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
1998年第84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1,于2010年再次公布于2010年5月27日第350号《罗马尼亚政府公报》第Ⅰ编
第Ⅰ章 总则
第1条 (1)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在罗马尼亚境内受本法规定承认和保护。
(2)本法适用于在罗马尼亚就商品和服务登记或申请登记、受共同体和国际保护的商标,包括个体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以及地理标志。
(3)根据罗马尼亚参与签署的商标和地理标志国际公约,在罗马尼亚境外居住或经营业务的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也适用本法规定。
第2条 能够籍图形表示并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例如:文字(包括人名)、设计、字母、数字、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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