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协定”)项下的仲裁案
-当事人-
新加坡亚化集团和西北化工公司
(“申请人”)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被申请人”)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案件编号ADM/21/1)
第2号程序命令
庭审组织机关
仲裁庭成员
庭长
仲裁员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
仲裁员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
仲裁庭秘书
Geraldine R. Fischer
2022年5月26日
- 程序背景
- 根据第1号程序命令(以下简称“PO1”)第21节,双方当事人与仲裁庭将于2022年05月25日,以视频会议形式,开展庭前会议(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讨论庭审准备中尚待解决的程序、管理和逻辑问题。会议参与者包括:
仲裁庭成员:
仲裁庭庭长Klaus Sachs博士
仲裁员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
仲裁员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
ICSID秘书处:
Geraldine R. Fischer,仲裁庭秘书
仲裁庭助理:
Susanne Schwalb女士
申请人代表:
Arif H. Ali先生/Dechert LLP
Kirsten Teo女士/Dechert LLP
David L. Attanasio博士/Dechert LLP
Kai-Chieh Chan先生/Dechert LLP
Anna Avilés-Alfaro女士/Dechert LLP
被申请人代表:
商务部SUN Zhao先生
商务部GUO Jingjian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XING Xiusong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ZHANG Xin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REN Qing先生
环球律师事务所WANG Heng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LI Yalin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HUO Ningxin女士
环球律师事务所CHENG Shuang女士
-
- 在庭前会议期间,双方当事人与仲裁庭于2022年5月12日讨论了传阅给双方的程序命令草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联合声明,告知仲裁庭其于众多事项中达成的所有协议,以及未达成协定事项中的各自立场。
- 庭前会议记录将提供给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
- 仲裁庭已考虑双方当事人立场,并根据现有命令,制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和/或仲裁庭决定的程序规则,该程序规则将总领整个庭审的进行。
- 庭审组织机关
- 审理日期和审理方式
- 审理将于2022年6月30日和7月1日开庭,庭审媒介为Zoom网络软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秘书处将于庭审前告知各方加入Zoom会议的具体方式。
- 程序命令和时间表
- 庭审将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和7月1日美国东部时间6:00/欧洲中部时间12:00/美国中央标准时间18:00开始,并于美国东部时间11:00/欧洲中部时间17:00/美国中央标准时间23:00结束(于美国东部时间8:00/欧洲中部时间14:00/欧洲中部时间20:00至美国东部时间9:00/欧洲中部时间15:00/欧洲中部时间21:00之间休息一小时),以网络形式进行。
- 程序命令和庭审结构如本时间安排的附件A所示。
- 仲裁庭可根据需要,酌情调整庭审计划,完成规定的时间安排,应对技术干扰问题。
- 时间分配
- 庭审程序推进的原则为,双方当事人的案情陈述时间相同。
- 双方当事人口头讨论的时间应计在提出该项讨论的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时间内。
- 仲裁庭问题。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庭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陈词和回答的时间,不应计在双方当事人陈述时间内。
- 卫生打扫或解决技术问题的时间不应计在双方当事人陈述时间内。
- 庭审中使用的文件
1. 庭审用电子文件包
