何,当时并不存在达尔汗冶金厂。[625]
331. 此外,申请人认为:
即使第160号决议声称授予了图木尔台矿床的采矿权,但根据蒙古法律,该决议没有产生此类效果的法律依据:1988年《底土法》在第160号决议通过时规定了采矿许可证的发放,但并未赋予部长会议发放铁矿石矿床采矿许可证的权力。相反地,1988年《底土法》第14条规定,负责采矿和矿产资源的特别机构,具有对铁矿石等非一般分布矿物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专属权限。[626]
申请人得出的结论是,“第160号决议,......由部长会议颁发,根据当时的蒙古法律不可能授予采矿权。”[627]
332. 无论如何,申请人注意到达尔汗未按照1997年《实施法》的要求,[628]在2006年采取行动之前重新登记它可能拥有的任何权利,“蒙古国政府一再自动申明Tumurtei Khuder(和之前的BLT)是939A号许可证的合法持有人”,指出达尔汗冶金厂是在第160号决议通过后的第二天才被纳入其中。[629]
被申请人主张
333. 据被申请人称,BLT和Tumurtei Khuder获得939A号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1990年4月14日颁发的第160号决议。
334. 据被申请人称,部长会议有权通过第160号决议授予该矿产的采矿权,其中该决议将该机构定性为蒙古“国家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机关”,授权“指导各部的工作,包括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国家和个人财产权问题。”[630]被申请人提到Khurts先生的证人证言,并澄清称,在20世纪90年代初,蒙古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其结果是,1994年以后,《底土法》与新《矿业法》一起发挥作用。[631]被申请人进一步澄清,《底土法》第14条规定的程序仅指取得“矿业权区域”的权利,而非采矿权。[632]被申请人提出,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蒙古国的一种常见做法是,如无负责颁发许可证的机构,则通过部长会议决议授予采矿权。[633]
335. 被申请人指出,达尔汗是在第160号决议通过后紧接着成立的,并认为这是决议中提到的黑色冶金工厂与达尔汗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634]被申请人还提及了Shagdar先生和Ganjuurjav先生(达尔汗时任董事)的证言、同时期的通函以及蒙古国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认为“作出第160号决议后,关于谁是图木尔台矿床的拥有人和控制人并不存在不确定性。”[635]
336. 被申请人最终认为,“申请人【原文如此】【没有】任何法令依据或其他法律依据可供其证明达尔汗对图木尔台矿床的法定权益已被剥夺,对此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达尔汗的权益未被剥夺。”[636]相反,正如达尔汗在其对国家检察官办公室的信函中说明的那样:
Natsagdorj T.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故意未提交采矿许可证的重新注册申请,导致我方工厂的许可证失效,然后在其姐妹Tuya L.以及好友Ganbat的帮助下,接管了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637]
被申请人强调,吊销许可证所依据的标准属于一项民事责任标准,[638]并辩称“申请人企图以蒙古国刑事行为标准误导仲裁庭,”[639]
337. 被申请人进一步辩称,BLT的行为与申请人的索赔存在关联,因为:
(a) “939A号许可证已被吊销,尤其是因为,该许可证是非法取得的”[640],依据蒙古国法律,可以视之为盗窃,即便是合法出售,仍可视之为盗窃;另外,(b)申请人与BLT之间“存在明显而稳固的关系”[641],特别是,BLT是Tumurtei Khuder的合资合作伙伴,Bayartsogt先生是BLT的其中一名股东(共两名),也是Tumurtei Khuder的经理。[642]
(b) 未向蒙古国政府偿付勘探费用
338. 1997年《实施法》第7条规定:
如果在国家预算承担费用的勘探活动中发现矿床并探明储量,该矿床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向国家偿付国家在《矿业法》生效日期后的五(5)年内直接产生的勘探费用。
申请人主张
339. 申请人承认,“1997年《实施法》第7条规定,相关许可证持有人应向蒙古国政府偿付之前在许可证所涉矿场利用国家资金实施的勘探工程的费用。”[643]
340. 但是,申请人指出,Tumurtei Khuder于2006年6月5日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并辩称“许可证持有人只有在收到与MRPAM订立协议的通知并由MRPAM提供拟签署的协议草案后,才需要根据第234号决议还款,这是蒙古国的惯例。”[644]申请人还指出“使用第234号决议提供的公式计算勘探费用时,计算所依据的信息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导致“Tumurtei Khuder无法自行计算其还款债务。”[645]
341. 无论如何,申请人认为“【即便】Tumurtei Khuder违反了1997年《实施法》第7条规定的还款义务,吊销其许可证的处罚也是不恰当的。”[646]1997年《矿业法》和1997年《实施法》均未规定此类处罚,2006年《矿业法》也仅仅规定了逾期付款的罚款明细。[647]
被申请人主张
342. 被申请人认为,1990年至1994年间,Tumurtei Khuder未及时缴纳蒙古国承揽的图木尔台矿床的勘探费用。据被申请人陈述,该行为违反了1997年《实施法》第7条的规定,[648]情节严重,导致根据《许可法》第14.1.4条吊销了939A号许可证。[649]
343. 被申请人坚称申请人有义务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付款,但是申请人自2006年6月才开始付款。[650]被申请人认为,延期还款协议并不是免除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因为“申请人并未打算在截止日期之前······订立任何此类协议”,并且在2002年7月1日之前“未做任何努力”向蒙古国主管部门索要任何必要信息。[651]被申请人还指出,还款协议不包含“蒙古国将根据《矿业法》和《许可法》放弃补救措施的弃权规定”[652],毫无疑问,Tumurtei Khuder清楚这项要求,因为蒙古国政府之前曾就Uul矿床给BLT写过信。
344. 最终,被申请人辩称,“Tumurtei Khuder未及时付款,违反了《实施法》,对此,蒙古国法院已反复确认,”[653]“不知法不能作为不遵守蒙古国法律的借口。”[654]
(c) 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计划
申请人主张
345. 申请人认为“Tumurtei Khuder于2005年提交了环境保护计划,其中含有一份详细方案,包括根据其针对矿场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实现其计划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的细目监测方案。”[655]申请人认为,根据实际情况,蒙古国政府无法要求Tumurtei Khuder加快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的速度,但不论如何,蒙古国政府“毫无保留地批准了环境保护计划”。[656]
346. 申请人还认为“【即便】Tumurtei Khuder提交其环境保护计划的时间有所延误,但并不构成吊销其许可证的有效理由。”[657]1997年《矿业法》列明了违反其环境规定之行为的罚款明细,并规定“连续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将暂扣许可证60天,并给予许可证持有人补救违约的机会,以免矿场被关闭。”[658]根据申请人的陈述,Tumurtei Khuder从未收到过此类通知。[659]
347. 申请人还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或其他法律均未规定禁止向中国出口铁矿石。[660]
被申请人主张
348.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实施其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计划中的行动措施,违反了1997年《矿业法》第30条的规定。”[661]根据吊销所依据的贸易工业部2006年8月30日的信函所述,违法情形是Tumurtei Khuder“未实施、因此违反了《矿业法》第一节第30条”,而不是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保护计划的时间点问题。[662]
349. 根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在200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中,Tumurtei Khuder极其详细地说明了将对图木尔台矿床中开采的矿石进行选矿。”[663]Tumurtei Khuder还“保证会采取措施,确保进入环境的危险污染物不会超过‘允许浓度’,并且会采取恢复措施,改善环境,控制污染影响。”[664]
350. 实际上,被申请人认为“Tumurtei Khuder不仅没有采取环境恢复措施, . .而且(Tumurtei Khuder)还向中国出口未经选矿的铁矿石,选矿工厂也毫无有意义的进展,违反了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条款。”[665]因此,按照被申请人的陈述,“ . .针对持续并且/或严重违反许可证要求的行为,《许可法》明确允许吊销许可证——这些要求包括为了获得所述许可证而提交的文件中承诺的义务。”[666]
(d) 在未取得必要授权的情况实施爆破作业
申请人主张
351.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Tumurtei Khuder持有使用炸药的必要许可证。按照申请人的说法:
(a) “2006年1月26日,蒙古国有权签发爆破许可证的最高主管部门——工业贸易部部长发布命令,允许Tumurtei Khuder实施爆破作业,有效期为三年。”[667]
(b) “2006年4月6日,大约在Tumurtei Khuder首次提出申请后四个月,专项检验局最终出具了一份许可函(第46号证明),允许Tumurtei Khuder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实施爆破作业。”[668]
352. 但是,对该批准提出质疑时,“Tumurtei Khuder与BLAST LLC订立了合同,BLAST LLC经授权对Tumurtei矿床实施爆破作业。”[669]之后,申请人陈述“国家检查官于2006年8月21日在一封信函中给出了答复,确认Tumurtei Khuder已经补救所指控的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检查官于2006年8月5日暂停Tumurtei Khuder爆破作业的做法无效。”[670]
353. 无论如何,申请人辩称“对于违反《许可法》第15.10(4)条的行为,适当的处罚是罚款,而不是吊销许可证。”同样,对于违反《爆炸物管制法》第11条的行为,适当的处罚也应该是罚款,而不是吊销许可证,不论是爆破许可证还是采矿许可证。[671]
被申请人主张
354. 被申请人认为,“自2005年以来,Tumurtei Khuder均是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炸药,期间还向中国输送了开采的铁矿石。”[672]
355. 被申请人否认Tumurtei Khuder自2006年4月取得爆破许可证后才开始采矿活动的辩诉。相反,被申请人依赖色楞格省对Tumurtei Khuder活动的审计报告,并辩称,“在2006年1月至3月期间,Tumurtei Khuder出口了1,750,000吨铁矿石。”[673]被申请人还辩称,“【此】外,申请人在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于2005年向中国出口了大量铁矿石。”[674]
356. 另外,被申请人认为——
Tumurtei Khuder从未依据《许可法》第15.10.4款取得过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证。Tumurtei Khuder在2006年4月6日取得的是爆破作业证明,该证明允许在“图木尔台铁矿床”使用炸药,但是并未允许Tumurtei Khuder使用炸药。
Tumurtei Khuder收到的证明仅允许被许可方对该具体矿场实施爆破作业。[675]
357. 此外,被申请人声称,Tumurtei Khuder未记录其在图木尔台区域的钻井和爆破活动,违反了《爆炸物流通管制法》第12.1条。[676]另外,根据蒙古国法院的裁决,被申请人声称,Tumurtei Khuder LLC“两次闯入被国家检查官封锁的炸药存放点,并使用了炸药,违反了《爆炸物流通管制法》第2.1.5条、第12.1.2条、第14.1条、第14.2条和第14.4条。[677]
358. 被申请人承认,《爆炸物法》第21条对经济处罚作出了规定,辩称,《许可法》第14.1.4条也规定,“如果多次违反或严重违反许可证条款和要求,则允许吊销许可证。”[678]
(e) 未经授权,擅自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非法出口矿石
申请人主张
359. 申请人认为,“蒙古国的主张不够具体,未指明所指控的行为违反了1998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哪一条规定。”[679]申请人还以事实为依据,认为该主张是错误的,申请人辩诉如下:
(a) “考虑到国内需求量低,Tumurtei Khuder将其在图木尔台开采的大部分铁矿石用于出口的意图一直都是公开透明的。”[680]
(b) 根据《矿业法》第16(3)条,出口矿石是合法的。申请人在可行性研究和工作计划中均指明了出口铁矿石的打算,而可行性研究和工作计划均得到了蒙古国的批准。[681]
(c) “蒙古国提出Tumurtei Khuder向中国出口的铁矿石是未经加工的,该主张是不准确的。”[682]图木尔台铁矿石已使用电磁分离法进行加工,所有相关文件均指明了这一点,
色楞格省2007年的审计也提到了这一点。[683]
(d) 被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均不含有在某一日期之前建设还原铁工厂或可能规划一座还原铁工厂的承诺。[684]
360. 申请人再次主张,即便这种违反行为属实,也不能成为吊销939A号许可证的理由。1998年《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了罚款,而且根据申请人的说法,就《许可法》的意义而言,没有任何可以想象的重复或严重违反行为。[685]
被申请人主张
361. 被申请人主张,“Tumurtei Khuder违反了1997年《矿业法》,除其他外,它以低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公吨国际市场价格40%的价格向中国出售矿石”。[686]
362. 被申请人称,“1997年《矿业法》第38(1)条和第38(2)条规定,‘"从采矿权中提取的出口产品的销售价值,应采用根据定期公布的国际市场价格或公认的【国际贸易原则】确定的产品或类似产品的月平均价格’”。[687] 被申请人回忆称,“200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公吨矿石的市场价格为77.35美元,而Tumurtei Khuder向中国出售的每公吨矿石价格仅为30.50美元”。[688]被申请人还回忆称,“Tumurtei Khuder的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相当详细地规定,将对从图木尔台矿床提取的矿石进行选矿”,但事实上,它出口了大量未加工的矿石。[689]
363. 尽管Tumurtei Khuder的工作计划和文件可能提及向中国出口的事宜,但被申请人强调,“非法行为不仅仅是将矿石运往中国,而是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价格、在未经适当授权的情况下,以无证方式进行出口”。[690]至于由此产生的后果,被申请人主张,“仲裁庭应当接受,根据蒙古国法律吊销许可证是以《许可法》为根据的”,“Tumurtei Khuder低价向中国运输矿石,是吊销其许可证的有效依据,引申开来,根据国际法也是有效的”。[691]
(f) 吊销的其他理由
申请人主张
364. 申请人主张,“在吊销约六年后,再在复辩状中提出新的理由是不允许的”。而且无论如何,申请人认为,蒙古国法律不允许为吊销许可证提出新的理由。[692]
365. 申请人还澄清说:
【关于】第一条理由,事实上,BLT没有就其采矿经验做出任何陈述;关于第二条理由,(a)BLT 的许可证受1994年和1997年《矿业法》管辖,而非《底土法》;其次,(b)正如我们从C-93号证据中看到的那样,蒙古国政府本身在几年前就拒绝了达尔汗冶金厂方面的这种申请。[693]
被申请人主张
366. 被申请人指出了吊销939A号许可证的另外两个法律依据:
(a) 虚假陈述BLT的采矿经验,违反《许可法》;[694]以及
(b) BLT没有在获得底土许可证后三年内使用该许可证,违反了《底土法》第21.2条。[695]
367. 关于第一个依据,被申请人回忆了BLT给农业与工业部的一封信,在信中,BLT声称其已经开始“为【采矿】开发项目建立一个专家团队”。[696]事实上,被申请人认为“BLT是一家由在任官员【原文如此】和店主经营的畜牧公司。唯一有采矿经验的员工是借调的达尔汗员工。这种缺乏经验并非没有后果;事实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BLT等了近五年才开始开发”。[697]被申请人称,根据2006年《矿业法》,“因此,违反蒙古国法律的【欺诈性】虚假陈述,是吊销939A号许可证的允许依据”。[698]
368. 关于第二个依据,被申请人指出,“BLT违反了《底土法》,等了五年多才开始采矿活动”。[699]被申请人回忆称,蒙古国法院认为,《底土法》第21.2条规定,底土许可证分配后三年未使用的,则授权吊销该许可证。[700] 在被申请人看来,吊销939A号许可证是合理的,因为“未能及时开发图木尔台矿床对蒙古国经济造成了损害”。[701]
(g) 提供通知
申请人主张
369. 申请人主张,蒙古国没有对Tumurtei Khuder所称违反2006年《矿业法》或《许可法》的行为予以适当通知。相反,申请人认为,“DGMC在没有事先通知Tumurtei Khuder的情况下,直接通过第902号决议吊销了939A号许可证,从而剥夺了其证明吊销理由不成立或纠正所称违反行为的机会”。[702]申请人主张,即便工作组的报告可被视为有效的通知,但根据2006年《矿业法》第56条的要求,该报告是发给蒙古国政府而不是发给许可证持有人的。[703]而且,正如Nergui先生所证实的那样,工作组只审议了与采矿作业有关的理由,没有审查所称的欺诈或拒付国家预算的问题。[704]申请人还指出,工作组的报告和8月30日的信函,都以1997年《矿业法》第47条为依据。据申请人说,这项法律已不再适用,但无论如何,其中规定的程序与2006年《矿业法》规定的程序相同。[705]
370. 申请人还辩称,对Bayartsogt先生和Natsagdorj先生行为的刑事调查,“不可能成为有效的通知渠道,因为起诉与吊销无关”。[706]
被申请人主张
371. 被申请人认为,就吊销939A号许可证的理由,已向申请人发出了充分的通知。被申请人认为,相关通知采取的形式包括:
(a) 2006年4月24日色楞格省专项检验部致Tumurtei Khuder的信,“向其通报工作组对Tumurtei Khuder业务的调查结果”,并指出“Tumurtei Khuder违反蒙古国法律的行为不少于九起,其中三起后来导致939A号许可证被吊销”。被申请人主张,这封信是写给Bayartsogt先生的,而后者是Tumurtei Khuder的主管。[707]
(b) 2006年6月15日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致Tumurtei Khuder的信,其中指出“有十一项独立违反蒙古国法律的行为,其中几项再次被援引为吊销939A号许可证的依据”。[708]
(c) 2006年8月5日蒙古国家专项检验局致Tumurtei Khuder的信,指出“在【该局】检查图木尔台铁矿石矿床时,发现Tumurtei Khuder未经任何‘特别许可’而使用‘炸药、雷管和爆破物品’”;[709]以及
(d)2006年8月14日政府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认定Tumurtei Khuder对若干严重的违反行为负有责任”,“其调查结果导致Tumurtei Khuder的业务暂停”。[710]
372.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蒙古国不仅一次而且多次向Tumurtei Khuder通报了其违反蒙古国法律行为的范围和严重性,并给予Tumurtei Khuder尽可能多的机会试图推翻调查结论,因此满足《矿业法》第56(2)条的要求”。[711]
4. 争点排除和禁止反言
申请人主张
37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得“以其一再确认不存在或已经纠正的所称违反行为为依据”,禁止其反言。[712]特别是,申请人称,“蒙古国颁发的许可证和授权以及对法律要求的文件的批准,使其现在不能声称Tumurtei Khuder违反了任何法律或规章,亦不能声称第160号决议赋予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现在可以反对Tumurtei Khuder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713]
374. 申请人依据的是“国际惯例法的一项既定原则”,[714] 即“一国不得因其自身不一致的声明或行为而损害善意依赖这种声明或行为的一方的利益。一国不得否认其先前所作的事实陈述的真实性”。[715]申请人赞同D.W. Bowett教授在关于这一主题的著名文章中,所提出的“有效争点排除请求”的条件,即:
(a) “声明的含义必须明确且无歧义”;
(b) “声明或陈述必须是自愿、无条件且经授权的”;以及
(c) “善意地【依赖】一方的陈述,使另一方受到损害(或对做出陈述的一方有利)”。[716]
375. 申请人还依靠Shufeldt案中对争点排除的处理来支持其观点。在该案中,仲裁人认为争点排除“符合国际法原则”,[717] 并认为:
危地马拉政府已承认该合同的有效性达六年之久,并获得了根据合同应得的所有利益,允许Shufeldt继续在特许权上投资,因此不能否认其有效性;即使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批准。[718]
376. 在此基础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939A号许可证非法授予BLT”为由试图吊销该许可证,“作为国际惯例法问题,是不能成立的”。[719] 申请人还称:
无论怎么看,蒙古国签订《还款协议》,就放弃了关于Tumurtei Khuder违反1997年《实施法》规定的还款义务的任何论据。此外,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均被视为国家本身的行为,蒙古国不得在国际法范畴提出相反的论点。MRPAM与Tumurtei Khuder签订的还款协议,对蒙古国,包括国家机关,如DGMC,都有约束力。因此,如果蒙古国认为,尽管存在《还款协议》,但另一个国家机关(如DGMC)可以以不付款为由吊销939A号许可证,那么根据国际法,蒙古国不能这样做。[720]
377. 在回答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时,申请人辩称,“蒙古国关于申请人不能在《投资协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蒙古国提出禁止反言的建议,显然是错误的”。[721]申请人认为,“禁止反言已被确认为适用于投资法情况的一般法律原则”,不需要在《投资协定》中具体规定。[722]此外,“蒙古国没有解释,更不用说证据了”,“它说它的行为并非自愿,即足够明确和权威的”。[723]最后,申请人参照,《Desert Line诉也门案》的裁决得出结论:[724]
