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商标、服务商标和商业名称法
第III部分 商标、服务商标和商业名称法
第121条【定义】
作为在第III部分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意义:
121.1.“商标”是指任何具有区别企业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服务商标)能力的可视性标志,和包括加盖印戳或者标记的商品的容器;
121.2.“集体商标”是指在为注册的申请书中所指的任何可视性标志,并且具有区别原产地或者任何其他的共同特征的能力,包括(区别)在集体商标的注册所有人的控制下使用此标志的不同的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121.3.“商业名称”(商号)是指识别或者区别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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