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项下的仲裁案
-当事人-
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
(“申请人”)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被申请人”)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案件编号ADM/21/1)
第1号程序命令(更新)
仲裁庭成员
仲裁庭庭长Klaus Sachs博士
仲裁员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
仲裁员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
仲裁庭秘书
Geraldine R. Fischer
2021年7月13日/2022年9月14日(更新)
目录
1...... 适用仲裁规则... 3
2...... 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庭成员声明... 3
3...... 执行机构、任命机构和仲裁庭秘书... 4
4...... 仲裁庭成员费用和开支... 5
5...... 仲裁庭助理任命... 5
6...... 费用分摊和预付款... 6
7...... 出庭人数和法定人数... 6
8...... 仲裁庭裁决... 6
9...... 确定期限的权力... 7
10.... 双方当事人代表... 7
11.... 仲裁地点... 8
12.... 程序语言... 9
13.... 沟通途径... 9
14.... 副本数量及双方当事人申诉书的提交方式... 9
15.... 对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异议... 10
16.... 申诉书的编号及顺序... 10
17.... 文件开示... 11
18.... 文件提交... 12
19.... 证人证词及专家报告... 13
20.... 证人及专家质证... 13
21.... 庭前会议... 13
22.... 开庭审理... 14
23.... 庭审及开庭记录... 14
24.... 庭审后记要书及费用说明... 14
25.... 保密及公开... 15
26.... 仲裁庭豁免... 15
摘要
2021年5月26日,首次开庭通过视频会议举行。
庭审已录音并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存档。录音已发放至仲裁庭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会议参与者包括:
仲裁庭成员
仲裁庭庭长Klaus Sachs博士
仲裁员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
仲裁员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
ICSID秘书处:
法律顾问Jara Mínguez Almeida女士
代表申请人的出庭人员:
King & Spalding LLP的Edward G. Kehoe先生
King & Spalding LLP的Elodie Dulac女士
King & Spalding LLP的Jia Lin Hoe女士
AsiaPhos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Ong Hian Eng博士
AsiaPhos董事Simon Ong
AsiaPhos首席风险官Jaime Chiew
AsiaPhos首席财务官Chia Chin Hau
代表被申请人的出庭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SUN Zhao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Wang Yi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XING Xiusong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ZHANG Xin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REN Qing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WANG Heng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XU Zheng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LI Yalin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HUO Ningxin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CHENG Shuang女士
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考虑了以下事项:
- 仲裁庭秘书于2021年4月27日分发的程序命令草案;和
- 2021年5月19日呈交的双方当事人对程序命令草案的评述意见,意见表明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事项以及在异议事项中各自的观点。
仲裁庭现根据首次开庭决议发布此命令:
命令
第1号程序命令规定了本仲裁的程序规则。时间表附于附件B。
- 适用仲裁规则
- 本仲裁诉讼程序应遵循第1号程序命令条款执行。对于在第1号程序命令规定范围之外的问题,应由仲裁庭裁决。