在事件发生15年后,以及邀请申请人对图木尔台矿床进行投资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被禁止反言称,939A号许可证被合法吊销,因为达尔汗冶金厂拥有先前存在的权利。
【…… 】
申请人依赖被申请人的保证并接受了他们的投资,这对他们是有损害的。被申请人称939A号许可证被合法吊销,这是荒谬的,因为BLT早在申请人被邀请到该国投资之前,就做出了所谓的虚假陈述,尽管蒙古国政府已经批准了该申请人的投资。[725]
被申请人主张
378. 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不能从任何形式的争点排除和禁止反言中受益”。[726]
379. 首先,被申请人主张,“如果同意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投资者对国家提出禁止反言,投资者就不能这样做”。[727] 被申请人认为,“投资者并不以平等的身份与国家打交道,因此,国家行为相对于另一个国家和相对于东道国监管范围内的私人行为而言,【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728]被诉人依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排除了在监管范围[729]内适用禁止反言,并主张在投资范围内,禁止反言需要对不一致的声明提出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要求,才能引起责任。[730]
380. 此外,被申请人认为,即便申请人可以按法律问题来抗辩禁止反言或争点排除,“任何实质上的胁迫或欺诈,将使禁止反言的抗辩无效”。[731]被申请人认为,争点排除是不可能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由于图木尔台矿床的权利被侵占,“申请人不可能‘善意地依赖’蒙古国政府的任何陈述”。[732]换言之,“申请人……不能善意地依赖由于自己的欺诈、犯罪行为而明知是基于不完整信息的陈述”。[733] 被申请人依据World Duty Free诉肯尼亚案[734]得出结论,“国家在发现腐败行为后,根本不能禁止其提出腐败行为的反言”。[735]
D. 被申请人的反诉
1. 对被申请人反诉的管辖权
申请人主张
381. 申请人反对仲裁庭对蒙古国的反诉的管辖权。[736]申请人认为,“【反诉】与主请求一样,必须属于当事方同意仲裁的范围”,而被申请人的反诉不属于《投资协定》第8(3)条的范围。[737]
382. 第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反诉不属于《投资协定》的范围,因为它们是根据蒙古国法律提出的。根据Paushok诉蒙古国案,申请人得出结论认为,被申请人的反诉源于蒙古国法律,专门提出不遵守蒙古国法律的问题。
……所有这些问题都完全属于蒙古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范围,是蒙古国……法律管辖的事项,不能被视为构成申请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和国际法提出的要求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不能被视为在申请人的请求和反诉之间建立了合理的联系,因而有理由通过某个根据双边投资协定享有专属管辖权的仲裁庭,对其进行联合审议。[738]
383. 第二,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没有满足“Saiuka仲裁庭确定的管辖权门槛:它未能证明其反诉与tins争端中的主请求,即申请人关于征用的投资协定请求有‘密切联系’”。[739]
384. 第三,依据Spyridon Roussalis诉罗马尼亚案、[740]Amco诉印度尼西亚案[741]和Saluka诉捷克共和国案[742],申请人争辩称,《投资协定》“没有对投资者强加可以成为反诉对象的实质性义务”,因此,被申请人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743]申请人的结论是,反诉相当于“模糊的事实断言”,[744]而不是实质性的法律论据。
385. 最后,申请人主张,无论如何,“如果蒙古国自己的管辖权论据被接受,反诉不可能成功”。[745]
被申请人主张
386. 被申请人一般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辩称,如果仲裁庭认定其具有管辖权,仲裁庭也将拥有审理蒙古国反诉的管辖权。[746]
387. 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审理其反诉的管辖权,是基于《投资协定》第8(3)条规定的管辖权的必然结果。被申请人采纳了申请人关于反诉管辖权的法律标准,认为“合法的反诉必须与作为其回应的主请求有密切联系”。[747]被申请人认为,其反诉与申请人的征用请求“直接相关”,[748]因为“这些反诉基于BLT非法获得939A号许可证,而这是吊销许可证的明确依据”。[749]
388. 在驳回申请人的异议后,被申请人将Saiuka诉捷克共和国案的事实与本案区别开来。被申请人指出,“本争端中的反诉,是对导致939A号许可证被吊销的不当行为的直接反应”。[750]换言之,请求和反诉是基于同样的事实而提出的。相比之下,被申请人认为,Saluka仲裁庭拒绝对反诉施行管辖权,“因为它们产生于一项单独的协议,而该协议载有自己的强制性仲裁条款”。[751]为了支持蒙古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的适用性,被申请人还指出了《投资协定》第8(7)条和第4(2)条中对国家法律的反致制度。[752]
389. 被申请人还依据Reisman教授在Spyridon Roussalis案中的异议,认为拒绝对反诉施行管辖权将产生“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甚至是荒谬的结果”,因为在这个范围内,蒙古国将被指示“在自己的法院提出请求,而在自己的法院中,曾在国家机构之外寻求讨论空间的投资者,现在却被迫成为被申请人”。[753]被申请人还指出,包括Saluka仲裁庭在内的各仲裁庭都承认,投资条约赋予了针对反诉的管辖权。[754]
2. 被申请人反诉的法律理据
被申请人主张
390. 被申请人将其反诉总结如下:
(a) “BLT的欺诈行为导致购买了本属于达尔汗的采矿权,从而延误了蒙古国急需的加工厂的发展”;[755]
(b) “一旦BLT拥有采矿权,他们足足等了五年多才从事采矿活动,剥夺了蒙古国急需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此过程中违反了蒙古国的《底土法》”;[756]
(c) “BLT和Tumurtei Khuder均未遵守其承诺的加工厂发展时间表,甚至要求蒙古国现在必须签订国际协约,采购加工后的矿石”;[757]
(d) “Tumurtei Khuder未能按照蒙古国法律的要求,以国际市场价格出售未加工的矿石,使蒙古国损失了数百万美元”。[758]
391.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欺诈性虚假陈述给蒙古国造成了损害,损失的形式包括矿场开发和承诺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税收收入”。[759]被申请人将其损失量化为“1亿多美元”,[760]考虑到铁的价格上涨,认为“远远不止”这一损失。[761]
392.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在开采矿床时使用的高分级方法降低了矿床的价值,从而给蒙古国造成损害。[762]
申请人主张
393.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反诉“法律理据不成立,因为其事实依据既不准确,也不能证实”。[763]申请人作了详细说明:
蒙古国的反诉似乎是基于申请人的“侵占和欺诈”推测对其造成的损害,以及“该申请人以欺诈手段获得许可证对蒙古国造成的实际特定损害”。关于侵占的指控,鉴于蒙古国本身的国家机关撤回了侵占指控,对蒙古国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害”只能是想象。甚至没有初步的证据表明造成了损害。至于T-30号许可证申请中的欺诈问题,如上文所强调和解释的,蒙古国未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严重指控。[764]
394. 申请人强调,BLT拥有66个许可证,包括Khust-Uul的许可证。因此,基于“蒙古国现有的6,000个其他许可证”申请图木尔台矿床的许可证,不能作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图木尔台许可证的证据。[765]
395. 申请人还主张,针对检察官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指控的决定,仲裁庭“不应认真对待”这种审查,因为该文件是在听证会前一周、在驳回起诉两年半之后、于时效期届满后“便利”提出的。[766]
E. 补救措施
1. 一般原则
申请人主张
396. 申请人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法原则,申请人有权就蒙古国违反其国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获得充分赔偿”。[767]申请人回忆称,常设国际法院在Chorzów工厂案中规定了这种惯例法原则的内容,[768] 即:
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的所有后果,并重新建立如果没有实施该行为很可能会存在的状况。应归还原物,如不可能,则支付与归还原物的价值相当的金额。[769]
397. 在本案中,申请人称,归还939A号许可证并非实际上不可能,而且远非对被申请人造成负担,实际上会对蒙古国经济有利。申请人还认为,“由于仅归还原物不足以提供充分的赔偿”,[770]因此应当对“不能通过归还原物弥补的任何损失”给予赔偿。[771]
398. 另外,申请人主张,针对“这些分两部分进行的诉讼程序”,他们“将在诉讼程序的第二阶段,要求对他们因投资被征用而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赔偿”。[772]
被申请人主张
399.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归还原物请求提出异议,理由是“申请人没有证明,对于所称蒙古国没有遵守《矿业法》第56(2)条的指控,为什么有关补救措施是最极端的选择,即直接归还许可证。申请人没有为这一主张提供任何支持,只是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773]
400. 被申请人还认为,双边投资协定第4(2)条不适用于本争端。因为虽然第4(2)条文本要求“宣告”征用,但由于蒙古国没有宣告征用,所以不适用第4(2)条关于支付补偿的要求。[774]
2. 量化
401. 如仲裁庭第1号程序令第38款所述:“当事方商定,诉讼程序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涉及管辖权和责任,第二阶段(如有必要)涉及定量问题。”
七、仲裁庭的分析
402. 仲裁庭认真考虑了当事方关于其管辖权和争端法律理据的详细论点,以及被申请人的反诉和引起当事方争端的复杂事实情况。为了诉讼记录的完整性,仲裁庭选择保留当事方请求和反诉的全部内容(如上所述),尽管显而易见的是,仲裁庭关于其管辖权的判定,使其无法就当事方请求和反诉的法律理据做出任何决定。
403. 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仲裁庭首先分析了其管辖权问题,被申请人对此提出了若干异议(见上文第231至301段)。尽管仲裁庭在上文按提出异议的顺序列出了被申请人的异议,但仲裁庭本身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理其管辖权问题,从其属人管辖权和被申请人在这方面的异议开始。此后,仲裁庭将转而讨论其属事管辖权问题和被申请人的相应异议。然而,鉴于仲裁庭最终就《投资协定》第8(3)条以及蒙古国同意国际仲裁的范围得出的结论(如下文所述),仲裁庭认为没有必要就被申请人的其余异议做出决定。
A. 属人管辖权
404. 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是申请人不符合《投资协定》第1(2)条规定的投资者资格(见上文第269至276段)。
405. 这些诉讼中的申请人是三家中国公司。为了符合《投资协定》规定的“受保护的中国投资者”的资格,他们必须满足《投资协定》第1(2)(b)条规定的三项要求,即:
(a) 它们必须是“经济实体”;
(b) 它们必须“按照中国法律成立”;以及
(c) 它们必须“居于中国境内”;[775]
406. 当事方同意,申请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在所有相关时间都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
407. 但是,当事方对申请人是否可被视为“经济实体”的问题存在争议。
408. 被申请人承认,“经济【实体】”可以指“私营、共同经营的实体”,也可以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种类的实体”。[776]但被申请人认为,确定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是否为“经济实体”,不能仅着眼于《投资协定》,应从中国的投资协定实践中寻找指导,其中包括的一些条约,明确将公共实体列为管辖投资者,从而暗示公共实体不会被视为“经济”实体。[777] 被申请人认为,中国黑龙江公司和北京首钢属于是国有企业,不是商业实体。因此,并不属于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778] 被申请人还辩称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的活动不具有“经济”性质,[779] 因为其“不具有通常认为经济活动应有的谋取利润的动机。”[780] 另外,被申请人指出,其在履行职能时与其所有人中国之间并没有“充分的独立性”,[781] 实际上属于“准中国政府机关”,[782]“受中国政府直接控制,【】且根据中国政府进行境外投资,以实现中国的外交政策目标的明确指示行事。”[783]
409. 类似地,被申请人辩称尽管秦龙国际具有公司形式,且其所有人不是中国政府,但其行为方式并不具有“经济实体”定义中所需要的必要的“分离性”。[784]尤其是其唯一股东李先生曾经以“极不正常”的方式,多次代表中国黑龙江公司签署了多份与图木尔台矿床相关的协议,[785] 并担任中国政府的代表。[786]
410.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未能提供与Tumurtei Khuder的控股结构相关的任何证据。[787]
411. 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论点并没有说服仲裁庭。
412. 首先,仲裁庭考虑了投资协定第1(2)条中使用的术语。仲裁庭发现“经济实体”的定义是指在蒙古国和中国受保护的法人,采用了广义的定义方式,并没有对其组织形式、经营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做出区分。因此,仲裁庭认为,没有理由将投资协定第1(2)条曲解为对投资者的组织形式、经营目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具有任何限制,这并不能反映投资协定起草人的意图。
413. 针对此问题,仲裁庭指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4)条,只有在“能够证明反映了当事方的意图时”,才能够向术语赋予特殊含义。但没有证据表明投资协定的起草人有向“经济实体”这个术语赋予任何特殊含义的意图。至于被申请人试图分配给该术语的“分离性”[788]和“独立性”[789] 的含义,在投资协定(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中也没有相关的依据,且被申请人没有证明中国和蒙古国具有赋予“经济实体”这个广义术语任何特殊——和限制性——含义的意图。
414. 被申请人的案件并没有因为其互斥引用中国投资协定的执行惯例而有所进展。在投资协定解释方面,仲裁庭不认为引用的与中国单方面执行投资协定的惯例相关的数量有限的实例,与确定赋予“经济实体”术语的含义之间存在任何相关性。[790]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在当事方签署了与投资协定实施相关的协议之后,仲裁庭可以考虑投资协定在后续的任何实施方式。尽管如此,被申请人并没有引证能够支持对投资协定第1(2)条进行限制性解释的任何协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述的中国的实施惯例与蒙古国的投资协定实施惯例具有共同性或相同性。
415. 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投资协定第1(2)条中所述的“经济实体”是指从事经济或商业活动的任何类型的法人实体。
416. 在本案中,很明显所有三名申请人都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因此在任何程度上都有必要将其认定为投资协定第1(2)条中所述的“经济实体”。
417. 仲裁庭进一步指出:中国直接或间接拥有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的事实,与认定其是否属于投资协定第1(2)条所述的“经济实体”没有相关性。
418. 第二,被申请人提出的北京首钢和中国黑龙江公司属于“准中国政府机关”的论辩也没有说服仲裁庭。[791] 仲裁庭在证据记录中没有发现能够支持上述结论,或者支持这些公司根据中国政府“在境外投资,以便实现中国外交政策目标的明确指示”行事的结论的任何证据。[792]另外,在秦龙国际的控股股东李先生的履职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秦龙国际被政府控制、或者按照政府指示行事。
419. 另外,仲裁庭也不同意被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下列论辩:因为“申请人放弃了有利的优先索赔权论辩,而完全依赖于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被普遍认为不允许确定是否发生征用的条款”,因此“可以合理认为援引【公平与公正待遇】和【最惠国】论辩会给中国对外国投资方的处理方式带来风险。而独立于国家的经济实体没有理由放弃其可用的论辩方式。”[793]从1998年开始,中国的投资协定实施惯例表明中国最近希望加强对在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方、以及在其他国家投资的中国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出关于投资协定术语含义的基本结论,仲裁庭不能过度猜测和曲解当事方的战略决定,以及应该援引哪些论辩、应该放弃哪些论辩。
420. 最后,仲裁庭认为是否能够证明申请人持有Tumurtei Khuder的股份,或者Tumurtei Khuder是否发行过股份或者收到过这些股份的付款等问题,与决定申请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投资协定中规定的被保护投资者这一问题无关。
421. 无论如何,仲裁庭注意到:在Tumurtei Khuder的《公司注册证》中,蒙古国已经将申请人称为对公司“投资”的[794] “投资者”。[795] 如上文所述,申请人必须满足投资协定第1(2)条中规定的三项要求,才能被认定为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796] 仲裁庭认为所有三名申请人都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经济实体,在所有相关时间内,其住所都位于中国境内。因此,其应该被认定为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者”。
422. 驳回被申请人对仲裁庭的属人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B. 属物管辖权——投资协定中是否规定了确定被控征用责任的管辖权。
423. 被申请人以蒙古国同意投资协定第8(3)条中规定的仲裁流程并不能扩展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属物索赔为理由,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参阅上文第252到268款)。
424. 被申请人的异议要求仲裁庭确定其属物管辖权的范围。为达此目的,仲裁庭必须对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做出解释,此款是与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相关的唯一条款。此款原文如下:
如果发生关于征用赔偿的争议,且未能在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开始协商之后的六个月内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将争议提交特别仲裁庭。如果投资者已经采取了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流程,则本款规定不适用。
425. 上文引用的规定不能孤立地进行解释。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中关于解释的一般性规则规定:“【a】应该根据赋予投资协定中各术语的通常含义,按照上下文语境及其目的和目标,本着善意解释投资协定。”
426. 在第8条中规定了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此条的目的是解决一个缔约国与另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之间的争议。第8条中共有八款。前三款[797] 与解决相关投资争议的方式有关,其中包括友好协商(第1款),在接受投资的缔约国内具有完整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司法诉讼(第2款),或者提起国际仲裁(第3款)。第4到8款与特别仲裁庭的流程和构成、程序规则、决策、仲裁庭援引的法律和成本有关。这四款(4到8)与仲裁庭的属物管辖权范围均没有特别的关系。
427. 在后续的分析中,仲裁庭将重点关注第8条中的前三款。第1款中规定了:
一个缔约国和另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之间关于在另一个投资国领土内的投资的争议,应该尽可能通过争议各当事方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本款中规定了受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中的争议解决流程管辖的争议类型。首先,在属人方面,争议必须涉及到中国投资者和蒙古国,或者蒙古投资者和中国。在属物方面,上述争议必须“与投资相关”;也就是说必须是投资争议。
428. 至于哪些争议属于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争议分类,则应该根据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规定进行确定,即第3到5条和第9条。第3条中保证投资者在投资、以及与投资相关的回报和活动方面能够获得公平和公正的待遇。第3条还保证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领土范围内为相关投资、回报和投资活动提供保护。且上述待遇和保护不得逊于第三国投资、回报和投资活动享有的待遇和保护。
