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竞争保护和反垄断法
2008年4月6日,星期日
2008年第7号法案
共和国总统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及2008年3月31日人民议会在其会议上的决定,颁布以下内容:
第1章 定义和法律执行范围
第3条 执行范围
第一——本法在下列情况下可执行:
1.依据上述定义,任何企业的任何协议、程序或商业交易与商品、服务或知识产权有关。
2.任何自然人个人作为企业的所有者、经理或雇员,而该企业参与或协助法律禁止的限制竞争的活动,则本法对其可执行。
3.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生产、贸易和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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