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专利法
1991年第64号《专利法》1
再次公布于2014年8月第613/19号《罗马尼亚政府公报》第Ⅰ编
第Ⅰ章 总则
第1条 (1)在罗马尼亚境内,国家发明商标局依照法定条件授予的专利,其发明权依法受到承认和保护。
(2)欧洲专利相关权利也依法受到承认和保护。
第2条 就本法而言,下列术语和措辞具有如下含义:
a)欧洲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
b)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发明保护申请;
c)工业产权代理人—依法在工业产权领域(发明、商标、设计等)专门提供帮助的人员;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