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法律汇编第506/2009号关于商标的法案
2009年10月28日
斯洛伐克共和国全国委员会通过了以下法案:
斯洛伐克商标法
第I节基本条款
第1条规制对象
本法调整与商标法律保护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斯洛伐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以下简称“该局”)负责的商标程序。
第2条可以被视为商标的标志
可以被视为商标的标志即能够以图形表示且由文字构成的任何特殊标志,包括主体的名称或姓名、字母、数字、图画、商品形状、包装或其结合,同时该标志能够将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
第3条为实现本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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