429. 根据第4条第1款规定,另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被国有化,征用,或者遭受与国有化或征用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措施”。上述三类措施在投资协定中统称为“征用”。只有在“为了保证社会和公众利益”时才允许征用,且“应该根据法律流程、按照非歧视原则进行征用,并提供赔偿。”此条第2款中规定了确定和支付赔偿的相关参数。
430. 投资协定第5条保证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内的投资和回报。
431. 根据投资协定第9条规定,如果根据接受投资的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投资享有比投资协定规定更加优越的待遇,则投资者有权享受更加优越的待遇。
432. 根据对投资争议的广义定义,投资者可以宣传称接受投资的国家违反了投资协定规定的责任,从而要求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是采取第8条第2款(司法流程)或第3款(仲裁流程)中规定的其他流程的前提条件。
433. 司法和仲裁这两种流程的共同点是必须先经过六个月的“冷静期”。因此,第8条第2款和第3款中规定了采取司法或仲裁流程的前提条件,即“【如果】未能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才可以提起司法或仲裁流程。[798]
434. 尽管如此,上述两种流程的共同性也就仅限于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的法院的管辖权更加广泛。投资者与缔约国发生的投资争议如果未能在六个月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可以将其提交法院。这是因为投资协定第8条第2款中所述的“争议”在第8条第1款中进行了定义,即“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与另一个缔约国之间关于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内的投资的【任何】争议”。相关争议可能与投资、或者与投资相关的回报或活动未根据投资协定第3条享受公平和公正待遇或保护有关;或者与投资协定第4条规定的被控征用、或者国家可以执行征用的条件有关。也可能与未实现投资协定第5条中规定的投资者可以自由转移其投资和回报的保证有关;或者与未根据投资协定第9条提供最惠待遇有关。
435. 仲裁庭认为根据第8条第2款规定,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涵盖了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与另一个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另一个缔约国是否遵守投资协定规定责任的所有争议。其中包括了缔约国不对投资采取征用措施的责任,除非出于社会和公众利益需要,且在征用过程中遵守非歧视原则、提供合理的赔偿、且没有不合理延迟。
436. 尽管如此,根据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规定,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是属物管辖权,范围更窄,只适用于“与征用赔偿额度相关的争议”。尽管仲裁庭有权决定上述表述的具体含义,以及其管辖权的准确范围,但很明显,与缔约国未履行投资协定第3、5或9条规定责任相关的争议不在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内。对于与投资协定中上述三条规定责任履约相关的争议,接受投资的缔约国的管辖法院具有独家管辖权。投资者只能将上述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的管辖法院。看起来申请人在仲裁听证过程中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尽管他们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仲裁庭“查明蒙古国违反了投资协定中规定的责任, . .非法征用申请人的投资,未向其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且未提供保护”(参阅上文第222款,重点处已标示),但在之后的诉状和答辩状中,放弃了与未能提供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和保护相关的声索,申请人只要求仲裁庭“宣布被申请人违反了投资协定第4条规定,非法征用了投资者的投资”(参阅上文第223和224款)。
437. 对于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法院或者特别仲裁庭都不具有独家管辖权。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者可以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第2款规定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的管辖法院;或者根据第8条第3款规定提交特别仲裁庭。但在投资者选择将“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提交法院之后,此选择即具有最终性,不能再选择提交特别仲裁庭。在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的最后一句中规定了法律后果:“如果相关投资者采取了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流程,则本款【规定】将不适用。”
438. 这就让仲裁庭面临解释第8条第3款第一句规定的重要问题,也就是“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这一表述。
439. 仲裁庭认为“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这一表述的目的是认定在特别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的争议类型。此表述的目的在于限制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只对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尽管“征用赔偿额度”这一术语的通常含义不会造成困难,但“涉及”这一术语就并非如此。是否“涉及”这一术语将此表述方式的含义限制为仅包括与征用赔偿额度相关的争议,不包括其他任何含义?还是能够包括所有与征用相关的争议,只要征用赔偿额度是相关争议中的一个要件即可?仲裁庭同意Sanum中新加坡共和国上诉法院的观点,该院在解释中国——老挝双边投资协定的相同条文时指出:“‘涉及’一词既可以广义解释,也可以狭义解释,但分析此术语的定义无助于我们解释第8(3)条。相反,只有在理解了条文具体语境之后,才能更准确、更有意义地解释第8(3)条的含义。”[799]
440. 仲裁庭已经详细描述了[800] 包含当前分析的术语的第8条的争议解决条文。这些条文构成在解释“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这一表述时需要考虑的语境的一部分。在关于征用的投资协定第4条中也提供了一部分的[801] 语境。仲裁庭认为,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的条文必须在第8条第1和2款、以及第4条的语境中进行解释。
441. 在此,需要回顾投资协定第4条第1和2款的条文[802],其具体条文如下:
1. 缔约国一方投资者所作的投资,除社会和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上国有化、征用,也不应受到相当于国有化或征用(以下简称“征用”)措施的影响。征用应按照法律程序和赔偿要求,在一视同仁的基础上实施。
2. 本条第1款所述之补偿应相当于被征用投资在宣布被征用时的价值,可以自由兑换和自由转让。赔偿必须立即进行支付。
442. 仲裁庭已经指出,“涉及征用赔偿额度”这一术语将额认定可以提交特别仲裁庭的争议类型。涉及赔偿额度的争议,是指关于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度“是否等于被征用投资在宣告征用之时的价值”的争议。[803]
443. 仲裁庭指出,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中使用的表述并不是“涉及征用赔偿的争议”,而是“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重点处已标示)。仲裁庭认为这意味着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第3款与第4条第2款之间存在联系。
444. 支付征用赔偿是投资协定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主要责任,在该款的最后一句中规定“【征用】应该根据法律流程、按照非歧视原则进行,并提供赔偿”(重点处已标示)。
445. 因此,“涉及征用赔偿额度的争议”就是指特定的争议类型,即关于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第4条第1款支付的赔偿额度是否等于双边投资协定第4条第2款中规定的“被征用投资在宣告征用之时的价值”的争议(重点处已标示)。
446. 仲裁庭认为“涉及”属于中性表述。并不会扩大或者缩小归仲裁庭管辖的争议类型的范围;没有任何解释依赖于此术语。其中重要的表述应该是“征用赔偿额度”。
447. 仲裁庭发现部分其他仲裁庭和新加坡上诉法院对于其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类似条文有着不同的解释。尽管其中很多决定都涉及到其他国家的投资协定,与本投资协定的条文可能存在重大差别,但也有部分决定涉及到了中国签署的实质上类似的其他投资协定。[804]这些仲裁庭和上诉法院主要以有效解释为理由得出结论。和本案中的申请人一样,他们认为按照狭义来解释投资协定条文,则将没有任何实践意义。
448. 恕直言,本仲裁庭不同意这种观点。本仲裁庭认为第8条第3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在已经正式宣告征用,但对于国家应该针对被征用投资支付的配成额度存在争议时,依然可以在特别仲裁庭提起仲裁。换句话说,在争议仅限于已宣告征用的赔偿额度,但对征用本身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于正式宣告的争议比较少见,更常见的是与国有化或征用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措施(投资协定第4条中也禁止采取这些措施),本仲裁庭不认为将仲裁条款解释为涵盖所谓争议类型能够被界定为缺乏有效解释。
449. 在直接和间接征用的情况下,都可以将相关争议提交特别仲裁庭进行仲裁。在间接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试图从法院(或者从相关的其他行政机构)获得已经发生征用的宣告,或者试图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其投资免遭(在其看来)与征用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的影响,则其依然可以通过庭外流程来解决赔偿问题。如果投资者在之前通过司法上述明确要求将赔偿问题保留,以待提交仲裁裁决,则本仲裁庭并不认为第8条第3款中的解决流程选择规定会剥夺特别仲裁庭的管辖权。
450. 因此,本仲裁庭也不认为投资者无法根据投资协定条文规定,在特别仲裁庭提起有意义的仲裁。本仲裁也不认为在超出了第8条第3款中规定的仲裁庭管辖权范围的情况下,投资者没有其他合法追偿权、或者保护其投资的其他合法手段。正如前文所述,投资协定中规定的解决争议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协商友好解决,以及在接受投资的缔约国内的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接受投资的缔约国内的法院对于投资协定中规定的投资争议(“一个缔约国的投资者与另一个缔约国之间关于投资的任何争议”)具有一般(广义,不受限制)管辖权。鉴于投资协定中将仲裁作为例外情况纳入的上下文语境,本仲裁庭没有理由认为仲裁是上述争议解决办法中的优选办法。法庭也看不到,由于缺乏更广泛的仲裁条款,使得投资者不能享有法律追索权。
451. 同样,法庭也不相信,在解释过程中考虑到《投资协定》的目的和宗旨就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法庭注意到,序言部分通常规定了条款的目的和宗旨,但本条约只有一个段落构成。在此,两个缔约国表达了“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发展两国经济合作和友好关系为宗旨,鼓励、保护和创造有利条件,使一方缔约国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进行投资"。序言中的说明指出,这两个缔约国打算赋予根据第8条组成仲裁庭的广泛管辖权,管辖与要求征用财产有关的所有问题。如果这是他们的意图,他们完全可以在第8条第3款中提及与条约第4条有关的争议或与征用有关争议。这种提法将使法庭对任何与上述的征用有关的问题,包括征听补偿金的数额,具有管辖权。正如国际审判法院所述,根据国际法,“[如果对某一特定事项的争议具有管辖权,法院不需要单独的管辖权依据来考虑一方当事人就违约提出的补救办法。”[805] 然而,该条约的缔约双方已谨慎地将第8条第3款的措词表述为“涉及征用补偿金数额的争议”。因此,只有这个狭隘的问题属于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而所有争议,包括涉及征用补偿金数额的争议,均可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主管法院。这就是蒙古国和中国在1991年签署条约时达成的共识。这种安排不应令人感到惊讶,因为这两个国家当时有类似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没有理由因为质疑协定当事方缔约国的司法制度而选择国际仲裁来解决投资争端。
452. 因此,法庭的结论是,对于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违反了《投资协定》第4条,即非法征用了申请人的投资”法庭缺乏属事管辖权,
453. 在得出这一结论后,法庭不必处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对管辖权的其他异议。
454. 出于同样的原因,该法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缺乏管辖权。
八、 费用
455. 根据法庭于2015年9月18日(审讯的最后一天)提出的要求,各方都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其在这些程序中产生的费用的意见书。
申请人主张
456. 在他们提交的费用中,申请人要求“按照霍茹夫工厂案的全部裁决,全额赔偿其相关成本和费用”。[806]
457.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法庭有权下令按照《投资协定》第8(5)条的规定支付费用,第8(5)条规定,法庭可以“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规则为指导,“确定自己的程序”。申请人注意到法庭在其第1号程序令中的指示,要求当事各方提请法庭注意适用的“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规则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此类指导规则”。索赔人认为,ICSID和《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都赋予仲裁庭裁决费用的自由裁量权。
458. 根据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的先例,申请人认为,这些规定“为仲裁庭决定如何分配仲裁费用提供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807] 然而,申请人还提出,仲裁庭应考虑“每一方在其论点上的优势程度”和“每一方在仲裁中的行为”,特别是“任何一方是否“不必要地拖延”或“阻碍”仲裁程序。”[808]
459. 申请人认为法庭应在确定申请人将在管辖权和案情上胜诉的情况下确定费用的承担。[809]申请人还提出,法庭一般更有可能裁决"不必要地拖延和妨碍仲裁程序的一方"承担费用,例如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提出无理取闹的初步反对意见,或提出过于繁重的文件要求。"[810]
460.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免于承担全部费用,他们仍然要求免于承担与被申请人请求推迟听证有关的费用。[811]
被申请人主张
461.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第38条和第40条以及一般仲裁惯例,仲裁庭有权确定成本开支范围,并有权在当事各方之间分摊此类费用。”[812]
462. 被申请人要求法庭裁决其免于承担其它费用,理由是申请人“没有证实其所称的任何投资”,而且被申请人已证明[939A号许可证]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的”。[813] 被申请人进一步指出,申请人推迟启动仲裁、在最初的首席仲裁员辞职后推迟重新组建法庭、采取极端立场的行为导致了诉讼费用的增加。[814]
法庭的考虑
463. 法庭注意到,双方都要求不承担这些在裁决时发生的费用,并就诉讼程序所发生的费用提出了意见。双方都认为,法庭拥有裁决费用的权力。
464. 然而,法庭注意到《投资协定》第8条第8款规定如下:
争议各方应各自承担其指定的法庭法官及其在诉讼中的代表的费用。指定主席的费用和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各方平分承担。
465. 双方在提交费用的过程中都没有考虑《投资协定》的这一规定,但法庭认为该条对其具有约束力,尽管《投资协定》承认法庭有权规定自己的程序。
466. 因此,每一方应承担其在本诉讼中法律代表的费用,法庭将按照第8条第8款的规定分摊仲裁的费用。这样,在这样做时,法庭希望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法庭任何成员都不会认为他或她自己对其委任方不完全独立和公正。
467. 关于仲裁费用的确定,当事方已向常设仲裁法院中心缴存总额为1,030,000.00美元(申请人515000.00美元,被申请人515000.00美元)的预缴款,作为这些诉讼程序中的仲裁费预付款。
468. 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Yas Banifatemi博士的费用和开支分别为216440.00美元和10441.09美元。这些金额将从常设仲裁法院持有的申请人的预缴费用中扣除。
469. 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Mark Clodfelter先生的费用和开支分别为 300270.00美元和21206.44美元。这些金额将从常设仲裁法院持有的被申请人的预缴费用中扣除。
470. 2013年2月6日辞职的首席仲裁员Donald Donovan先生的费用和开支分别为427000.00美元和742.78美元。
471. 2014年1月26日担任首席仲裁员的Peter Tomka法官的费用为199150.00美元。
472. 根据法庭第1号程序令,常设仲裁法院的国际办公室被指定负责管理此项仲裁。PCA的登记费为120044.48美元。
473. 根据法庭第1号程序令,在Donovan先生担任首席仲裁员期间,还任命了一名德普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为法庭秘书。在此期间,法庭秘书的费用共计176000.00美元。
474. 本仲裁程序中的其他法庭费用,包括法庭书记员、口译员、听证室设备、银行费用和与仲裁程序有关的所有其他费用共计97544.99美元。
475.根据上述数字,指定主席的费用、常设仲裁法院的费用和法庭秘书的费用以及其余费用共计477,782.25美元,应从预缴款中等额扣除(各方分别承担238,891.13美元)。
476. 常设仲裁法院持有的预缴款中申请人未支用余额49227.79美元将退还申请人。被申请人被要求在本裁决日期后30天内,向常设仲裁法院支付45367.57美元,以补充PCA持有的预缴款不足部分。
* * *
九. 判决书主文
477. 基于上述理由,法庭:
(a) 拒绝被申请人就属事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b) 支持被申请人就属事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c) 裁断其并无司法管辖权受理申请人的诉讼反请求;
(d) 裁断其并无司法管辖权受理被申请人的诉讼反请求;
(e) 裁决当事各方各自承担各自法律代理人的费用,并按上述规定和《投资协定》第8条第8款的规定承担仲裁费用;
(f) 命令被申请人按照《投资协定》第8条第8款的规定,自裁决日期起计30天内,向常设仲裁法院缴付45367.57美元,作为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费用及开支。
* * *
2017年6月30日,于纽约(仲裁地点)签署
Yas Banifatemi博士
仲裁员
Mark Clodfelter先生
仲裁员
彼得托姆卡法官
首席仲裁员
[1]2006年12月26日信函(证据C-2)。
[2]《申请人诉状》,第4款。
[3]听证笔录(2015年9月18日第5天),763:8至764:7。
[4]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案,[2016] SGCA 57(判决先例CLA-153)。
[5]1990年4月15日达尔汗第18/191663号国家登记证书(证据C-25)。
[6]1996年4月25日BLT第25/5308号国家登记证书(证据C-33)。
[7]《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 19-21款;1996年4月25日BLT第25/5308号国家登记证书(证据C-33)。
[8]1998年1月28日第939 A号采矿执照证明书(证据C-1)。
[9]2005年2月17日BLT与Tumurtei Khuder《合作协议》(证据C-58);2005年2月17日BLT向DGMC提出的执照转让申请(证据C-59)。
[10]2002年6月的《合资协议》,(证据C-18)。
[11]《申请人诉状》,第17-18款;1997年12月2日秦龙国际营业执照(证据C-16)。
[12]1997年12月2日秦龙国际营业执照(证据C-16)。
[13]2002年6月19日,BLT公司与秦龙国际公司签署《合资协议》,成立Tumurtei Khuder公司(证据C-18)。
[14]日期为2005年8月25日的中国黑龙江公司营业执照(证据C-11)。
[15]《申请人诉状》,第149款。
[16]北京首钢营业执照(证据C-12)。
[17]《申请人诉状》,第 14-15款;北京首钢2010年中期报告(证据C-13)。
[18]2004年1月8日秦龙国际与北京首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证据C-56)。
[19]《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1款。
[20]《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 11-16款。
[21]《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 6-7款。
[22]《李先生证人证人证言》,第1款。