- 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不适用于本诉讼程序。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双边投资协定》”)第13条(6)款规定,仲裁庭应参考《ICSID公约》和于2006年4月生效的《ICSID仲裁规则》,不应绝对按照《ICSID公约》条款执行,将其应用于本仲裁诉讼程序。
- 更明确地说,双方当事人同意,《ICSID公约》第52条、第53条和《ICSID仲裁规则》对应条款不适用于本仲裁。针对此问题,申请人认为《ICSID公约》第54条和第55条适用于本诉讼程序,而被申请人则认为不适用。仲裁庭表示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本程序不能根据《ICSID公约》作出任何裁定,因此第54条和第55条也就不适用于本仲裁。
- 仲裁庭将考虑仲裁地所适用仲裁法的任何强制性条款。
- 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庭成员声明
- 在其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任命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担任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联系信息如下:
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
Stanimir A. Alexandrov PLLC
1501 K Street N.W., Suite C-072
Washington D.C., 20005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电话:+1(202)736-8186
电邮:salexandrov@alexandrovlaw.com
-
- 202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任命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担任当事人指定仲裁员。联系信息如下:
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
Hanotiau & van den Berg (HVDB)
IT Tower (9th Floor)
480 Avenue Louise, B9
1050 Brussels
Belgium
电话:+32(0)2 290 39 13
电邮:ajvandenberg@hvdb.com
-
- 2021年2月10日,双方指定仲裁员共同任命Klaus Sachs博士教授担任庭长,双方当事人于同一天确认接受任命。联系信息如下:
Klaus Sachs博士教授
CMS Hasche Sigle
Nymphenburger Straße 12
80335 Munich
Germany
电话:+49 89 23807 109
电邮:klaus.sachs@cms-hs.com
-
- 双方当事人确认仲裁庭成员已经根据《中新双边投资协定》正式并有效任命。
- 仲裁庭成员保证其会一如既往确保公正性并独立于任何一方。每位仲裁庭成员均确认已经将其知晓的所有可能对其执行公正独立裁决产生疑异的情形进行披露,也将第一时间对可能在未来出现的任何类似情形进行披露。
- 仲裁庭成员确认他们在未来24个月内拥有充足的时间参与本诉讼。
- 双方当事人确认对所有仲裁庭成员的任命无异议,在双方当事人知晓范围内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独立性或公正性异议。
- 执行机构、任命机构和仲裁庭秘书
- 2021年3月10日,ICSID传达了其接受双方当事人任命的消息,担任执行机构。ICSID应对本仲裁提供全面行政服务,与其在其他根据《ICSID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中提供的服务类似。ICSID提供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本仲裁费用中。
- ICSID担任执行机构的费用应按照费用产生时生效中的ICSID费用表按年收取。目前,ICSID每年的服务费用为42,000.00美元(肆万贰仟美元)。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同意由ICSID总秘书长担任本仲裁诉讼程序的任命机构。
- 仲裁庭秘书由ICSID的法律顾问Geraldine R. Fischer女士担任,或者由ICSID不定期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通知的其他人员担任。
- 向ICSID秘书处寄送沟通复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快递员/包裹寄送,联系信息如下:
Geraldine Fischer女士
ICSID——世界银行
MSN C3-300
1818 H Street,N.W.
Washington,D.C.20433
U.S.A.
电话:+1(202)458-1534
电邮:gfischer1@worldbank.org
法律助理电邮:pmagarino@worldbank.org
-
- 本地信件寄送的联系信息如下:
Geraldine Fischer女士
1225 Connecticut Avenue, N.W.(“C Building”)
3rd Floor
Washington, D.C. 20036
U.S.A.
电话:+1 (202) 458-1534
- 仲裁庭成员费用和开支