-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准备一套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可兼容个人电脑和Mac电脑)。
- 双方当事人应在2022年6月15日前备好庭审用电子文件包,该文件包应包含所有仲裁书状、支持文件和该日期前提交的仲裁命令或决定,以及一份超链接索引合集。该文件包内不得包含任何之前未提交的文件。每份文件中每一页底部均应标注文件名称或证据编号,以及与该文件PDF版本页数对应的页数。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应按如下方式整理排序:
庭审用电子文件包:
-
- 仲裁书状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证人证词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专家报告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证据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法律根据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仲裁裁定
- 双方当事人应将庭审用电子文件包上传至指定的BOX文件共享平台的子文件夹中。为保证超链接索引的正常使用,整个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应归于一个文件夹内,将其压缩成一个压缩文件后,再上传至BOX共享平台上。如果压缩文件过大,无法上传至BOX共享平台,则双方当事人应将整理好的庭审用电子文件包上传至指定的子文件夹,该子文件夹位于BOX文件共享平台上,使用的是上文第14段所示结构,其中还包括一份综合(非超链接)索引。
- 庭审前,仲裁庭成员、仲裁庭秘书、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助理应从BOX案情文件夹中将庭审用电子文件包下载到其各自电子设备,以便在远程庭审过程中,可离线查看该等文件。法庭速记员也将获得ICSID秘书处提供的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复印件。
- 双方当事人应将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导入USB存储器中,并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其直接快递给:(i)每位仲裁庭成员;(ii)仲裁庭秘书;和(iii)仲裁庭助理(ICSID秘书处可及时联系上的地址)。该USB应包含超链接版本的索引。
- 如有需要,在庭审后陈述提交后,双方当事人可将更新后的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导入USB存储器(可兼容个人电脑和Mac电脑),并直接快递给:(i)每位仲裁庭成员;(ii)仲裁庭秘书;和(iii)仲裁庭助理。该USB应包含索引的超链接版本,并应包含庭审时和庭审后陈述中引用的证据、法律依据和证明。
- 示意证据
- 双方当事人可使用PowerPoint幻灯片软件或其他幻灯片软件进行口头陈词,同时,双方当事人应遵守以下有关示意证据的规则。
- 应根据PO1第18.8节规定使用示范证据(下文转载),并可适当调整,如下文第21段所示:
"18.8.示意证据(如PPT文件、图表、表格等)可在任意庭审中使用,但它们没有包含新的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其示意证据进行连续编号(以“CD-”表示申请人、“RD-”表示被申请人开头),并在每个示意证据上标出出处文件的编号。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庭成员、仲裁庭秘书、法庭速记员和庭审翻译员(庭前会议时决定)提供电子档和复印件(如要求)。”
- 为说明庭审网络性质,对PO1第18.8节作如下修正:(i)无需提供纸质证明;(ii)意图使用示意证据电子副本的当事人,在使用该证据前至少1(一)小时前,将其发送至用于整个案件邮件传送的电邮,传送给各方当事人、仲裁庭秘书、仲裁庭成员、仲裁庭助理和法庭速记员,以便于庭审参与者离线查看示意证据。如果仲裁庭审参与者需要,其可打印该示意证据。建议在传送示意证据前1小时先告知仲裁成员和ICSID秘书。
- 此外,在使用相应示意证据的审理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应将此类示意证据上传至BOX文件共享平台中的案情文件夹内,并使用相应的CD-或RD-编号给每份示意证据命名。
3. 电子证据提交
- 各方当事人应通过视频平台系统向庭审参与者提交示意证据和证词。
- 庭审参与者应提前将庭审用电子文件包和所有示意证据导入其自己的设备,以便离线时查看。
- 也可以通过Zoom视频会议平台,向所有庭审参与者示意证据、未加注释的记录文件的电子副本。任何庭审参与者应具备通过Zoom平台向所有庭审参与者展示文件的技术,具备该技术的人不必是主要陈述人。展示文件的庭审参与者将是唯一一个可以滚动浏览所展示文件的人。