[23]《李先生证人证言》,第3-7款。
[24]《Ganjuurjav先生的证言》,第1款。
[25]《Khurts先生证人证言》,第1款。
[26]1996年9月14日国有资产委员会第2号决议(证据R-51)。
[27]《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17;1996年9月14日国有资产委员会第2号决议(证据R-51)。
[2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82款。
[29]《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17款。
[3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7款。
[31]《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28款。
[32]《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 24-28款,45款。
[33]《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第7款。
[34]可行性研究(证据C-17),第23页。
[35]《可行性研究》,第10页(证据C-17)。
[36]《可行性研究》,第20页(证据C-17)。
[37]美国国务院,背景说明,蒙古,第4-5页(证据R-1)。
[38]《申请人诉状》,第105款;《被申请人辩诉状》,第8款。美国国务院,背景说明,蒙古(证据R-1);可行性研究,第7页(证据C-17);Richard Pomfr2243et,《蒙古国的转型和民主》52欧亚研究所149,第2页(证据R-2)。
[39]《达尔汗钢铁公司致贸易工业部的函》,2006年9月21日(证据R-18);《Ganjuurjav先生证人证言》,2011年8月25日,第4款;《可行性研究》(证据C-17),第7页;《申请人诉状》,第105款;《被申请人辩诉状》,第8款
[40]《可行性研究》(证据C-17),第7页。
[41]《达尔汗钢铁公司致贸易工业部的函》,2006年9月21日(证据R-18);《可行性研究》(证据C-17),第7页;《申请人诉状》,第105款和第127款;《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5款
[42]《2005-2006年工作计划》(证据C-23),第1页。
[43]《可行性研究》(证据C-17),第7页。
[44]《可行性研究》(证据C-17),第7页;《Ganjuurjav先生证人证言》,2011年8月25日,第5款;
[45]美国国务院,背景说明,蒙古(证据R-1);Ole Bruun,Ole Odegaard,《转型中的蒙古国》,1996年(证据R-5);Eddy Lee,《在一个低收入二元经济体中开始转型——以蒙古国为例》,132年国际实验室,版本号623(1993年)(证据R-6);杰弗里·萨克斯,《促进蒙古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战略》,哈佛国际发展研究所,1997年9月(证据R-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3款;《申请人诉状》,第107款。
[46]Ole Bruun,Ole Odegaard,《转型中的蒙古国》,1996年(证据R-5);Eddy Lee,《在一个低收入二元经济体中开始转型——以蒙古国为例》,132年国际实验室,版本号623(1993年)(证据R-6);世界银行的《世界银行公营企业评估——改革已过半》,企业版,1996年11月4日(证据C-28),第38页;《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1-12款 《申请人诉状》,第129-30款。
[47]《1990年第160号决议》,1990年4月14日(非官方英文翻译)(判决先例CLA-4,重新归档为判决先例CLA-10)。
[48]1994年蒙古国《底土法》(1988年11月29日;于1989年7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11)。
[49]《底土法》,第3条(判决先例CLA-11)
[50]《底土法》,第10条(判决先例CLA-11)
[51]《底土法》,第9条(判决先例CLA-11)
[52]《底土法》,第14条(判决先例CLA-11)
[53]《申请人诉状》,第106款。
[54]《申请人答辩状》,第34款。
[55]《Khurts先生证人证言》,第6款。
[56]《外商投资法》,第4(1)条(判决先例CLA-2)
[57]1994年蒙古国《矿业法》,第1条(1994年9月30日;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9)。
[58]1994年蒙古国《矿业法》,第2(1)条(1994年9月30日;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9)。
[59]1994年《矿业法》,第8条(判决先例CLA-9)
[60]1994年《矿业法》,第28条,第46条(判决先例CLA-9)
[61]蒙古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3月30日;于1995年6月5日生效)(判决先例CLA-66)。
[6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蒙古国政府第121号决议》,1994年6月29日(判决先例CLA-67)
[63]1997年《矿业法》(判决先例CLA-84)。
[64]1997年《矿业法》,第16(6)条,第18(8)条(判决先例CLA-84)。
[65]1997年《矿业法》,第47条(判决先例CLA-84)。
[66]1997年《矿业法》,第52(6)条(判决先例CLA-84)。
[67]蒙古国《矿业法实施法》(1997年7月1日;于1997年7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3)。
[68]1997年《实施法》,第7条(判决先例CLA-3)。
[69]蒙古国《环境影响评价法》,1998年1月22日(判决先例CLA-6)。
[70]《蒙古国政府第144号决议(矿业计划)》,1998年8月12日(判决先例CLA-68)。
[71]蒙古国《许可法》(2001年2月1日;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69)。
[72]2001年《许可法》,第13-14条(判决先例CLA-69)
[73]2001年《许可法》,第2条(判决先例CLA-69)。
[74]蒙古国《土地法》(2002年6月7日;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94)。
[75]2002年《土地法》,第33条,第40条
[76]蒙古国《爆炸物及其流通管制法》(2004年5月6日;于2005年1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75)。
[77]2004年《爆炸物管制法》,第11条(判决先例CLA-75)。
[78]2006年蒙古国《矿业法》(2006年7月8日;于2006年8月26日生效)(判决先例CLA-85)。
[79]2006年《矿业法》,第5条(判决先例CLA-85)。
[80]2006年《矿业法》,第26.9条(判决先例CLA-85)。
[81]第7.2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是“根据蒙古国法律正式成立并经营的法人和蒙古国纳税人”。
[82]2006年《矿业法》第31条规定了许可证费用以及许可证持有人每年需要花费在勘探上的最低金额。
[83]2006年《矿业法》第33条规定了许可证费用以及许可证持有人每年需要花费在勘探上的最低金额。
[84]2006年《矿业法》,第56条(判决先例CLA-85)。
[85]《1990年第160号决议》,1990年4月14日(判决先例CLA-10)。
[86]《蒙古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第160号决议》,1990年4月14日(证据R-21)。
[87]《蒙古国政府委员会移交达尔汗市的冶金厂法案》,1994年7月4(证据C-27)。
[88]《申请人答辩状》,第34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2:5至103:6。
[89]《申请人答辩状》,第39款。
[9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款。
[9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5款。
[92]《达尔汗致地质调查局的函》,1991年3月18日(证据R-31)。
[93]《达尔汗致达尔汗行政管理局ADH的函》,1991年5月21日(证据R-34)。
[94]《达尔汗致蒙古国进出口联盟的函》,1991年11月7日(证据R-28/R-60)。
[95]《能源、地质和采矿部地质科学技术委员会第80次会议备忘录》,1994年7月21日(证据C-24)
[96]《能源、地质和采矿部地质科学技术委员会第80次会议备忘录》,1994年7月21日,第1页(证据C-24)
[97]《能源、地质和采矿部地质科学技术委员会第80次会议备忘录》,1994年7月21日,第1页(证据C-24)
[98]BLT,《图木尔台矿床开发可行性研究》,1997年3月,第16页(证据C-17)。
[99]《达尔汗Ganjuurjav致蒙古国家开发局技术和投资政策部Batsukh的函》,1995年2月3日(证据R-41)。
[100]《达尔汗致环境部的函》,1995年2月9日(证据R-37)。
[101]《达尔汗致蒙古国家开发局的函》,1995年5月6日(证据R-36)。
[102]《蒙古国政府向达尔汗发出的法令》,1996年(证据R-124)。
[103]《达尔汗致色楞格省省长的函》,1996年2月2日(证据R-38/R-43)。
[104]《达尔汗致能源、地质和矿业部的函》,1996年4月3日(证据R-39)。
[105]《达尔汗致色楞格省省长办公室的函》,1996年4月3日(证据R-45)。
[106]《达尔汗致能源、地质和矿业部的函》,1996年6月5日(证据R-40)。
[107]1996年9月14日国有资产委员会第2号决议(证据R-51)。
[108]《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 24-25款。
[109]BLT,《图木尔台矿床开发可行性研究》,1997年3月,第1页(证据C-17)。
[110] 《农业与工业部长第A/108号指令》,1997年6月21日(证据C-39);T-30号矿床开采特别许可证(证据C-40)。
[111]T-30号矿床开采特别许可证(证据C-40)。
[112]《农业与工业部长第A/121号指令》,1997年6月30日(证据C-41)。
[113]《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42款。
[114]1997年《矿业法》(判决先例CLA-84)。
[115]《BLT向DGMC提交的采矿许可证重新登记申请》,1997年8月18日(证据C-43)。
[116]《BLT致农业与工业部的函》,1997年9月16日(证据C-185);《BLT致矿产资源管理局的函》,1998年1月12日(证据C-44);《BLT致农业与工业部的函》,1998年1月13日(证据C-45)。
[117] 《农业与工业部长第A/07号指令》,1998年1月16日(证据C-46)。
[118]《BLT向地质部和采矿部提交的申请》,1998年1月19日(证据C-47)。
[119]1998年1月28日第939 A号采矿执照证明书(证据C-1)。
[120]《BLT与中国黑龙江公司关于图木尔台铁矿床的合作开发合同》,1997年7月20(证据C-48)。
[121]《BLT与秦龙国际关于蒙古国图木尔台铁矿石的合作开发协议》,1998年6月1日(证据C-49)。
[122]《申请人诉状》,第144款。
[123]《蒙古国乌兰巴托BLT与中国黑龙江公司关于蒙古国图木尔台铁矿床的合作开发协议》,1998年6月15日(证据C-184)。
[124]《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55款。
[125]参阅《Tumurtei Khuder股东合伙协议》(英文、中文和蒙古语原件),第2款,2004年12月23日(证据C-19)。
[126]2002年6月19日,BLT公司与秦龙国际公司签署的合资协议,成立Tumurtei Khuder公司(证据C-18)。
[127]《蒙古国外国投资局第A-615号指令》,2002年7月26日(证据C-54);《Tumurtei Khuder第02-214号外资公司证书》,2002年7月26日(证据C-6)。
[128]《汽车道路和道路设施的建设和维修第42号特别牌照》,2002年10月11日(证据C-124)。
[129]《色楞格省省长第373号指令》,2002年10月14日(证据C-51)。
[130]《Tumurtei Khuder与中国秦皇岛明诚工程有限公司的协议》,2003年3月20日(证据C-69)。
[131]Tumurtei Khuder《详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03年(证据C-86)。
[132]秦龙国际与张家港保税区惠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采矿设备采购合同》,2004年1月28日(证据C-70)。
[133]Tumurtei Khuder与MTDOil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燃料供应协议》,2004年4月30日(证据C-71);Tumurtei Khuder与MTKhU-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燃料供应协议》,2004年4月30日(证据C-72);Tumurtei Khuder与MTBOil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燃料供应协议》,2004年4月30日(证据C-73)。
[134]《Yuruu县县长第107号指令》,2004年10月5日(证据C-126)。
[135]《秦龙国际与北京首钢合作意向书》,2003年12月(证据C-57);2004年1月8日秦龙国际与北京首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证据C-56)。
[136]《申请人诉状》,第149款。
[137]《Tumurtei Khuder股东合伙协议》,2004年12月23日(证据C-19)。
[138]《Tumurtei Khuder第23/1296号国家注册证书》,2002年8月5日(证据C-63),第2页。《申请人诉状》,第151款。
[139]《蒙古国外国投资局第A-470号指令》,2005年5月16日(证据C-64)。
[140]《Tumurtei Khuder第02-214号外资公司证书》,2005年6月16日(证据C-7)。
[141]2005年2月17日BLT与Tumurtei Khuder的合作协议(证据C-58);《BLT向DGMC提交的牌照转让申请》,2005年2月17日(证据C-59);《BLT致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的函》,2005年2月17日(证据C-61)。
[142]2005年3月7日《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致Tumurtei Khuder的函》(证据C-62)。
[143]Tumurtei Khuder和色楞格省省长之间的《合作协议》,2005年1月12日(证据C-82);Tumurtei Khuder和呼代里县县长之间的《合作协议》,2005年1月12日(证据C-83);Tumurtei Khuder和夏马尔县县长之间的《合作协议》,日期不明(证据C-84);Tumurtei Khuder和Yuruu县县长之间的《合作协议》,2005年1月12日(证据C-85)。
[144]《呼代里县县长第4号指令》,2005年1月18日(证据C-127)。《呼代里县县长第5号指令》,2005年1月18日(证据C-128)。《呼代里县县长第27号指令》,2005年3月3日(证据C-129)。《扎布赫兰县县长第20号指令》,2005年3月4日和《夏马尔县县长第105号指令》,2005年5月18日(证据C-131);《夏马尔县县长第177号指令》,2005年10月26日(证据C-132);《呼代里县县长第85号指令》,2005年12月1日和《呼代里县县长第55号指令》,2006年5月15日(证据C-134)。
[145]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和BLT签订的《关于“收回国家预算出资勘探项目的成本和费用”的合同》,2005年5月2日(证据C-187)。
[146]《蒙古国与中国关于提供优惠贷款的谅解备忘录》,2005年5月24日(证据C-139);Tumurtei Khuder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2005年5月24日(证据C-140)。
[147]《秦龙国际与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合作协议》,2005年10月5日(证据C-74)。
[148]Tumurtei Khuder,《2005-2006年图木尔台铁矿床采矿计划》,2005年10月6日(证据C-23)
[149]Tumurtei Khuder,《图木尔台铁矿床详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补充说明)》,2005年(证据C-87);Tumurtei Khuder,《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图木尔台铁矿床露天开采环境保护计划》,2005年(证据C-88)。
[150]《Tumurtei Khuder向工业贸易部提交的申请》,2005年12月16日(证据C-144)。
[151]《BLT致蒙古国财政部部长的函》,2005年10月4日(证据C-191)。
[152]2005年12月27日《色楞格省省长行政管理办公室致Khuder县县长的函》(证据C-90)。
[153]Tumurtei Khuder与Khustai Yuruu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2006年1月2日(证据C-65)
[154]Tumurtei Khuder与Ilch Tulsh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爆炸物和爆破剂采购合同》,2006年3月22日(证据C-65)。
[155]Tumurtei Khuder与Khar Luu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安全服务合同》,2006年4月17日(证据C-77)。
[156]Tumurtei Khuder与蒙古国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协议》,2006年4月28日(证据C-78)。
[157]Tumurtei Khuder与Blast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爆炸物和雷管的出售和采购合同》,2006年5月9日(证据C-79)。
[158]Tumurtei Khuder和Eco Natur LLC签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拟备合约》,2006年5月29日(证据C-80)。
[159]Tumurtei Khuder和蒙古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的《Dulaankhan至图木尔台矿床公路建造、维修及保养合同》,2006年6月2日(证据C-81)。
[160]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和Tumurtei Khuder签订的《关于“收回国家预算出资勘探项目成本和费用”的合同》,2006年6月5日(证据C-9)。
[161]参阅《被申请人辩诉状》,第82款。
[162]《达尔汗冶金厂致Authority矿产资源局的函》,2001年4月13日(证据C-92/R-29)。
[163]《达尔汗致冶金学家协会的函》,2001年5月8日(证据R-48)。
[164]《DGMC致达尔汗冶金厂的函》,2001年5月22日(证据C-93/R-49)。
[165]《达尔汗致贸易工业部的函》,2002年2月7日(证据R-32/R-63)。
[166]《呼代里县县长致色楞格省省长的函》,2002年3月14日(证据R-62)。
[167]《R. Nyamsuren致色楞格省省长的函》,2002年3月15日(证据R-42);《R. Nyamsuren致矿产资源局局长N. Jargalsaikhan的函》,2002年3月15日(证据R-56);《色楞格省省长致矿产管理局的函》,2002年3月15日(证据R-59)。
[168]《申请人诉状》,第166款;Otgonjargal,《回到”蒙古国人手中的铁矿床》Ardiin Erkli(人民的权利),2005年10月28日(证据C-94);Bolor,《回到蒙古国的失去财富》,2005年10月28日(证据C-95)。
[169]《色楞格省专门检验部致Tumurtei Khuder的函》,2006年4月24日(证据C-107)。
[170]环境部副部长领导的政府间工作组《关于位于色楞格省Yuruu县和呼代里县的Khustai Yuruu和Tumurtei Khuder铁矿床的视察报告》,2006年5月16日(证据C-102)。
[171]达尔汗于2006年5月16日向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发送的信件(证据R-52)。
[172]达尔汗冶金厂于2006年5月25日向国家调查办公室发送的信件(证据C-98);达尔汗冶金厂于2006年6月2日向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发送的信件(证据C-99)。
[173]工业贸易部部长于2006年6月7日发出的第79号命令(证据C-103)。
[174]被指派来检查位于色楞格省的铁矿床的许可证持有人运营情况并出具意见书的工作组于2006年6月12日出具的报告(证据C-105)。
[175]专项检验局于2006年6月15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08)。
[176]达尔汗于2006年6月20日向市行政法院提交的答辩状(证据R-27)。
[177]贸易工业部于2006年6月21日向达尔汗发送的信件(证据R-50)。
[178]达尔汗冶金厂于2006年6月22日向国有资产委员会发送的信件(证据C-100)。
[179]专项检验局于2006年7月3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09)。
[180]Tumurtei Khuder于2006年7月20日向达尔汗冶金厂发送的信件(证据C-112);Maral,“冶金厂拒绝接收45吨矿石”,《每日新闻》,2006年7月24日(证据C-113)。
[181]DGMC于2006年7月26日作出的第718号决议(证据C-110);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于2006年7月26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11)。
[182]工业贸易部国务秘书于2006年8月3日发出的第141号命令(证据C-104)。
[183]国有资产委员会于2006年8月4日向DGMC发送的信件(证据C-114)。
[184]专项检验局于2006年8月5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15);专项检验局于2006年8月5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16)。
[185]工作组被指派来检查位于色楞格省铁矿床许可证持有人的运营情况,并出具意见书,于2006年8月14日出具的报告(证据C-106)。
[186]工业贸易部于2006年8月15日向色楞格省海关发送的信件(证据C-101)。
[187]专项检验局于2006年8月21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17)。
[188]工业贸易部于2006年8月30日向DGMC发送的信件(证据C-122)。
