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蒙古共和国 请求撤销拒绝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仲裁裁决并强制仲裁

  • 案件类别:诉讼案例
  •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9日
  • 主题:诉讼仲裁争议解决
  • 行业: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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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
-诉-
蒙古国,
(被告)民事诉讼编号:
17 CV 7436


请求撤销拒绝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仲裁裁决并强制仲裁



Provenzano Granne & Bader LLP律师事务所
地址:43 West 43rd Street, Suite 197
New York, New York, 10036
+ 1.212.859.3516

原告律师
目录
页码
引证列表... 2
预先陈述... 1
事实陈述... 1
论据.... 2
一、     本院对本诉状具有管辖权... 2
二、     本院重新审理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3
三、     根据投资协定第8(3)条,原告诉讼请求具有可仲裁性... 3
口头审理请求... 5
结论.... 5



引证列表
页码
案例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也门
ICSID案(案件号:ARB/14/30),第78页~第87页(2017年)。请查阅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 case-documents/italaw8968.pdf ........................................ 5
Berschader诉俄罗斯联邦案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案件号:080/2004)裁决,2006年4月21日。请查阅https://www.italaw.com/sites/ default/files/case- documents/ita0079_0.pdf............................. .5
英国天然气集团诉阿根廷案,
《最高法院汇编》第134卷第1198页(2014年)............................................................ 3
Blue Ridge Investments LLC诉阿根廷案,
《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735卷第72页(第二巡回法院,2013年)............................ 3
Cargill Int’l S.A.诉M/T Pavel Dybenko案,
《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第991卷第1012页(第二巡回法院,1993年)........................ 3
捷克共和国诉European Media Ventures SA案
【200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判例汇编》第2851卷第44页(英国商事法庭)........................................................................................................................................ 5
厄瓜多尔诉雪佛龙公司案,
《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638卷第384页(第二巡回法院,2011年).......................... 2
First Options of Chicago, Inc.诉Kaplan案,
《美国判例汇编》第514卷第938页(1995年)............................................................. 3
Maritime Ventures Int’l诉Caribbean Trading & Fidelity, Ltd.案,
《联邦补充判例汇编》第二辑第689卷第1340页(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88年).... 3
Renta 4 S.V.S.A.等诉俄罗斯联邦案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案件号:V 024/2007)关于初步异议的裁决,第33页(2009年)。请查阅https://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 documents/ita0714.pdf;........... 4
RosInvest UK Ltd等诉俄罗斯联邦案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案件号:V 079)............................................................. 5
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案,
【2016年】,《新加坡终审法庭判例汇编》第57卷第147页.......................................... 5
Sanum Investments Lt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案,
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号:2013-13,https://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 italaw3322.pdf…..4
施耐德诉泰国案,
《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688卷第68页(第二巡回法院,2012年)............................ 3
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
ICSID案件号:ARB/07/6,第148页,ICSID案件号:ARB/07/6,
关于撤销的裁决,2015年2月12日。
请查阅https://www.italaw.com/ 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law4371.pdf(英文原版)……………….4
成文法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0(a)条....................................................................... 2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05(a)(1)条............................................................. 3
《美国法典》第28编1605(a)(6)条................................................................. 2
《联邦仲裁法》第10条,《美国法典》第9编第10条........................................ 3
其它引证
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第24(3)条,
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 188371.pdf.....................................................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http://tfs.mofcom.gov.cn/aarticle/h/at/201002/20100206 778627.html ...................... 2
众议院第1487号,第94次大会,会议第二辑第18页(1976年),于1976年再版。
《美国国会和政府法典报道》第6604页、第6617页............................................ 3
Charles N. Brower阁下的独立意见,
请查阅https://www.italaw.com/ sites/default/files/case- documents/ita0715.pdf....... 4
Jan Paulsson,“无合同仲裁”,ICSID版本 – 《外商投资法律期刊》第232期 (1995年)................................................................................................................................ 2