- 不可在庭审中展示未归档于记录文件的文件。
- 录音资料
- PO1第23.1节关于音频录制(下文转载)的规定适用。
“23.1. 所有庭审和开庭都应有录音资料。应向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成员提供录音资料。”
- 秘书处应记录庭审资料,庭审结束时,应将录音资料分享给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
- 除了录制为己用的庭审音频资料的法庭速记员,其他参与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录制任何关于该庭审或其中任一部分的音频、视频或截图记录资料。
- 转录
- PO1第23.2节和第23.3节关于庭审文字记录的规定(下文转载)适用,并如以下段落所示进行调整。
“23.2. 除了程序问题的会议外,任何庭审及开庭均应以程序语言编制全文庭审记录。除非另有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仲裁庭的指令,全文庭审记录应使用LiveNote或其他类似软件进行实时转写(如可能),并在当天将电子档庭审记录发给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庭。
23.3. 双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认可任何庭审记录的修改(时间从收到录音资料和庭审记录后起计)。认可的修改内容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庭审记录修订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分歧应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采纳的任何修正内容均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在庭审记录修订版中。”
- 应通过法庭速记员提供的线上链接平台向各庭审参与者提供实时法庭记录资料英文版。各庭审参与者应通过开通浏览窗口链接获取庭审记录。庭审日开始前,秘书处应向庭审参与者提供连接庭审流记录的具体信息(链接、密码等)和方式。参与者可以分别通过手提电脑或iPad从登录Zoom软件的设备获取远程实时记录。
- 各主要参与者应尽可能在每次开庭之前将任何陈述笔记通过电邮直接传给法庭速记员。法庭速记员将被要求对这些笔记保密。
- 根据PO1第23.3节规定,自收到录音资料和文字记录起20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商定对文字记录的修改。认可的修改内容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在庭审记录中(“庭审记录修订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分歧应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采纳的任何修正内容均由法庭速记员记录在庭审记录修订版中。
- 庭审后记要书及费用说明
- 第1号程序命令第24.1节规定(下文转载)适用。
"24.1. 仲裁庭会在合适的阶段与双方当事人商议并发布说明,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以及何时(如需要)提交庭审后记要书及费用说明。”
- 网络庭审安排
- 网络测试
- 秘书处将在庭审前,与仲裁庭及各方当事人进行Zoom平台的技术测试。秘书处建议庭审参与者都尽可能使用在准备用于庭审的物理位置进行每一次连接测试。将于适当的时间告知每次测试的日期。
- 参与者
- 各方当事人应于2022年6月13日前,使用附件B中提供的格式,提供各自的庭审参与者列表(“庭审参与者列表”)。各方当事人应在各自的参与者中指定一位主要陈述人(以下简称“主要参与者”),其余为次要参与者(以下简称“次要参与者”)。
- 为便于身份确认,参与者应使用附件B中格式所示名称加入视频会议,即,【C】(代表申请人的参与者)和【R】(代表被申请人的参与者)后的姓和名。如果参与者自公共会议室加入,则会议室链接可酌情标识为“【C】【R】会议室#”。
- 参与者将通过Zoom服务提供方管理的“等待室”进入视频会议。
- 视频会议人员仅限于参与者列表内的人员。如果视频会议上出现列表中未列出的其他人员,所有庭审参与者都有义务随时提出警示。
- 参与者应在每天庭审开始前30分钟进入视频会议,以方便识别每位参与者身份,以及解决任何技术突发事件。
- 网络连接
- 双方当事人应确保其连接视频会议的代表使用稳定的网络连接,提供足够的带宽,并使用质量合格的摄像机和麦克风/耳机。为确保声音质量最优化,特别是为了确保录音资料和文字记录的质量,ICSID强烈建议主要陈述人使用外部麦克风连接耳机,例如,通过USB或用于Zoom视频会议的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的“麦克风”插孔使用耳机。