[189]DGMC第902号决议,即DGMC于2006年9月8日作出的第902号决议(证据C-123)。
[190]DGMC于2006年9月13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21)。
[191]BLT和Tumurtei Khuder于2006年9月14日向首都行政法院提交的联合起诉书(证据C-166)。
[192]达尔汗冶金厂于2006年10月5日向DGMC提交的申请(证据C-151);达尔汗于2006年10月16日向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局长发送的信件(证据R-54)。
[193]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BLT和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第196号裁决(证据R-64)。
[194]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的BLT和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第196号裁决(证据R-64)。
[195]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的BLT和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裁决(第32号裁决)(蒙古国最高法院行政法庭)(判决先例CLA-87);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的BLT和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裁决(第63号裁决)(蒙古国最高法院监督法院)(判决先例CLA-88);以及蒙古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于2007年8月21日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67)。
[196]于2007年2月15日出具的达尔汗冶金厂向DGMC提交之申请的第N18800A号登记凭证(证据C-153)。
[197]EXIMM LLC于2007年4月30日向首都行政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55)。
[198]EXIMM LLC于2007年9月5日向首都行政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57)。
[199]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EXIMM LLC诉DGMC案判决(第870号法院判决)(首都行政法院)(判决先例CLA-82)。
[200]DGMC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第2358号决议(证据C-158)。
[201]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的EXIMM LLC诉DGMC案判决(第898号法院判决)(首都行政法院)(判决先例CLA-83)。
[202]蒙古国议会于2007年2月6日作出的、关于将特定矿床纳入战略性矿床清单的第27号决议(判决先例CLA-84)。
[203]额尔登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向DGMC提交的申请(证据C-159);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的第63号决议(证据C-160);DGMC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的第280号决议(证据C-161)。
[204]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的EXIMM LLC诉DGMC案裁决(第63号裁决)(蒙古国最高法院监督法院)(判决先例CLA-85)。
[205]工业贸易部和达尔汗冶金厂于2008年6月19日就达尔汗地区的国有铁矿矿床的开采而签订的管理协议(证据C-162);蒙古国矿产资源和石油管理局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的第315号决议(证据C-163);DGMC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的第996号决议(证据C-164)。
[206]Tumurtei Khuder于2008年10月24日向首都行政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69)。
[207]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裁决(第129号裁决)(首都行政法院)(判决先例CLA-90)。
[208]Tumurtei Khuder于2009年5月7日向蒙古国最高法院行政案件上诉法庭提交的上诉状(证据C-170)。
[209]Tumurtei Khuder于2008年8月18日向达尔汗乌拉省县际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71);Tumurtei Khuder于2010年1月19日向达尔汗乌拉省县际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72);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的第633号法院判决(达尔汗乌拉省县际法院)(判决先例CLA-91)。
[210]Tumurtei Khuder于2008年8月20日向色楞格省县际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73);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Tumurtei Khuder诉达尔汗冶金厂案裁决(第312号裁决)(色楞格省县际法院)(判决先例CLA-92)。
[211]Khuder县呼拉尔公民代表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的第5号决议(证据C-174);Tumurtei Khuder于2009年12月23日向色楞格省行政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75);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Tunmrtei Khuder诉色楞格省呼代里县呼拉尔公民代表案裁决(第80号裁决)(蒙古国最高法院行政案件上诉法庭)(判决先例CLA-93)。
[212]呼代里县县长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第51号决议(证据C-176);呼代里县县长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第52号决议(证据C-177)。
[213]Tumurtei Khuder于2009年3月19日向色楞格省行政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C-178);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Tumurtei Khuder诉呼代里县县长案裁决(第4号裁决)(色楞格省行政法院)(判决先例CLA-95)。
[214]《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第25-27款。
[215]《申请人诉状》第128-129款。
[216]《申请人诉状》第128款。
[217]《申请人诉状》第129款。
[218]《申请人诉状》第192款。
[219]《申请人诉状》第193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2:5至103:6。
[220]《申请人诉状》第193款。
[221]《申请人诉状》第198款;蒙古国政府于1998年8月12日作出的第144号决议(矿业计划)第2.2(h)款(判决先例CLA-68)。
[222]《申请人诉状》第195款。
[223]《申请人诉状》第196款。
[22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30款。
[22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26:7至129:17。
[226]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35:9至135:20;同时请参见蒙古国政府于1996年向达尔汗发出的法令(证据R-124)。
[227]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31:6至132:21。
[22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9款。
[22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44款。
[23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35:21至138:8。
[23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2款。
[23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3款。
[23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4款。
[23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5款。
[23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38款。
[23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40款。
[23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43款。
[238]《申请人诉状》第133款。
[239]《申请人答辩状》第58款;同时请参见《Bayartsogt先生证人证言》第25-28款。
[240]《申请人诉状》第22款。
[241]《申请人诉状》第134款。
[242]《申请人诉状》第135款。
[243]《申请人诉状》第135款。
[244]《申请人诉状》第136款。
[245]《申请人诉状》第136款。
[246]《申请人诉状》第137款。
[247]《申请人诉状》第138款。
[248]《申请人诉状》第139款。
[249]《申请人诉状》第141款。
[250]《申请人答辩状》第II(E)-(F)条。
[25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II(E)-(H)条。
[25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69-70款,第75款。
[25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46款,第49-51款。
[25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46款。
[25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51款。
[25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54款。
[25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58款。
[25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63款;同时请参见《被申请人辩诉状》第64-67款。
[25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59-61款。
[26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68-70款。
[26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35款;同时请参见《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36- 137款。
[26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73-74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3:17至814:5。
[26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75-7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4:18至145:17。
[264]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9:19至150:2;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3:5至813:10。
[26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6:8至149:9。
[26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79款。
[26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83款。
[268]《李先生证人证言》第27款;《申请人诉状》第156款。
[269]《申请人诉状》第152款。
[270]《申请人诉状》第153款。
[271]《申请人诉状》第154款。
[272]《申请人诉状》第157款。
[273]《申请人诉状》第158款。
[274]《申请人诉状》第161款。
[275]《申请人诉状》第161款。
[27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112-126款。
[27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12款。
[27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15款。
[27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16款。
[28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19款。
[28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22款。
[28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25款。
[28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20款。
[284]《申请人答辩状》第52款。
[285]《申请人答辩状》第52款。
[286]《申请人答辩状》第52款。
[287]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20:20至121:8。
[28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0款。
[289]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6:24至177:2。
[290]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7:3-8。
[291]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7:8-24。
[29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7:19-23。
[293]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7:25至178:9。
[294]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8:9-10。
[29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8: 11 -24。
[296]《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第87-88款。
[297]《申请人诉状》,第 286-287款。
[298]《申请人答辩状》第218款。
[29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3款。
[300]投资协定文本的完整副本可在判决先例CLA-1中找到。
[301]《申请人诉状》第53款。
[302]《申请人诉状》第55款。
[303]《申请人诉状》第56款。
[304]投资协定第1(1)条。
[30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47款;引用Inceysa Vallisoletane, SL诉萨尔瓦多案,ICSID案件号:ARB/03/26,2006年8月2日裁决,第207款(判决先例RLA-5)。
[30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49款;Gustav F W Homester GmbH & CoKG诉Ghana案裁决,ICSID案件号:ARB/07/24,2010年6月10日,第135款(判决先例RLA-7)
[30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0款;同时请参见《蒙古国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第234.2条和第247条(判决先例RLA-8)。
[30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4款。
[30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6款。
[31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7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51:3至157:15;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5:5至816:13。
[31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7款。
[31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7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57:16至161:2。
[31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8款。
[31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59款
[31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0款。
[316]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6:20至178:2;蒙古国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4年1月6日颁布的1号检察长命令或决议(证据R-133)。
[31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101-111款,162款。
[31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3款。
[319]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9:16至823:22。
[320]As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 Ltd. (AAPL)诉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87/3,1990年6月27日裁决(判决先例CLA-25/RLA-98)。
[321]Rockwell International Systems, Inc.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案,1989年9月5日第438-430-1号裁决,《伊朗-美国索赔仲裁庭案例汇编》第23卷第150页、第188页。
[322]Albert Jan van den Berg(编辑)《1999年商事仲裁年鉴》第二十四卷第72页中1994年第6497号案件的最终裁决(判决先例RLA-99)。
[32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4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2:16至173:9。
[324]EDF (Services) Ltd.诉罗马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5/13,2009年10月8日裁决(判决先例RLA-96)。
[32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50款。
[32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54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51:24至155:14。
[32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43款。
[32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4-168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74:12至175:14。
[329]Alasdair Ross Anderson等诉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AF)/07/3,2010年5月10日裁决,第57款(判决先例RLA-13)。
[33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7款。
[33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5款。
[33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75:4至875:14。
[33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70款。
[33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71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4:18至145:17。
[33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72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3:17至814:16。
[336]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9:19至151:2;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3:5至813:10。