原告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统称“原告”)分别向本院提出请求,要求下令(1)撤销特设仲裁庭(“仲裁庭”)就蒙古国违反蒙古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或“投资协定”)在没有补偿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征用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做出拒绝对原告诉讼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仲裁裁决(“裁决”);和(2)指示当事方将双边投资协定下的原告诉讼请求提交仲裁。
预先陈述
原告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三家公司。这三家公司与一家蒙古国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合资企业,用于开发蒙古国的一处铁矿。原告提出本诉状的理由是,蒙古国非法征收其投资并根据双边投资协定以仲裁方式寻求追索权,而仲裁庭却错误地拒绝行使管辖权。仲裁庭的裁定是,是否发生了征用的问题属不可仲裁。仲裁庭对投资协定的解释是,投资协定的目的是就中国对蒙古国的投资提供激励,故要求蒙古国的国家法院应先宣布蒙古国政府的其他部门已经征用了中国投资人的财产;只有在此之后才能进行仲裁,而且只有一个问题具有可仲裁性,即:征用所导致的补偿数额。
由于投资协定没有明确将可仲裁性问题交给仲裁庭,故本院重新审查了仲裁庭拒绝对征用索赔行使管辖权的裁决。已经确定的是,除非有关仲裁协议(无论是合同还是投资协定)明确无误地将仲裁法庭的管辖权问题交给该仲裁庭,否则起诉书的可仲裁性是一个由法院独立裁定的法律问题,不受仲裁员决定的影响。
在这方面,蒙古国是否征用了原告投资的问题必须提交仲裁。仲裁庭得出的相反结果毫无意义。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确保投资者能够诉诸公正仲裁庭而不是缔约国之一的国家法院。该裁决剥夺了原告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益。由于这个原因,结合有关协定的案文,大部分其他仲裁庭在类似的双边投资协定下都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事实上,根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处理该问题的所有其他仲裁庭都拒绝了本仲裁庭所采用的狭义解释。
本院应裁定的是,根据所涉及的双边投资协定,原告是否有权通过仲裁对其征用主张提出索赔。由于仲裁庭错误地把征用的约因裁定为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恰恰把这个问题留给了原告认为进行了征用行为的蒙古国政府,故原告要求本院下令撤销裁决,强制蒙古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仲裁。
事实陈述
争议的基本事实很复杂——裁决用了153页来拒绝对基本问题行使管辖权。但幸运的是,这些基本上与本次申请无关。裁决中载有更多详情,请见证据A加附的2017年9月28日Michael A. Granne声明(“Granne声明书”)以及原告《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该《仲裁申请书》附加于Granne声明书,是证据B。对证据的所有称述均指Granne声明书的证据。
BLT LLC是一间蒙古国的公司,持有在蒙古国开采部分铁矿石矿床的许可证(“939A许可证”)。在获得这一许可证时,铁矿石的价格很低,市场对商业开发的兴趣不大。参见证据B,第7页。2002年,原告与BLT LLC成立了一家名为Tumturei Ltd(“Tumturei”)的合资企业。目的是对这些矿床进行商业开发,共同持有Tumturei 70%的股份。参见同上,第10页。2005年,BLT LLC正式把939A许可证转让给Tumturei。参见同上,第10页。铁矿生产始于2006年初(参见同上,第15页),同期开始向中国出口(参见同上,第17页)。
2006年,蒙古国新政府上台。参见同上,第15页。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当时铁矿石价格的上涨,新上台的蒙古国政府开始努力寻找方法,目的是要收回他们现在具有价值的采矿特许权。参见证据B,第16页~第21页。除其他外,Tumturei的执行董事被监禁约两周,表面上的罪名与逃税有关。参见同上,第20页。蒙古国最终以各种理由撤销了许可证,但这些理由都没有道理。确定该许可证完全归一家名为达尔汗冶金厂(“达尔汗”)的国有企业所有。参见同上,第22页~第44页。BLT LLC和Tumturei无法通过在蒙古国的诉讼程序获得救济(参见同上,第45页),Tumturei的执行董事继续受到当局骚扰(参见同上,第46页)。
2010年2月12日,原告根据有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即1991年8月2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请查阅http://tfs.mofcom gov.cn/a article/h/at/201002/20100206778627.html),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正式设立了一个特设仲裁庭,并选定常设仲裁法院来管理诉讼程序。裁决中载有仲裁程序历史的详细摘要。参见证据A,第7页~第88页。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裁决。参见同上,第153页。
仲裁庭(正确地)得出结论,原告是有权援引投资协定保护条款的投资者。参见同上,第404页~第422页。然而,仲裁庭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自己对蒙古国是否征用了原告的投资这一根本问题上没有管辖权。相反,仲裁庭认为,只有蒙古国承认征用了投资,仲裁庭才能拥有管辖权(例如:由仲裁庭法院就此发表声明);在理论事件中,仲裁庭的管辖权仅限于解决关于蒙古国应支付的补偿金额的任何争议。参见同上,第423页~第476页。