- 截止2022年6月30日,每位仲裁庭成员每小时费用为375.00美元,2022年7月1日起按每小时500美元收取。仲裁费用和开支应按照费用和开支产生时生效中的ICSID费用表和ICSID仲裁员费用和开支备忘录确定并支付。
- 每位仲裁庭成员应按季度向ICSID秘书处提交费用开支申请。
- 因庭审延期或取消而产生的与庭审相关的不可退款的开支应予以补偿。
- 仲裁庭助理任命
-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任命Susanne Schwalb女士担任仲裁庭助理。
- 根据2021年4月22日仲裁庭沟通中所陈述,仲裁庭不会将仲裁庭成员承担的仲裁员职责和义务指派给仲裁庭助理。仲裁庭助理只应承担仲裁庭指派的特定任务,包括:
- 在仲裁庭庭长监督下,整理案件文件,协助整理程序事宜;
- 出席庭审、会议和合议;以及
- 始终在仲裁庭庭长的严格监督下,根据庭长的指定要求开展特定法律问题调查、汇总提交文件、审查授权行为,同时协助仲裁庭准备决定和程序命令初稿。
- 根据2021年4月28日仲裁庭沟通中所陈述,仲裁庭确认仲裁庭助理职责不包含协助仲裁庭准备决定司法管辖权和/或受理问题的文件初稿。
- 仲裁庭助理应如同仲裁庭一样承担保密性、独立性和公正性职责。2021年4月29日,双方当事人收到了仲裁庭助理的保密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声明。
- Susanne Schwalb女士联系信息如下:
Susanne Schwalb
CMS Hasche Sigle
Nymphenburger Straße 12
80335 Munich
Germany
susanne.schwalb@cms-hs.com
-
- 根据2021年4月22日仲裁庭沟通中所陈述,Susanne Schwalb女士的工作不会对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根据《行政和财务条例》第14条和ICSID费用和开支备忘录规定,她将收到针对合理开支的补偿款,尤其是针对与口头审理有关的合理开支补偿。
- 仲裁庭可自行决定是否取消仲裁庭助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对替换人进行任命,这种情况下,第5.2、5.3、5.4和5.6段应适用。
- 费用分摊和预付款
- 根据《中新双边投资协定》第13条(10)款,在不影响仲裁庭最终决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平均负担仲裁费用。如果当事人未能在30天内支付应付金额,ICSID应就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向双方当事人下达通知,并再给予双方各一次机会支付应付款。如果在ICSID发出通知15天后,双方当事人仍未付款,仲裁庭可暂停诉讼程序。如果连续六个月仍未付款,导致诉讼程序持续停滞,仲裁庭可中止诉讼程序。
- 根据《中新双边投资协定》第13条(10)款,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负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代表参与仲裁程序的费用。仲裁庭庭长执行仲裁职责的费用以及仲裁庭的其他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但仲裁庭可以在其决定中决定由一方负担较多费用,该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 在2021年3月17日的信件中,ICSID要求双方当事人各支付150,000.00美元(拾伍万美元)用于支付诉讼程序的初期费用。费用应在收到信件后30天内付清。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结清应付款,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结清应付款。
- 仲裁庭可能会在必要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增缴预付款。相应要求会随同账户中期报表提出。
- 在作出最终判决后,仲裁庭应向双方当事人提供已收预付款账目,并向对应当事人退还未使用余额。
- 出庭人数和法定人数
- 无论是哪种适当的沟通形式,仲裁庭成员的所有出庭人数构成仲裁庭开庭的法定人数。
- 仲裁庭裁决
- 根据《中新双边投资协定》第13条(7)款和第13条(9)款,仲裁庭应以仲裁庭成员的多数票作出决定,且仲裁庭应陈述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 紧急情况下,仲裁庭庭长可以在不咨询其他仲裁成员情况下决定程序事宜,但该决定可能面临全体仲裁成员的重新考虑。
- 仲裁庭将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起草包含裁决在内的所有裁定。如果特定事项的最后陈词(无论在该案件中是以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提交后六个月内,仲裁庭仍未作出判决,仲裁庭将在六个月后起的每两个月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最新案件状态。
- 根据第8.2段,程序命令内容经仲裁庭多数成员同意情况下,仲裁庭庭长有权代表仲裁庭发布程序命令。
- 仲裁庭对于程序事项的裁定可以通过电子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由仲裁庭秘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传达。