- 如果可以的话,建议参与者使用有限以太网连接,不使用无限网络连接。建议参与者另外准备一个拥有4G数据网络和手机热点功能的手机或平板,以备审理中任何时刻发生网络崩溃时使用。
- 网络视频平台同样将提供一个拨号式电话音频连接作为备用,以防参与者遭遇电脑网络连接的短时技术困难。双方当事人被告知,拨号式备份电话连接仅可连接“楼层”音频通道。
- 设备和装配
- 虽然并非必备条件,但建议庭审参与者至少备有两个显示屏,最好是三个(也可以是一个有多个屏幕的设备或包括平板电脑在内的设备组合),以方便同时观看:(i)Zoom视频连接界面;(ii)网络实时文字记录;和(iii)离线文件。
- 视频会议礼仪
- 庭审首日,庭长请各方当事人介绍自己的团队。各方当事人介绍完其所有相关庭审参与者后,未准备发言的庭审参与者应关闭其视频信号并将其麦克风调成静音模式。
- 进入视频会议后,除非出现技术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首席律师和当事人代表应在整个庭审日保持网络连接。
- 除了庭审首日的第一部分外,其余时间,建议双方当事人将视频连接的数量保持在最低水平,且仅限主要参与者。次要参与者应通过其电脑进入会议,但仅可连接音频(例如,其应关闭视频)。
- 参与者在未发言时,应使用“静音”功能,减少背景噪音,避免对录音造成干扰。服务提供方为此次视频会议的主持人,在需要避免背景噪音的情况下,其在仲裁庭的控制下,可对参与者使用静音功能。
- 为提高文字记录的准确性,建议陈述人以正常语速发言,词与词之间进行停顿。
- 建议参与者在无背景噪音且有适当光线的位置进入庭审。开启视频功能的参与者应避免坐在身后有窗户或光源的地方。
- 休息室
- 与网络庭审室不同,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将拥有各自的休息室以供中途休息。
- 参与者列表(附件B)应给出各参与者被分配的休息室,【C】系指申请人的休息室,【R】系指被申请人的休息室。
- 各方当事人应自行安排在庭审期间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或其他适当方式在其团队内部进行私下沟通。Zoom内置聊天功能将被禁用,其仅可与作为Zoom操作员的技术服务提供方进行通信。
谨代表仲裁庭
(签名)
Klaus Sachs博士
仲裁庭庭长
日期:2022年5月26日
附件A
庭审时间安排
第1天:2022年6月30日
小时持续时间
早上/下午00:00(#小时/分钟)
早上6:00(东部夏季时间)2小时被申请人开庭陈词
早上8:00(东部夏季时间)1小时休息
早上9:00(东部夏季时间)2小时申请人开庭陈词
第2天:2022年7月1日
小时持续时间
早上/下午00:00(#小时/分钟)
早上6:00(东部夏季时间)2小时被申请人结案陈词
早上8:00(东部夏季时间)1小时休息时间
早上9:00(东部夏季时间)2小时申请人结案陈词
附件B
参与者列表1
仲裁庭
房间姓名角色亲自出庭(IP)或在线参与(V)案件相关性连接位置(如为远程连接)个人联系方式
T【T】 – Klaus Sachs博士AV庭长德国慕尼黑办公室电邮:Klaus.Sachs@cms-hs.com
电话:
T【T】 –Stanimir Alexandrov博士AV共同仲裁员办公室【城市】电邮:salexandrov@alexandrovlaw.com
电话:
T【T】 –Albert Jan van den Berg教授AV共同仲裁员家【城市】电邮:ajvandenberg@hvdb.com
电话:
仲裁庭秘书
房间姓名角色亲自出庭(IP)或在线参与(V)案件相关性连接位置
(如果为远程连接)个人联系方式
T【T】 – Geraldine R. FischerAV仲裁庭秘书家
日本东京电邮:gfischer1@worldbank.org
电话:
仲裁庭助理
房间姓名角色亲自出庭(IP)或在线参与(V)案件相关性连接位置
(如果为远程连接)个人联系方式
T【T】- Susanne SchwalbAV仲裁庭助理德国慕尼黑办公室电邮:susanne.schwalb@cms-hs.com
电话
(手机):
申请人
房间姓名角色亲自出庭(IP)或在线参与(V)案件相关性连接位置
(如果为远程连接)个人联系方式
辩护律师:
C【C】- 姓名AV
房间【公司】
【C】
【城市】电邮:
电话:
C【C】–AV
房间【公司】
【C】
【城市】电邮:
电话:
C【C】–AV
电邮:
电话:
当事人代表:
C【C】- 姓名PV
家【C】【】
被申请人
房间姓名角色亲自出庭(IP)或在线参与(V)案件相关性连接位置
(如果为远程连接)
辩护律师:
R【R】- 姓名AV
房间【公司】# 1【R】
【华盛顿特区】电邮:
电话:
R【R】- 姓名AV
房间 # 1【R】
【华盛顿特区】
当事人代表:
R【R】- 姓名PV
家【R】
【】
R【R】- 姓名PV
家【R】
【】
法庭速记员
房间姓名和联系方式角色关联性连接位置
不适用【TRA】
【电邮/手机号】P
【城市】
不适用
P翻译员【城市】
技术支持人员
房间姓名角色案件相关性连接位置
不适用【IT】- 姓名
【电邮】P【xx】【xx】
不适用Pedro MagarinoPICSID律师助理家
华盛顿
1 “A”为(主要参与者)/“P”为(次要参与者)。仅标记为“A”的网络参与者才可在庭审期间开启摄像头,【x】款中规定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