因此,原告根据《联邦仲裁法》启动本次诉讼程序,以此撤销这一错误裁决,强制蒙古国根据投资协定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进行仲裁。
论据
一、      本院对本诉状具有管辖权
《外国主权豁免法》决定蒙古国这个外国主权国是否会在美国法院受到起诉。《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30(a)条规定:
对于外国根据本编第1605节~第1607节或任何适用的国际协议无权享有豁免的情况,任何对人身救济的要求,地区法院应拥有对外国的任何非陪审团民事诉讼的原始管辖权,无需考虑争议金额。
因此,只要蒙古国不享有《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节~第1607节规定的豁免,就存在事物管辖权。
《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两项单独条款允许本院对蒙古国行使管辖权。首先,《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05(a)(6)条在相关部分规定,蒙古国在下述任何情况中均不享有诉讼豁免权:
提起诉讼是为了执行外国与某一私人当事方达成的协议(或为了某一私人当事方的利益而达成的协议),以此将当事方之间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关于某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全部或部分分歧提交仲裁(无论是否为合同约定之事项,涉及的主题均能够按照美国法律通过仲裁予以解决),或者是为了确认按照该等仲裁协议做出的裁决,但前提是(A)仲裁发生在美国或计划在美国进行仲裁……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05(a)(6)条(重点处已标示)。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两国向对方的国民提出仲裁争议的建议。投资者通过启动仲裁以此接受建议。参见厄瓜多尔诉雪佛龙公司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638卷第384页、第392页(第二巡回法院,2011年)(“与更加典型的情景不同(其中,在当事方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中载有仲裁约定),在本案中,双边投资协定只是建立了一个框架,雪佛龙等外国投资方可以通过这个框架对投资协定当事方提起仲裁。然而,这最终证明是一种没有差别的区别,因为厄瓜多尔签署了双边投资协定,雪铁龙同意仲裁,以此产生了单独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Jan Paulsson,”无合同仲裁“,ICSID第10版-《外商投资法律期刊》第232期 (1995年)。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中列示了原告与蒙古国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的初始条款,除其他外,还附加了纽约将为仲裁地点的约定。参见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诉蒙古国案,常设仲裁法院,常设仲裁法院,1号程序令(2010年11月2日),Granne声明书,证据C,第27页~第28页。
其次,《美国法典》第28编第1605(a)(1)条允许本院对下述任何情况行使管辖权“外国已明示或默示放弃其豁免权。”正如第二巡回法院所观察到的,伴随《外国主权豁免法》的众议院报告特别列出了三个默示弃权的例子——其中一个是同意在另一个国家进行仲裁。参见Cargill Int’l S.A.诉M/T Pavel Dybenko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第991卷第1012页、第1017页(第二巡回法院,1993年)(引用众议院第1487号,第94次大会,会议第二辑第18页(1976年),于1976年再版。《美国国会和政府法典报道》第6604页、第6617页)。当一个外国主权国家同意在美国进行仲裁时,即表示该外国主权国家默示放弃了对美国法院管辖的豁免权。Maritime Ventures Int’l诉Caribbean Trading & Fidelity, Ltd.案,《联邦补充判例汇编》第二辑第689卷第1340页、第1351页(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1988年);同时请参见Blue Ridge Investments LLC诉阿根廷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735卷第72页、第83页~第85页(第二巡回法院,2013年)(适用默示弃权和仲裁《外国主权豁免法》例外情况)。在仲裁程序开始时,当事方和仲裁庭讨论了仲裁的法定所在地,蒙古国同意将纽约作为仲裁地。参见证据C,第27页~第28页。因此,本院具有恰当的管辖权。
二、      本院重新审理了原告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
本院有权撤销根据《联邦仲裁法》第10条、《美国法典》第9编第10条在纽约作出的仲裁裁决。根据《联邦仲裁法》规定,对仲裁裁决的是非曲直进行审理通常是严谨的。但是,当涉及争议是否在一开始就具有可仲裁性的问题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眼前的问题是“‘可仲裁性问题【  】’是一个专门术语,涵盖……关于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某个特定类型争议的分歧。”施耐德诉泰国案,《联邦判例汇编》第三辑第688卷第68页、第71页(第二巡回法院,2012年)(引文省略)。在本案中,问题是双边投资协定第8(3)条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某个特定类型的争议,即关于是否发生了征用的争议。因此,这是一个“可仲裁性问题”。