- 包含经认证的裁决复件在内的所有仲裁庭裁定将以电子方式发送至双方当事人。
- 确定期限的权力
- 仲裁庭庭长可确定和延长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完成的期限。
- 在行使该权力时,仲裁庭庭长应咨询其他仲裁庭成员。紧急情况下,仲裁庭庭长可以在不咨询其他仲裁成员情况下确定和延长期限,但该决定可能面临全体仲裁成员的重新考虑。
- 双方当事人代表
- 各方当事人应由(下述)法律顾问担任其代表,也可任命补充代理人、律师或辩护人担任代表,但应在相应任命产生后立即向仲裁庭和仲裁庭秘书处发出通知。任何当事人有意变更或补充其法律代表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秘书处发出通知,再由仲裁庭秘书处转呈至仲裁庭。仲裁庭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捍卫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包括在特殊情形下,当新任代表人可能因存在利益冲突而对仲裁庭组成、最终决定或裁决造成影响时,仲裁庭可以拒绝新任代表人参与全部或部分仲裁诉讼程序。
谨代表申请人
Arif Hyder Ali先生
Alexandre de Gramont先生
Kirsten Teo女士
David L. Attanasio先生
Henry Defriez先生
Kai-Chieh Chan先生
Anna Aviles Alfaro女士
Dechert LLP
1900 K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006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电话:+ 1 202 261 3300
传真:+ 1 202 261 3333
电邮:Arif.Ali@dechert.com
Alexandre.deGramont@dechert.com
Kirsten.Teo@dechert.com
David.Attanasio@dechert.com
Henry.Defriez@dechert.com
Kai-Chieh.Chan@dechert.com
Anna.AvilesAlfaro@dechert.com谨代表被申请人
YU Ning女士
SUN Zhao先生
HUANG Jie先生
ZHOU Yibo女士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 10 65198495
传真:+86 10 65198905
电邮:yuning@mofcom.gov.cn sunzhao@mofcom.gov.cn huangjie@mofcom.gov.cn zhouyibo@mofcom.gov.cn
和
XING Xiusong先生
ZHANG Xin先生
REN Qing先生
WANG Heng女士
LI Yalin女士
HUO Ningxin女士
CHENG Shuang女士
ZHOU Mengdi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20层
邮编:100025
电话:+86 10 6584 6563
传真:+86 10 6584 6666
电邮:xingxs@glo.com.cn
zhangxin@glo.com.cn renqing@glo.com.cn
wangh@glo.com.cn
liyalin@glo.com.cn
huoningxin@glo.com.cn
chengshuang@glo.com.cn
zhoumengdi@glo.com.cn
- 仲裁地点
- 仲裁地点应为瑞士日内瓦。
-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则仲裁庭可在认为合适的其他任意地点举行现场审理。
- 仲裁庭成员可在任意地点以其认为便利恰当的任意方式进行审议。
- 程序语言
- 仲裁程序语言为英文。
- 以其他语言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附上英文译文。
- 如果文件篇幅过长且只有部分内容相关,则只翻译相关部分内容;但是仲裁庭可根据任一方当事人要求或主动要求提供全文翻译或完整译文。
- 译文无需证明,除非对译文内容存在争议且一方当事人对译文内容提出质疑并专门要求提供核证版本。
- 第17段(文件开示)中双方当事人以除英文外的其他语言交换的文件无需翻译。
- 庭审期间要求质证的证人及/或专家证词如非英文则应提供交替传译。
- 如果证人或专家要求提供口译服务,则双方当事人应在组织庭前会议前尽快通知仲裁庭(见下文第21段)。
- 口译人员费用由双方当事人事先支付,不影响仲裁庭决定哪方当事人最终承担这笔费用。
- 沟通途径
- ICSID秘书处应为双方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书面沟通的渠道。
- 一方当事人的书面沟通内容应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方式传送给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秘书,由仲裁庭秘书将沟通内容发送给仲裁庭及仲裁助理。
- 仲裁庭要求同时提交的沟通内容电子版只发送给仲裁庭秘书,由仲裁庭秘书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及仲裁庭助理。
- 如果这些沟通内容不发送给仲裁庭,则双方当事人在沟通时不要抄送给仲裁庭秘书处。
- 副本数量及双方当事人申诉书的提交方式
- 双方当事人应在相关申请日截止前通过邮件向仲裁庭秘书处和对方当事人提交包含证人证言、专家报告以及所有证明文件的索引的电子申诉书(下称“电子归档文件”)。[1]
