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议定书
值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墨塞哥维纳在签署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之时,缔约双方的签字代表同意下述条款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关于第三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第三条第一款不适用于:
(一)在其领土内任何现存的不符措施;
(二)对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不符措施的延续;
(三)对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不符措施的修正,只要这种修正不增加附有此义务的该措施在修正前存在的不符程度。
将努力逐渐消除这些不符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
代表 代表
周可仁 兹拉特科·拉古姆吉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