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尔维亚原产地标志法1
Ⅰ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原产地标志的取得方式,为原产地标志提供法律保护,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原产地标志,是指产品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
已经依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将塞尔维亚共和国登记为原属国的原产地标志,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视为直接向塞尔维亚共和国申请并登记。
葡萄酒、白兰地(水果白兰地)等产品原产地标志的取得、保护制度以及使用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不适用本法。
第2条 原产地标志用于标志天然、农业、食品和工业产品,以及传统工艺品和服务。
第3条 原产地名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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