- 双方当事人应在提交日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将申诉书、所有证明文件以及文件的超链接索引上传至ICSID为此案创建的共享平台上。
- 双方当事人应在电子申请后的三个营业日内将申诉书、实际证据、证人证言及专家报告(无证据)的复印件(双面A5纸)邮寄给Sachs博士,地址见上文第2.3段。Alexandrov博士和van den Berg教授要求双方当事人不要给他们邮寄任何复印件。
- 申诉书、证人证词、专家报告以及证据(在可能的范围内)和法律观点的电子版文件均应可进行文件检索(即OCR PDF或Word格式)。
- 所有申诉书都应与证明材料进行超链接索引。索引应体现文件编号及提交的申诉书。(请按附件A中的命名规范命名)。
- 在诉讼程序编写阶段的总结期间,根据仲裁庭待定的日期或仲裁庭或秘书处要求的其他任何时间,双方当事人应将包含案件文档以及所有文件的汇总超链接索引的U盘(包括申诉书、证人证词、专家报告、证据、法律观点、仲裁庭裁决以及当日程序命令)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寄送至ICSID秘书处的上述地址并寄至给仲裁庭各成员上文第2.1至2.3段中的地址。
- 仲裁庭成员的地址见第2.1至2.3段。
- 申诉书或沟通文件接收的官方日期应为电子文档通过邮件发送至仲裁庭秘书的当天。
-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地当地相关日期的午夜发送文件,则该文件应视为按时发送。
- 对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异议
- 被申请人对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任何异议应根据附件B的时间表作为先决事项进行审理。
- 收到第15.2段提及的该类异议后,仲裁庭可将该类反对作为先决问题处理,或与争议的实质问题一并处理。
- 如果该类异议不在分步程序中作为先决事项,则第15.1、15.2段以及附件B方案2的时间表均不得阻止被申请人在记要答辩书中对管辖权及/或可采性提出异议。
- 申诉书的编号及顺序
- 申诉书的编号及顺序以及提交的日期均应在附件B中列出。程序时间表的任何修改均应在更新版附件B中体现。
- 每个申诉书都应包含所有事实论据和法律论据以及可以此证明的所有书面证明(证据和法律观点)、证人证词和专家报告(如有)。
- 所有书面陈词必须是连续页码和自然段并附有目录。
- 文件开示
- 在附件B确认的时间表中分别规定的相关日期前:
- 各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当事人开示文件。此类开示文件的要求应符合2020版《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以下简称“IBA取证规则”)第3条3款的规定。此类要求不应发送给仲裁庭或仲裁庭秘书。
- 各方当事人按要求开示的文件应为其自有,由其自行保管或控制(并非其他方当事人所有,由其他方保管或控制的文件),且各方当事人自身对该等文件无异议。文件仅开示电子版文档。开示的文件应根据响应的要求编制。
- 如果且仅当一方当事人就任何开示文件要求提出异议,则该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要求方当事人陈述异议的理由。
- 要求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任何异议内容;如果分歧无法解决,则根据第17.2段规定向仲裁庭秘书提交完整表格并抄送给另一方当事人(PDF和Word版本)。
- 仲裁庭在收到进度表后应依据《IBA取证规则》第3条3款、第9条2款、第9条3款、第9条4款和第9条5款规定,对所要求文件的开示相关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
- 如果仲裁庭不反对,双方当事人应开示所有文件。文件仅开示电子版文档。开示的文件应根据响应的要求组织。
-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合理的书面请求酌情决定,否则任意一方当事人均不允许再要求开示文件。
- 要求、对要求的回应或异议、对要求响应或异议意见的回复以及仲裁庭对此相关的决定均应按以下格式记录在Redfern进度表中:
序号要求的文件或文件种类与要求方当事人的相关性和实质性
- 提交文件的段落
- 评论
对要求文件的响应/反对对要求回应或反对的回复仲裁庭决定
-
- 仲裁庭,根据双方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身要求,可要求一方当事人开示与争议有关的文件,但该文件应具有合理的特殊性且为该方当事人所有,由该方当事人保管或控制。
- 依据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或依据仲裁庭第0段指令开示的文件应仅在双方当事人间交换,且仅当它们作为事实证据提交时作为记录的一部分。
-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开示要求开示任何文件(在适当的时候未对开示要求提出异议)且未给出满意的解释或未按仲裁庭指令开示任何文件,则仲裁庭可推断此文件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利益。
- 文件提交
- 记要书和记要答辩书应附上双方当事人可依赖的证明文件,包括证据和法律观点。更多双方当事人可依赖的反驳证明文件应在提交答辩书和第二答辩书时提交。
- 文件应依照上文第14段的规定方式和形式提交。
- 除非仲裁庭根据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书面请求意见裁定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一方当事人在分别提交最后书面陈词后不得再提交其他文件或应诉文件。
