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黑联邦外国投资法
注:本文包括第〔2001〕61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中的《波黑联邦外国投资法》,以及公布于第〔2003〕50号和第〔2015〕77号《波黑联邦政府公报》中的两部《波黑联邦外国投资法修正案》。
第I章 一般条款
第1条 本法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外国投资的形式、批准外国投资的程序,并确定在波黑联邦境内批准外国投资的主管部门(下称:波黑联邦)。
本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须遵循《波黑联邦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法》的规定(《波黑联邦政府公报》第〔1998〕17号、第〔2003〕13号、第〔2010〕48号、第〔2015〕22号)。
第2条 根据本法制定目的,所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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