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

  • 缔约方: 中国  马来西亚 
  • 签署日期: 2016年11月01日
  • 主题:国际税法
  • 行业:暂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亲爱的王军局长: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署的《马来西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并建议如下:
  关于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四目和第二项第三目,以下机构均为各自政府全资拥有,应依据协定第十一条
  (利息)第四款免税:
  
  
  在马来西亚:
  一、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 二、全国信托基金;
  三、退休基金;
  四、马来西亚农业银行;
  五、马来西亚中小企业银行; 六、马来西亚开发银行;
  七、马来西亚国库控股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七、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函和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回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该协议自换函签署之日起生效。
  换函一式两份,每份都用马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和实施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马来西亚 财政部秘书长
  丹•斯里•穆罕默德·伊万•谢里加•阿卜杜拉
  2016年11月1日于北京
  
  马来西亚财政部
  亲爱的丹•斯里•穆罕默德·伊万•谢里加•阿卜杜拉秘书长: 我谨确认收到阁下2016年11月1日来函,内容如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署的《马来西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并建议如下:
  关于协定第十一条第五款第一项第四目和第二项第三目,以下机构均为各自政府全资拥有,应依据协定第十一条
  (利息)第四款免税:
  
  
  在马来西亚:
  一、马来西亚进出口银行; 二、全国信托基金;
  三、退休基金;
  四、马来西亚农业银行;
  五、马来西亚中小企业银行; 六、马来西亚开发银行;
  七、马来西亚国库控股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
  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六、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七、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函和阁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的回函,将构成两国政府间协议。该协议自换函签署之日起生效。
  换函一式两份,每份都用马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和实施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以上建议,并同意阁下来函及本复函构成双方政府间协议。该协议自换函签署之日起生效执行。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11月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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