- 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允许提交其他文件或应诉文件,则该方当事人不得将其请求提交的文件附在请求中。
- 如果仲裁庭同意了提交其他文件或应诉文件的请求,则仲裁庭应确保另一方当事人针对此份文件有充足的机会陈述其意见。
- 仲裁庭可要求双方当事人开示文件或其他证明。
- 文件应按以下形式提交:
- 每份包含申请人开示文件的证据编号应以“C-”表示事实证据和“CL-”表示法律证据(包括法律观点等)开头。每份包含被申请人开示文件的证据编号应以“R-”表示事实证据和“RL-”表示法律证据(包括法律观点等)开头。
- 整个诉讼过程的证据和法律观点应连续编号,分别从“C-0001”、“R-0001”“CL-0001”和“RL-0001”开始。证据或法律观点的编号应显示在文件的首页,并根据附件A的要求并入文档名称中。
- 一方当事人针对一个证据中相同主题可开示多份文件,分别将该证据的每一页连续编号。
- 证明文件的副本应视为是真实的,除非有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反对,在此情况下,仲裁庭将决定其真实性。
- 双方当事人应在提交申诉书时一并提交所有文件,这些文件仅提交一次。文件无需跟随证人证词再次提交,即使证人证词中提及到这些文件。
- 示意证据(如PPT文件、图表、表格等)可在任意庭审中使用,但它们没有包含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其示意证据进行连续编号(以“CD-”表示申请人、“RD-”表示被申请人开头),并在每个示意证据上标出出处文件的编号。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成员、仲裁庭秘书、法庭速记员和庭审翻译员(庭前会议时决定)提供电子档和复印件(如要求)。
- 证人证词及专家报告
- 证人证词及专家报告应与双方当事人的申诉书一并提交。
- 一方当事人不得提交未与书面陈词一并提交的任何证词,除非仲裁庭根据另一方当事人合理的书面请求意见裁定存在特殊情况(依据第18.3条概述的程序)。
- 每份证人证词及专家报告均应由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证人及专家质证
- 《IBA取证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8条关于盘问证人及专家的内容可指导仲裁庭,但仲裁庭不受此约束。
- 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庭审时要求一方当事人开示任何事实证人或专家进行交叉质证,这些事实证人和专家的书面证词已事先与申诉书一并提交。
- 如果传唤作证的证人或专家在庭审时无正当理由缺席,仲裁庭可忽略其证词。仲裁庭可根据正当理由自行决定是否允许通过视频会议进行质证。
- 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打算在附件B中规定的时间当天传唤进行交叉质证的证人及专家。双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后,仲裁庭(不由当事人传唤)将立即指出其想提问的证人或专家(如有)。
- 仲裁庭应依照《IBA取证规则》第8条(3)款的内容始终完全掌控庭审。仲裁庭可在口头辩论期间的任何时候向证人或专家提问。
- 主质证以盘问证人证词及专家报告的形式进行。但提交证人的当事人方可在庭审时进行简短的主质证,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专家可通过主质证或陈述的方式对其报告和发现进行总结,时间不超过30分钟。任何传唤进行主质证的证人或专家均可由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叉质证。交叉质证后,提交证人的当事人方可对交叉质证范围内的事项再次简短盘问证人或专家(二次主质证)。
- 辩护律师可与证人及潜在证人会面确定实情并协助准备证人证词及口头质证。
- 仲裁庭应在庭前会议期间与双方商议后确定证人及专家传唤的顺序。
- 庭前会议
- 庭前会议应根据附件B的安排召开。仲裁庭或仲裁庭庭长可与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解决任何庭审准备工作中待解决的程序、行政事务以及后勤事项(包括口译和转录的形式)。
- 在仲裁庭待确定的当日,或无论如何最迟应在庭前会议当天,双方当事人应联合向仲裁庭提交审理的时间安排提案,或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分别向仲裁庭提交审理的时间安排提案。
- 开庭审理
- 口头辩论应包括证人及专家质证(如有)的审理和口头辩论。
- 仲裁庭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后决定审理以现场及/或通过其他沟通方式(如视屏会议设备)进行。现场审理应在上文第11段确定的地点举行。
- 庭审应按照附件B适用时间安排列出的时间举行。
- 庭审后,仲裁庭成员应尽力留出至少一天时间确定下一步计划并合议。
- 庭审时间分配应在庭前程序安排中列出,但原则上应在双方当事人间均等分配。
- 所有庭审均不对公众开放。
- 根据附件B的时间安排,双方当事人应联合或,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分别向仲裁庭提交:
- 相关事实的年表(以表格的形式);
- 相关事实背景中个人及实体的名单及简要描述(“主要人物”);以及
- 需要仲裁庭决定的实质性问题清单。
- 庭审及开庭记录
