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商标法第12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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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尔维亚商标法第12条第4款
  注:塞尔维亚共和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2018年6月8日在第十一届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颁布),涉及对塞尔维亚商标法有关条款的修改,摘录如下:
  “第160条
  在适用本法时,下述法律及相关条款,就公司和企业需使用印章的义务,应停止适用:
  ……
  3)《商标法》第12条第4款(2009年第104号、2013年第10号《塞尔维亚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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