[33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73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6:8至149:9。
[33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176-180款;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14:17至24。
[339]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40:9至141:14。
[340]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68:16至170:11。
[341]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62:5至165:7。
[34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67:5至168:15;《BLT与中国黑龙江公司关于图木尔台铁矿床的合作开发合同》,1997年7月20(证据C-48)。
[343]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65:18至166:17。
[344]Inceysa Vallisoletane, SL诉萨尔瓦多案,ICSID案件号:ARB/03/26,2006年8月2日裁决,第236款(判决先例RLA-5)。
[34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69款。
[34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0款。
[34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0款。
[348]Plama Consortium Ltd诉保加利亚案,ICSID案件号:ARB/03/24,2008年8月27日裁决,第145款(判决先例RLA-19)。
[34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75款。
[350]《申请人答辩状》第90款。
[351]《申请人答辩状》第90款、第95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49:16至750:17,其中提及对Taivan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4日,2015年9月17日)698:19至702:20,728:4至728:7。
[352]《申请人答辩状》第92款。
[353]《申请人答辩状》第93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74:24至75:20。
[354]《申请人答辩状》第92款。
[355]《申请人答辩状》第92款。
[356]《申请人答辩状》第94款。
[357]EDF (Services) Ltd诉罗马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5/13,2009年10月8日裁决,第221款(判决先例RLA-96)。
[358]African Holding Company of America, Inc.和Société Africaine de Construction an Congo S.A.R.L.诉刚果民主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5/21,2008年7月29日关于管辖权驳回和可否受理的裁决,第55款(判决先例CLA-152)。
[359]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75:21至79:2。
[360]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59:19至761:22;对Taivan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4日,2015年9月17日)710:13至710:17。
[361]对Ganjuurjav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8日)463:6至464:6;同时请参见《Ganjuuij av’s先生证人证言》第26款。
[362]对Shagdar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8日)426:22至427:1。
[363]《Khurts先生证人证言》第9款。
[364]仲裁庭向Ganjuurjav先生提出的问题,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8日)494:1至494:16。
[365]对Shagdar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8日)422:20至423:8;427:19至427:23。
[366]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51:17至756:1。
[367]《申请人答辩状》第98款。
[368]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56:21至757:24,其中提及对Darijav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8日)562:21至562:23,563:6至563:13。
[369]《申请人答辩状》第100款。
[370]《申请人答辩状》第96款。
[371]《申请人答辩状》第101 -102款。
[372]《申请人答辩状》第103-106款。
[373]《申请人答辩状》第103款。
[374]《申请人答辩状》第107款。
[375]《申请人答辩状》第107款。
[376]《申请人答辩状》第107款。
[377]《申请人答辩状》第107款。
[37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5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82:11至186:11。
[37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192, 195款。
[380]马弗罗马蒂斯巴勒斯坦特许案(希腊诉英国),1924年8月30日判决,《常设国际法院案例汇编》(A系列)2号第11页(判决先例RLA-103)。
[381]关于保加利亚、匈牙利和罗马尼亚之间的和平条约的解释问题的咨询意见(1950年3月30日)(第一阶段),《1950年国际审判法院报告》第74页第65款(判决先例RLA-104)。
[38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79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38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77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384]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9:2至200:4。
[38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83:10至186:17;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89:17至894:2。
[38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11款。
[38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10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7:11至197:19。
[38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12款。
[38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13款、第216款。
[39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11款。
[39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11款。
[39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7:19至197:21。然而仲裁庭发现,在该案的审理结束后,新加坡上诉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对Samim案的裁决。参见上文第88款。
[39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49款。
[394]奥地利航空公司诉斯洛伐克共和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9年10月9日裁决(判决先例CLA-43)。
[395]Telen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诉匈牙利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4/15,2006年9月13日裁决(判决先例CLA-113)。
[396]Vladimir Berschader和Moise Berschader诉俄罗斯联邦案,SCC案件号: 080/2004,2006年4月21日裁决(判决先例CLA-41)。
[397]ST-AD GmbH诉保加利亚共和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3年7月18日管辖权裁决(判决先例RLA-199);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1:5至191:10。
[398]RosInvestCo UK Ltd.诉俄罗斯联邦案,SCC案件号:V019/2005,2001年10月1日管辖权裁决(判决先例CLA-42)。
[39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249-265款。
[40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182-184款。
[40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01款。
[40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01款。
[40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87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87:8至188:7。
[40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92款。
[40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89:4至190:7。
[40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96款。
[40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03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0:8至198:7。
[40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210-211款。
[40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17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6:3至196:21。
[41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27款;同时请参见《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30-237款; 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3:14至195:5。
[411]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3:18至193:25。
[41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19款。
[41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164款。
[41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228款, 238-241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5:6至196:2。
[41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229款,242-248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90:19至191:14。
[416]《申请人诉状》第61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45:15至45:24。
[417]捷克共和国诉European Media Ventures SA案,【200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判例汇编》第2851卷(英国商事法庭)第44款(判决先例CLA-37)。
[418]《申请人诉状》,第 64-65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53:16至54:21。
[419]Renta 4 S.V.S.A等诉俄罗斯联邦案,SCC案件号:24/2007,2009年3月20日初步异议裁决,第33款(判决先例CLA-36)。
[420]《申请人诉状》,第 66-67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52:4至53:15。
[421]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号:2013-13,2013年12月13日管辖权裁决(判决先例CLA-148)。
[42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47:18至48:13。
[423]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7/6,关于管辖权及能力的裁决,2009年6月19日,第151款(判决先例CLA-32)。
[424]《申请人诉状》第68款。
[425]《申请人答辩状》第 140-141款。
[426]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发出的信件。该等裁决已被纳入程序记录中,作为判决先例CLA-153。参见上文第88款。
[427]《申请人诉状》第70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63:12至68:18。
[428]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67:1至68:18;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94:13至796:3。
[429]《申请人诉状》第73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55:5至55:25。
[430]《申请人诉状》第72款。
[431]《申请人答辩状》第148款。
[432]《申请人诉状》,第 73-75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56:1至58:12。
[433]《申请人诉状》第77款。
[434]《申请人诉状》第71款,引用Tza Yap Shum诉秘鲁案,ICSID案件号:ARB/07/6,关于管辖权及能力的裁决,2009年6月19日,第154款、第157款(判决先例CLA-32)。
[435]《申请人诉状》第77款。
[436]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58:13至59:19。
[437]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59:20至62:12。
[438]European Media Ventures SA诉捷克共和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管辖权裁决,2007年5月15日,第58款(判决先例CLA-35)。
[439]《申请人答辩状》第149款。
[440]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69:22至71:19。
[441]《申请人诉状》第82款。
[442]《申请人诉状》,第 83-85款。
[443]《申请人诉状》第86款。
[444]《申请人诉状》第87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98:6至799:11。
[445]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99:12至800:18。
[44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3款。
[44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3款。
[44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5款。
[44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4款。
[45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4款。
[45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312-313款。
[45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0:13至207:9。
[45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6款。
[45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3款。
[45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9款。
[45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5款,引用《申请人诉状》第15款。
[45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00款。
[45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298款,307-308款。
[45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302-303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0:13至207:9。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35:25至844:3,其中提及对李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2日,2015年9月15日)304:4至304:20。
[460]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3:9至204:14。
[461]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38:21至840:20;《外交部简报》,江泽民(判决先例C-135)。
[462]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7:19-25。
[463]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8:1-20。
[464]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8:21至831:10。
[465]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31:11至832:15以及833:10-20。
[466]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81:4-19;李晓明于2006年12月26日向蒙古国总理发送的信件(证据C-2)。
[467]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32:16至833:9。
[468]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4:17至828:20,其中提及仲裁庭向李先生提出的问题。庭审记录(第2日,2015年9月15日)332:15至332:16。
[469]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8:21至834:18,其中提及对Bayartsogt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2日,2015年9月15日)264:8至264:11。
[470]《申请人答辩状》第110款。
[471]《申请人答辩状》第10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80:15至82:18。
[472]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02:9至803:19。
[473]《申请人答辩状》第111款。
[474]《申请人答辩状》第111款。
[475]《申请人答辩状》第111款。
[476]《申请人答辩状》第113款。
[477]《申请人答辩状》第114款,引用A. Broches《ICSID条约-对《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评论》(2009年第2版)(经C.H. Schreuer转载)第161页(判决先例CLA-110)。
[478]《申请人答辩状》第117款。
[479]Romak SA诉乌兹别克斯坦案,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号:AA280,2009年11月26日裁决,第207款(判决先例RLA-27)。
[480]Pantechniki SA Contractors and Engineers诉阿尔巴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7/21,2009年7月28日裁决,第46款(判决先例RLA-28)。
[481]Phoenix Action Ltd诉捷克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6/5,2009年4月9日裁决,第116款(判决先例RLA-29)。
[482]Fakes诉土耳其案,ICSID案件号:ARB/07/20,2010年7月12日裁决,第110款(判决先例RLA-30)。
[483]Global Trading Resource Corp和Globex International, Inc诉乌克兰案,ICSID案件号:ARB/09/11,2010年11月23日裁决,第56款(判决先例RLA-31)。
