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公司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设立、登记、重组、管理和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公司控制和清算,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蒙古国境内的公司,不论其所有权类型、财产、产量、内部机构,均受本法的约束,本法和其他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2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公司资金、银行业务、保险、证券方面均受本法约束,其他法也对公司某些事项有规定。
2.3国企私有化也受本法约束,但也受国家和地方财产法的约束。
2.4股东代表国家和地方当局的事项由国家和地方财产法规定。
2.5本法规定国企重组,这种情况下国家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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