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共和国仲裁法
第I章 总则
第1条 法律适用范围
1.本法确定了格鲁吉亚的仲裁发展规则、仲裁实施程序和仲裁裁决以及格鲁吉亚以外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2.仲裁庭旨在解决平等当事人间的私人财产争议且该争议可由双方自行解决。
第2条 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
1.根据本法,本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a)法院——本法第11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35条规定,正在或即将进行仲裁庭审理的区域(市)法院;本法第16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上诉法院;本法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上诉法院和格鲁吉亚最高法院;
b)电子通知&m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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