[48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224-227款。
[48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25款,引用Romak SA诉乌兹别克斯坦案,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号:AA280,2009年11月26日裁决,第230款(判决先例RLA-27)。
[48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20款。
[48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29款。
[48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29款。
[48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6款。
[49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28款。
[49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22款。
[49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33款。
[493]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7:24至210:11。
[494]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10:12至213:1;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82:17至888:7,其中提及对Nergui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2日,2015年9月15日)390:18-21;392:19-21。
[495]《申请人答辩状》第 120款,123款。
[496]《申请人答辩状》第123-126款。
[497]《申请人答辩状》第 122款,12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82:19至83:14。
[498]《申请人答辩状》第127款。
[499]《申请人答辩状》第133款。
[500]《申请人答辩状》第128款。
[501]Biwater Gauff (Tanzania) Limited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5/22,2008年7月24日裁决,第312款(判决先例CLA-114)。
[502]《申请人答辩状》第129款。
[503]《申请人答辩状》第134款。
[504]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03:20至805:22。
[50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34款。
[50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34款。
[507]CMS Gas Transmission Company诉阿根廷案,ICSID案件号:ARB/01/8;IIC 303(2007年),废除申请裁决,2007年8月21日,第130-132款(判决先例RLA-66)。
[508]Sempra Energy International诉阿根廷案,ICSID案件号:ARB/02/16;IIC 438(2010年),关于阿根廷废除裁决申请的裁决,2010年6月29日,第188-219款(判决先例RLA-67)。
[50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235-237款。
[510]《申请人答辩状》第151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83:15至84:10。
[511]《申请人答辩状》第151款。
[512]《申请人答辩状》第152.款。
[51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38款。
[51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2款。
[51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39款。
[51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39款。
[51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1款。
[51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1款。
[51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89款。
[520]RSM Production Corp等诉格林纳达案,ICSID案件号:ARB/10/6,2010年12月7日裁决,第7.1.1款至第7.1.2款(判决先例RLA-68)。
[52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242-244款。
[522]Pantechniki SA Contractors and Engineers诉阿尔巴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7/21,2009年7月28日裁决,第46款(判决先例RLA-28)。Pantechniki SA Contractors and Engineers诉阿尔巴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7/21,2009年7月28日裁决,第61款(判决先例RLA-28)。
[52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1款。
[52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1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525]《申请人答辩状》第154款。
[526]《申请人答辩状》第 155-156款。
[527]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73:20至74:3。
[528]《申请人答辩状》第157款。
[529]《申请人答辩状》第157款。
[530]《申请人答辩状》第158款。
[531]《申请人答辩状》第158款。
[532]《申请人答辩状》第159款。
[53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6款。
[53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7款。
[53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67款;《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7款。
[53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6款。
[53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8款。
[538]关于尼加拉瓜境内发生的以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的案件(尼加拉瓜诉美国),是非曲直,判决,《1986年国际审判法院报告》第14编第107-108页第205款(判决先例RLA-72)。
[53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8款。
[54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48款。
[54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50款。
[542]《申请人答辩状》第160款。
[543]《申请人答辩状》第161款。
[544]《申请人答辩状》第161款。
[545]《申请人答辩状》第161款。
[546]《申请人答辩状》第163款。
[547]《申请人诉状》第92款。
[548]Metalclad Corporation诉墨西哥合众国案,ICSID案件号:ARB(AF)/97/1,2000年8月30日裁决,第103款(判决先例CLA-55)。
[549]Tecnicas Medioambientales Teemed诉墨西哥合众国案,ICSID案件号:ARB(AF)/00/2,2003年5月29日裁决,第115款(判决先例CLA-28。)
[550]RosInvestCo UK Ltd诉俄罗斯联邦案,SCC案件号:ARB V 079/2005,2010年9月12日最终裁决,第623-624款(判决先例CLA-42)。
[551]《申请人诉状》第99款。
[552]《申请人答辩状》第172款。
[553]《申请人答辩状》第172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554]《申请人答辩状》第175款。
[55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251-257款。
[55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52款。
[55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259-260款。
[55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56款。
[55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56款。
[560]《申请人诉状》第252款;同时请参见《申请人答辩状》第166款。
[561]《申请人诉状》第254款。
[562]《申请人诉状》第259款;Ioannis Kardassopoidos和Ron Fuchs诉格鲁吉亚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5/18和ARB/07/15)裁决,2010年3月3日(Kardassopoulos和Fuchs诉格鲁吉亚案)(判决先例CLA-34)。
[563]《申请人诉状》第259款。
[564]《申请人诉状》第258款。
[565]《申请人诉状》第261款。
[566]《申请人诉状》第260款。
[567]《申请人诉状》第260款。
[568]《申请人诉状》第261款。
[569]《申请人答辩状》第183款。
[570]《申请人答辩状》第183款。
[571]ADC Affiliate Ltd和ADC & ADMC Management Ltd诉匈牙利案(ICSID案件号:ARB/03/16)裁决,2006年10月2日(判决先例CLA-96)。
[572]《申请人诉状》第273款。
[573]《申请人诉状》第277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2:14至113:11。
[574]《申请人答辩状》第184款。
[575]《申请人答辩状》第179款。
[576]蒙古国《许可法》(2001年2月1日;于2002年1月1日生效)(判决先例CLA-69)。
[577]《申请人答辩状》第43款。
[578]《申请人答辩状》第180款。
[579]《申请人答辩状》第179款。
[580]《申请人答辩状》第187款。
[581]《申请人答辩状》第187款。
[58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88:2至96:12。
[583]《申请人答辩状》第190款。
[584]《申请人答辩状》第191款。
[585]《申请人答辩状》第198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85:15至86:11;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70:13至770:25,其中提及对Darijav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4日,2015年9月16日)640至656。
[586]《申请人答辩状》第198款。
[587]《申请人诉状》第270款。
[588]《申请人诉状》第271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86:12至88:2;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165:2至165:1。
[589]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165:2至161:1,169:4至110:12,其中提及对Darijav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591:11至591:19,589:21至590:20。
[590]《申请人诉状》第273款。
[591]《申请人诉状》第274款。
[592]《申请人诉状》第275款。
[593]《申请人诉状》第278款。
[594]Chemtura Corporation诉加拿大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0年8月2日裁决,第266款(判决先例RLA-73)。
[595]Saluka Investments BV诉捷克共和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6年3月11日部分裁决,第262款(判决先例RLA-74)。
[596]Methanex Corporation诉美利坚合众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5年8月3日裁决,第410款(判决先例RLA-75)。
[597]Tecnicas Medioambientales Teemed S.A.诉墨西哥合众国案,ICSID案件号:ARB(AF)/00/2,2003年5月29日裁决,第119款(判决先例RLA-76)。
[59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2款。
[59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3款。
[60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34款。
[60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28款。
[60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3款。
[60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29款。
[604]《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3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13:2至220:12。
[60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4款。
[60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42款。
[60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346-348款。
[60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9款。
[60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7款。
[61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64款。
[611]S.D. Myers, Inc.诉加拿大政府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00年11月13日部分裁决,第263款(判决先例RLA-78)。
[612]Mondev International Ltd.诉美利坚合众国案,ICSID案件号:ARB(AF)/99/2,2002年10月11日裁决,第126款(判决先例RLA-81)。
[613]Waste Management, Inc.诉墨西哥合众国案(“2号”),ICSID案件号:ARB(AF)/00/3,2004年4月30日裁决,第130款注释84(判决先例RLA-178)。
[614]Nykomb Synergetics Technology Holding AB诉拉脱维亚共和国案,SCC案件号:118/2001,2003年12月16日裁决,第55款(判决先例RLA-179)。
[615]Helnan Int I Hotels AS诉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5/19,2008年7月3日裁决,第106款(判决先例RLA-180)。
[61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4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0:13至221:10。
[61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79款。
[618]Grand River Enterprises Six Nations Ltd等诉美利坚合众国案,ICSID案件号:ARB/10/5,2011年1月12日裁决,第147款(判决先例RLA-86)。
[61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1款。
[62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1款,引用Grand River Enterprises Six Nations Ltd等诉美利坚合众国案, ICSID案件号:ARB/10/5,2011年1月12日裁决,第147款(判决先例RLA-86)。
[62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0款。
[62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2款。
[623]《申请人诉状》第193款。
[624]《申请人诉状》第194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62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0:10至100:13;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76:11至777:2款。
[626]《申请人诉状》第195款。
[627]《申请人诉状》第195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99:21至100:9;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74:17至775:9,其中提及对Khurts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518:7至518:12。
[628]《申请人诉状》第196款。
[629]《申请人诉状》第205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1:1至101:22。
[63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5款;同时请参见《蒙古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法)》第33条、第37条(判决先例RLA-117); 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44:15至854:21。
[631]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45:12至848:16,其中提及对Khurts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521:24至522:15。
[632]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49:18至854:21,其中提及对Khurts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522:16至523:11。
[633]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49:18至850:10,其中提及对Khurts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536:8至537:18;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48:17至849:17,其中提及对Darijav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670:16至670:25。
[63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79款。
[63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83款。
[63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88款。
[637]达尔汗冶金厂于2006年6月2日向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发送的信件(证据C-9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89款。
[63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1款。
[63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1款。
[64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3款。
[64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4款。
[64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4款。
[643]《申请人诉状》第206款。
[644]《申请人诉状》第208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3:14至103:24。
[645]《申请人诉状》第208款。
[646]《申请人诉状》第209款。
[647]《申请人诉状》,第 209-211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3:25至104:9。
[64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8款。
[64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7款。
[65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396-397款。
[65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9款。
[65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00款。
[65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98款。
[65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01款。
[655]《申请人诉状》第217款。
