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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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尼亚专利法  
  
  1991年第64号《专利法》1
  再次公布于2014年8月第613/19号《罗马尼亚政府公报》第Ⅰ编
  第Ⅰ章 总则
  第1条 (1)在罗马尼亚境内,国家发明商标局依照法定条件授予的专利,其发明权依法受到承认和保护。
  (2)欧洲专利相关权利也依法受到承认和保护。
  第2条 就本法而言,下列术语和措辞具有如下含义:
  a)欧洲专利—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授予的专利;
  b)国际申请—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发明保护申请;
  c)工业产权代理人—依法在工业产权领域(发明、商标、设计等)专门提供帮助的人员;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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