法院必须在不考虑仲裁员的情况下“独立”裁决可仲裁性问题,除非有“明确无误的证据”表明当事方同意将可仲裁性问题提交仲裁员。参见First Options of Chicago, Inc.诉Kaplan案,《美国判例汇编》第514卷第938页、第943页~第944页(1995年)。但在本案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双边投资协定第8条载有关于仲裁庭设立和程序的规定。该条款对特设仲裁庭做出了规定。参见第8(3)条证据C,但没有一处提到专家组有权决定可仲裁性,尽管有几项条款专门提到了仲裁庭必须遵循的构成和程序。参见同上,第8(4)条~第8(9) 条。  因此,对该问题的“独立”司法裁决的假定并没有得到解决。参见Kaplan,《美国判例汇编》第514卷第943页~第944页。
在本案中的投资协定不同于许多其它的双边投资协定,后者确实将可仲裁性问题交给仲裁员负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这些其它的双边投资协定通常会纳入仲裁规则,这些仲裁规则本身会明确赋予仲裁员确定各自管辖权的权力。参见英国天然气集团诉阿根廷案,《最高法院汇编》第134卷第1198页、第1210页(2014年)(投资协定允许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2012年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第24(3)条,请查阅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 188371.pdf (ICSID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如果中国和蒙古国想把可仲裁性问题交给仲裁员,则他们的选择会很多;但这两个国家选择不这么做。在未提及可仲裁性问题的情况下,本院重新审理了裁决中与可仲裁性有关的调查结果。
三、      根据投资协定第8(3)条,原告诉讼请求具有可仲裁性
使投资者能够诉诸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是现代双边投资协定的一个“关键要素”。英国石油公司,《最高法院汇编》第134卷第1206页(引用K. Vandevelde,双边投资协定:历史、政策和解释,第430页~第432页(2010年))。仲裁庭拒绝管辖权的决定有效地把这一关键因素排除在了蒙古国-中国投资协定之外。
投资协定第8条规定了主权签署国(即蒙古国或中国)与投资者是另一主权国的国民之间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在缔结蒙古国-中国双边投资协定期间,该文本是中国与各个国家缔结的典型双边投资协定。仲裁庭在本案中采用了一种极为狭隘的解释,其中唯一可以仲裁的事项是征用所导致的补偿金额。仲裁庭认为,只有被指控的违法国本身才能确定自己是否没收了财产;如果其予以否认,双边投资协定所规定的独立仲裁庭就永远不会成立。参见证据A第435页~第454页。如此一来,投资者就处于一种反常的境地,即只有当国家的行政或立法机构承认该国征用了投资,或者,如果该国自己的法院能够被说服做出如此宣布,那么投资者才可以进行国际仲裁。
这种解释违背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的目的,剥夺了投资者从投资协定中获得的大部分利益。而投资协定的本意是向投资者提供保障,以吸引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且在与外国投资者的争议中,投资者可以(相当合理地)不相信东道国法院能够做到公平。因此,其他仲裁庭和法院的结论才是正确的。他们认为,这种仲裁条款赋予仲裁庭管辖权,(除其他外)以此能够确定征用是否已经发生及是否合法生效。
第8(3)条规定,如果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涉及征用补偿额的争议”,则可以仲裁。作为一项国际协定,其解释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维也纳公约”)规定的规则(1969年5月23日开放供签署,联合国条约数据库第1155卷第331页,转载于《国际法律资料》第8期第679页)。其中,蒙古国和中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尽管美国不是)。幸运的是,我们不能在没有指引的情况下审理维也纳公约;有几个国际司法和仲裁裁决将维也纳公约适用于其他协定,同样也规定了对“涉及”、“有关”或“关于”赔偿金额的争议进行仲裁。在这些条款的范围方面,大多数裁决认为,仲裁的范围可包括是否发生了征用这个问题。
这些情况包括解释中国缔结的其他双边投资协定。事实上,在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中,仲裁庭对载有相同执行语言的双边投资协定作了解释。仲裁庭认为,对“涉及赔偿金额”的狭义解释将使仲裁条款“无效”。因此,东道国同意仲裁是一种幻想。因为除非东道国同意允许使用,否则投资者实际上无法使用仲裁条款。参见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7/6,第148页。请查阅
https://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880.pdf (西班牙语原版)。这一发现意义重大,因为它将破坏双边投资协定的核心宗旨,故导致仲裁条款无效。在发生争议后,将仲裁的可用性交给东道国将加剧“投资者的最大担忧,在衡量东道国应该为自身责任承担多少金钱代价方面,投资者不愿让东道国充当法官和当事方”。Renta 4 S.V.S.A.等诉俄罗斯联邦,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案件号 V 024/2007,关于初步异议的裁决,第33页(2009年)。请查阅 https://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714.pdf;同时请参见Charles N. Brower阁下的独立意见,请查阅
https://www.italaw.com/ 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715.pdf(部分同意,部分反对)。Za Yap Shum仲裁庭的决定得到了一个撤销委员会的支持,该委员会负责在ICSID系统中审查提出取消裁决的申请。Tza Yap Shum诉秘鲁共和国案,ICSID案件号:ARB/07/6,关于撤销的裁决,2015年2月12日。请查阅