[656]《申请人诉状》第21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4:10至104:23。
[657]《申请人诉状》第220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5:16至106:8。
[658]《申请人诉状》第221款。
[659]《申请人诉状》第222款。
[660]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72:8至773:17。
[66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04款。
[66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13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66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05款。
[66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08款。
[66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0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68:6至872:10,其中提及对Nergui先生的盘问(第2日,2015年9月15日)390:18至390:25。
[66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11款。
[667]《申请人诉状》第225款。
[668]《申请人诉状》第22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6:11至106:20。
[669]《申请人诉状》第227款。
[670]《申请人诉状》第228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6:21至107:5款。
[671]《申请人诉状》第229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7:5至107:9。
[67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14款。
[67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16款,
[67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16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67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21-422款(原文重点标示处)。
[67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31款。
[67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28款,引用BLT和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第196号裁决,2006年11月29日(证据R-64)。
[67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34款,引用《许可法》第14.1.4条(判决先例CLA-69)。
[679]《申请人诉状》第231款。
[680]《申请人诉状》第232款。
[681]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7:25至108:10。
[682]《申请人诉状》第233款。
[683]《申请人诉状》第233款;《2007年色楞格省报告》第5款(证据C-91);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8:11至109:14。
[684]《申请人诉状》第234款。
[685]《申请人诉状》,第 235-23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9:15至109:19。
[68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37款。
[68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39款。
[68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37款。
[68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41款。
[69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45款。
[69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446-447款。
[69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0:2至110:11。
[693]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0:11至110:19。
[69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449-451款。
[69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452-456款。
[69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49款,引用BLT向农业与工业部发送的信件(证据C-183)。
[69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50款。
[69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50款。
[69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52款。
[70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55款;BLT和Tumurtei Khuder诉DGMC案(证据C-64)。
[70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 128-130款;《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56款。
[702]《申请人诉状》第271款。
[703]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65:24至766:3。
[704]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66:23至767:12,其中提及对Nergui先生的盘问,庭审记录(第2日,2015年9月15日)382:8至382:11,388:18至389:22。
[705]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68:8至768:21,其中提及对Darijav女士的盘问,庭审记录(第3日,2015年9月16日)576:1至576:8。
[706]《申请人答辩状》第198款注释314。
[70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64款;色楞格省专门检验部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证据C-107);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72:20至873:2。
[70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68款(原文重点标示处);专项检验局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附英文译文)(证据C-108)。
[70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69款;专项检验局向Tumurtei Khuder发送的信件(附英文译文)(证据C-116)。
[71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70款。
[71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72款。
[712]《申请人诉状》第263款。
[713]《申请人诉状》第3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00:16至101:22;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777:3至782:23。
[714]《申请人诉状》第101款。
[715]《申请人诉状》第101款。
[716]《申请人诉状》第102款,引用D.W. Bowett“国际法庭上的禁止反言以及其与默许的关系”,(1957年)《英国国际法年鉴》第33卷第176款,第176-193页(判决先例CLA-63)。
[717]《申请人诉状》第103款,引用Shufeldt索赔案(美国诉危地马拉案),仲裁裁决,1930年7月24日,RIAA第2卷第1083款,第1904页(判决先例CLA-64)。
[718]Shufeldt索赔案(美国诉危地马拉案),仲裁裁决,1930年7月24日,RIAA第2卷第1083款,第1904页(判决先例CLA-64)。
[719]《申请人诉状》第179款;同时请参见《申请人诉状》第190款。
[720]《申请人诉状》第214款。
[721]《申请人答辩状》第206款。
[722]《申请人答辩状》第206款。
[723]《申请人答辩状》第207款。
[724]Desert Line Projects LLC诉也门案,ICSID案件号:ARB05/17,2008年2月6日裁决,第119款(判决先例RLA-6)。
[725]《申请人答辩状》第 209-210款。
[72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3款。
[72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4款。
[72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4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3:7至223:18。
[72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5款;Federal Crop Ins. Corp.诉美林案,《美国判例汇编》第332卷第380页(1947年)(判决先例RLA-87); Schwenker诉Hansen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50卷第785页(1981年)(判决先例RLA-89)。
[73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6款。
[73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88款,引用D.W. Bowett“国际法庭上的禁止反言以及其与默许的关系”,(1957年)《英国国际法年鉴》第33卷第176款,第190页(判决先例CLA-63)。
[73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1款。
[733]《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1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1:17至223:6,223:19至224:4。
[734]World Duty Free Company Ltd诉肯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0/7,IIC 277(2006年),裁决,2006年9月25日(判决先例RLA-94),第184款。
[735]《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2款。
[736]《申请人答辩状》第212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4:5至114:6。
[737]《申请人答辩状》第212款。
[738]《申请人答辩状》第212款,引用Sergei Paushok、CJSC Golden East Company和CJSC Vostokneftegaz Company诉蒙古国政府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管辖权及责任裁决,2011年4月28日,第694款(判决先例CLA-140)。
[739]《申请人答辩状》第213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4: 7至114:13。
[740]Spyridon Roussalis诉罗马尼亚案,ICSID案件号:ARB/06/1,2011年12月7日裁决,第871款(判决先例CLA-139)。
[741]Amco Asia Corporation等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81/1,管辖权裁决,1988年5月10日,I.L.R.第89卷第552页。
[742]Saluka Investments B.V.诉捷克共和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捷克共和国反诉管辖权的裁决,2004年5月7日,第61款(判决先例CLA-138)。
[743]《申请人答辩状》第214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4:14至114:16。
[744]《申请人答辩状》第215款。
[74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4:3至114:6。
[74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0款。
[74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4款,引用Sergei Paushok、CJSC Golden East Company和CJSC Vostokneftegaz Company诉蒙古国政府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管辖权及责任裁决,2011年4月28日(判决先例CLA-140);同时请参见Saluka Investments B.V.诉捷克共和国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捷克共和国反诉管辖权的裁决,2004年5月7日,第75款(判决先例CLA-138)。
[74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1款;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9:4至229:14。
[74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2款。
[750]《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5款。
[751]《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5款。
[75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57款。
[75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9款,引用Spyridon Roussalis诉罗马尼亚案,《W. Michael Reisman声明书》,ICSID案件号:ARB/06/1,2011年11月28日(判决先例RLA-184),
[75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68款。
[755]《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70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9:15至229:23。
[756]《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70款。
[757]《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70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9:17至229:19。
[758]《被申请人复辩状》第470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29:11至229:16。
[759]《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3款。
[760]《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3款。
[76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293款。
[762]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30:7至230:10。
[763]《申请人答辩状》第216款;同时请参见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3:18至122:11。
[764]《申请人答辩状》第216款。
[765]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19:1至119:22。
[766]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20:7至122:11。
[767]《申请人诉状》第280款。
[768]《申请人诉状》第280款;关于霍茹夫工厂的案件(德国诉波兰案)(索赔)(是非曲直),《常设国际法院案例汇编》(A系列)第17号(1928年)(判决先例CLA-99)。
[769]《申请人诉状》第280款。
[770]《申请人诉状》第284款。
[771]《申请人诉状》第284款。
[772]《申请人诉状》第285款。
[77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74款。
[77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457-458款。
[775]投资协定第1(2)条。
[776]《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3款。
[777]《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4款。
[778]《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5款。
[779]《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12款。
[780]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3:9至203:14;《被申请人复辩状》第313款。
[781]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1:8至202:17。
[782]《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6款。
[783]《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3款;同时请参见《被申请人复辩状》第 293-302款,319款。
[784]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7:19-25。
[785]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8:1至832:15款,833:10-20。
[786]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81:4-19;李晓明于2006年12月26日向蒙古国总理发送的信件(证据C-2)。
[787]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4:17至828:20。
[788]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0:20至201:7;庭审记录(第5日,2015年9月18日)827:23。
[789]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201:24至202:6。
[790]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提及的两份协定可以代表中国的协定惯例。
[791]《被申请人辩诉状》第186款。
[792]《被申请人复辩状》第293款。
[793]庭审记录(第1日,2015年9月14日)181:4至181:14。
[794]《蒙古国外国投资局第A-470号指令》,2005年5月16日(证据C-64)。
[795]《Tumurtei Khuder第02-214号外资公司证书》,2005年6月15日(证据C-7)。
[796]参见上文第405款。
[797]这三款的文本请参见上文第252款。
[798]投资协定第8(2)条。第3款规定的条件相同,只是措辞略微不同:“若发生与征用补偿额有关的争议,且双方未能在六个月内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通过协商解决该等争议。”
[799]Sami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案,【2016年】《新加坡终审法庭判例汇编》第57页第126款(判决先例CLA-153)。
[800]参见上文第426款至第435款。
[801]《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在解释某公约时,需考虑到的语境还应包含该公约的文本,包括其序言和附件。
[802]第4条第3款提及了投资人可能在战争、国家紧急状态、叛乱、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中遭受的损失。该款规定与当前案件之间没有特别的关系。
[803]投资协定第4(2)条。
[804]参见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7/6),关于管辖权及能力的裁决,2009年6月19日(判决先例CLA-32);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案,【2016年】《新加坡终审法庭判例汇编》第57页(判决先例CLA-153)。
[805]LaGrand案(德国诉美利坚合众国案)判决,《2001年国际审判法院报告》,第466页,第485页,第48款;类似的还有,常设国际法院在关于霍茹夫工厂的案件(索赔)中作出的判决,1927年7月26日管辖权判决,《常设国际法院案例汇编》(A9系列),第4款,第21-25页。
[806]《申请人费用资料》第1款。
[807]《申请人费用资料》第9款。
[808]《申请人费用资料》第9款。
[809]《申请人费用资料》第10-12款。
[810]《申请人费用资料》第13款。
[811]《申请人费用资料》第 30-37款。
[812]《被申请人费用资料》第1款。
[813]《被申请人费用资料》第4款。
[814]《被申请人费用资料》第5-6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