- 所有庭审和开庭均应有录音资料。应向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成员提供录音资料。
- 除了程序问题的会议外,任何庭审及开庭均应以程序语言编制全文庭审记录。除非另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仲裁庭的指令,全文庭审记录应使用LiveNote或其他类似软件进行实时转写(如可能),并在当天将电子档庭审记录发给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
- 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认可任何庭审记录的修改(从收到录音资料和庭审记录后算起)。认可的修改内容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庭审记录修订版”)。双方当事人间的任何分歧应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采纳的任何修正内容均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在庭审记录修订版中。
- 庭审后记要书及费用说明
- 仲裁庭会在合适的阶段与双方当事人商议并发布说明,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以及何时(如需要)提交庭审后记要书及费用说明。
- 保密及公开
- 最终裁决确定后,双方当事人同意ICSID公布本程序中作出的裁决。
- 仲裁庭豁免
- 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成员不对任何方当事人的任何与本仲裁相关的行为或疏忽负责,以下情况除外:(i)如果该方当事人证明该行为或疏忽构成有意识的故意违法行为源自仲裁庭成员,该成员声称对该方当事人负责;或 (ii)本条款的任何部分被任何适用法律禁止。
- 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成员不对任何当事人或任何个人就仲裁相关事项的任何声明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因仲裁引起或与仲裁有关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诉讼程序寻找证人或参与者。
(签名)
Klaus Sachs博士
仲裁庭庭长
日期:2021年7月13日/2022年9月14日(更新)
附件A
电子文件命名指南
请按照下列指南对电子文档以及汇总超链接指引命名。示例(斜体字)仅用于示范,请根据相关案件执行。
源语言而非程序语言(即英文)文件及相应的译文应标明语言进行提交(如:CH=中文)。该标示应反映在i)每份单独电子文件名称上;ii)汇总超链接索引上(每个提交材料均要附上)。
仅以英文形式提交的文件可省略“语言”名称。提交类型电子文件命名指南
主要申诉书申诉书名称
关于管辖权的记要书
关于实质问题的记要答辩书及关于管辖权的记要书
关于撤销裁决的答辩书
关于昆腾公司的第二答辩书
证明材料
证据C–####–语言(如非英文)
R–####–语言(如非英文)
在整个案件中序贯开示
申请人的事实证据
C-0001
C-0002-CH
被申请人的事实证据
R-0001
R-0002-CH
法律观点CL–####–语言(如非英文)
RL–####–语言(如非英文)
在整个案件中序贯开示
申请人的法律观点
CL-0001-CH
CL-0002
被申请人的法律观点
RL-0001
RL-0002
证人证词证人证词——证人名称——提交材料名称——语言(如非英文)
证人证词——Maria Jones——关于管辖权的记要书
证人证词——Maria Jones——关于管辖权的答辩书
专家报告专家报告——专家姓名——类型——提交材料名称——语言(如非英文)
专家报告——Lucia Smith——评价——关于昆腾的记要书——中文
专家报告——Lucia Smith——评价——关于昆腾的答辩书——【二次报告】
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专家姓名——提交材料名称——语言(如非英文)
法律意见——Tom Kaine——反驳——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记要答辩书——中文
法律意见——Tom Kaine——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第二答辩书——【二次意见】
证人证词、专家报告的证据
法律意见证人/专家姓名首字母缩写——###
【Maria Jones】与证人证词一同提交的证据
MJ-0001
MJ-0002
【Tom Kaine】与法律意见一同提交的证据
TK-0001
TK-0002
【Lucia Smith】与专家报告一同提交的证据
LS-0001
LS-0002
索引汇总超链接索引
证据索引——C——###至C-###
证据索引-C-0001至C-0023
法律观点索引-RLA-###至RLA-###
法律观点索引-RLA-0001至RLA-0023
其他申请申请方当事人名称
第41条(5)款下的先决异议
分步审理申请——
临时措施申请——
文件开示申请——【申请人】
暂停执行申请
中止仲裁申请——【申请人】
庭审后简述——【申请人】
费用提交——【被申请人】
对【XX】申请的意见——【申请人】
附件B
方案1:无分步审理申请 的程序时间表
日期时效(天数)当事人/仲裁庭描述2021年5月26日无所有首次开庭
2021年9月23日120天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记要书
2022年1月21日120天被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以及关于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记要书 ,如有)的记要答辩书