https://www.italaw.com/ 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law4371.pdf(英文原版)。
与本案中投资协定所使用的措辞相同(”涉及“的表达方式)的其它案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并得到国家法院的支持。仲裁员的结论是,该条款使得征用的存在具有可仲裁性。参见Sanum Investments Lt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案,常设仲裁法院案件号2013-13,关于管辖权的裁决,第342页(2013年12月13日)。请查阅     
https://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law3322.pdf。新加坡的一审法院不同意,但新加坡上诉法院恢复了仲裁员的裁决。Sanum Investments Limited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案,【2016年】,《新加坡终审法庭判例汇编》第57卷第147页。因此,就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而言,似乎所有三个仲裁庭(除本案仲裁庭外)都倾向于广义解释;ICSID撤销(审查)委员会和新加坡上诉法院也是如此。因此,就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而言,该仲裁庭是一个局外人,唯一的同伴是新加坡法官,而该名新加坡法官的裁决在上诉中被推翻。
最近的一项裁决进一步支持了对双边投资协定的措词作广义解释。在中国与也门的投资协定中,当事方同意仲裁 “与征用补偿金额有关的任何争议”,仲裁庭认为,就整个双边投资协定而言,将仲裁管辖权仅限于损害金额的狭义解释与双边投资协定的目标和宗旨相矛盾。参见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也门案,ICSID案件号  ARB/14/30,第78页~第87页(2017年)。请查阅www.italaw.com/sites/default/files/ case-documents/italaw8968.pdf。这对仲裁庭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投资者只要对是否实际发生了征用这一根本问题的任何要素提出质疑,东道国就可以单方面取消投资者诉诸仲裁的选择。因此,仲裁庭认为其有权确定是否存在征用这一终极问题。参见同上,第78页~第87页。
在其他相关方面,也得出了类似的广泛结论。在EMV诉捷克共和国案中,仲裁庭裁定,根据一份投资协定中规定的一项争议解决条款(其规定,对于”应按照第3条第(1)款和第(3)款【与征用有关】裁定的补偿”争议,应予以仲裁),是否发生了征用以及是如何发生的问题具有可仲裁性。捷克共和国在英国法院寻求撤销此项裁决——英国法院维持此项裁决(及其与可仲裁性有关的固有决定),认为:
“有关”一词是广义的。这个词语与“补偿”的任何特定方面都没有联系。“涉及”类似于仲裁条款中的其他常用表达,例如“有关”和“导致”。其通常的含义是包括其主题的每一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应按照第3条第(1)款和第(3)款裁定的补偿”。作为一个通常意义上的问题,这包括权利问题和数量问题。
捷克共和国诉European Media Ventures SA案【200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判例汇编》第2851卷第44页(英国商事法庭)。[1] 在本案中,投资协定第8(3)条使用的“涉及”一词也是如此。
鉴于双边投资协定的简明措辞、大量的司法和仲裁判决先例以及支持对相关措辞作广义解释的不可否认的政策约因,本院应撤销此项裁决,认为第8(3)条支持对是否发生征用问题的可仲裁性。
口头审理请求
本请求提出了涉及外国国民和外国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原告恭请法院安排对本申请书进行口头辩论。
结论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裁决应予撤销,当事方必须将原告诉讼请求提交仲裁。
日期:2017年9月28日

纽约州纽约市
此致,

/签字/ S. Christopher Provenzano    
Michael A. Granne (合伙人-MG8877)
S. Christopher Provenzano (合伙人)
J.J. Gass(律师)
Provenzano Granne & Bader LLP律师事务所
地址:43 West 43rd Street, Suite 197
New York, NY 10036
(212) 859-3516
Michael.
granne@p gbfirm.com

chris.provenzano@pgbfirm.com
[1] 虽然偶尔也会有不同的裁定,如在俄罗斯和东欧协定的情况中。参见 Berschader诉俄罗斯联邦案(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案件号080/2004)裁决,2006年4月21日。请查阅https://www.italaw.com/sites/ 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079_0.pdf;RosInvest UK Ltd诉俄罗斯联邦案(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案件号V 079)关于管辖权的裁决,2007年10月5日。请查阅:https://www.italaw.com/sites/ default/files/case-documents/ita0719.pdf。然而,判决先例侧重于对该性质的条款进行广义解释,政策的基本原理也主张广义解释;狭义解释基本上剥夺了条款的任何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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