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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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尔维亚商标法1
  
  修订合并版
  Ⅰ 总则 
  第1条 本法规定了商品和(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使用标志的获取方式和权利保护。
  商标对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标志具备保护权,用以区别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和(或)服务与另一自然人或法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或)服务。
  就本法而言,商标也应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下称《马德里协议》)和(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下称“马德里议定书”)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
  若《马德里协议》和(或)“马德里议定书”未对某些问题加以规定,则本法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条第3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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