2022年2月11日21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文件开示申请(仅在双方当事人间交换)
2022年3月11日28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无争议文件的开示,以及对文件开示申请的响应及/或异议(仅在双方当事人间交换)
2022年3月25日14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文件开示申请异议的答辩书(发送至仲裁庭及对方)
2022年4月15日21天仲裁庭对文件开示申请的异议决定
2022年5月16日31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仲裁庭要求的文件开示
2022年8月1日77天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答辩书(以及关于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记要答辩书,如有)
2022年10月17日77天被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第二答辩书(以及关于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答辩书,如有)
2022年11月17日31天申请人关于管辖权及/或可采性的第二答辩书(如有)
2023年1月10日54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拟进行交叉质证的证人及专家通知
2023年1月20日10天仲裁庭传唤证人/专家(非双方当事人传唤),如有
2023年2月1日12天所有庭前会议
2023年2月15日14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1号程序命令第22.7段下的提交材料
2023年3月20日至24日(3月27日至28日预留备用)待定所有审理
方案2:有分步审理申请的程序时间表
日期时效(天数)当事人 / 仲裁庭描述2021年5月26日无所有首次开庭
2021年9月23日120天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记要书
2021年11月12日50天被申请人关于先决异议的记要书及分步审理申请
2021年11月26日14天申请人分步审理响应
2021年12月23日27天仲裁庭分步审理决定
方案2A:分步审理批准后的程序时间表
分步审理
日期时效(天数)当事人 / 仲裁庭描述2022年2月11日50天申请人关于先决异议的记要答辩书
2022年3月14日31天被申请人关于先决异议的答辩书
2022年4月14日31天申请人关于先决异议的第二答辩书
2022年4月28日14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拟进行交叉质证的证人及专家通知
2022年5月9日11天仲裁庭传唤证人/专家(非双方当事人传唤),如有
2022年5月25日16天所有庭前会议
2022年5月25日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1号程序命令第22.5段下的提交材料
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7月1日(最多2天)36天所有对先决异议的审理
方案2B:分步审理未批准的程序时间表
无分步审理
日期时效(天数)当事人 / 仲裁庭描述2022年4月22日120天被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记要答辩书
2022年5月13日21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文件开示申请(仅在双方当事人间交换)
2022年6月10日28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无争议文件的开示,以及对文件开示申请的响应及/或异议(仅在双方当事人间交换)
2022年6月24日14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对文件开示申请异议的答辩书(发送至仲裁庭及对方)
2022年7月15日21天仲裁庭对文件开示申请的异议决定
2022年8月15日31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仲裁庭要求的文件开示
2022年10月14日60天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答辩书及关于先决异议的记要答辩书
2022年12月13日60天被申请人关于案件实质问题的第二答辩书及关于先决异议的答辩书
2023年1月12日30天申请人关于先决异议的第二答辩书
2023年1月26日14天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拟进行交叉质证的证人及专家通知
2023年2月2日7天仲裁庭传唤证人/专家(非双方当事人传唤),如有
2023年2月16日14天所有庭前会议
2023年2月16日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第1号程序命令第22.7段下的提交材料
2023年3月20日至24日(3月27日至28日预留备用)待定所有审理
[1]请注意世界银行的服务器不接收超过25MB的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