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卫生领域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鉴于加强两国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合作的愿望,并认识到合作将帮助双方提高各自医疗卫生水平,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支持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开展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协议的实施和根据协议进行的活动应服务于各方。
第二条
双方将致力于鼓励:
--在共同感兴趣的卫生领域交换信息和出版物。
--两国医学院校、医院和其他卫生机构进行联系和合作。
--在最新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和社会科学技术成果方面交换信息。
--交流在两国举办的有关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信息。
--团组及卫生人才交流。
--专家参与由任何一方组办的会议、报告会、研讨会和科学会议。
--在共同研究、开发、技术协助和教育项目的准备和介绍方面的合作。
--卫生专家短期培训。
--双方共同确定的在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新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此协议,双方将按照协议确定的活动内容制定在卫生和医学领域合作的实施计划。
第四条
双方将确立共同监督和协调工作组,旨在对适宜合作的优先领域进行评估,准备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执行计划,以及定期提供两国卫生部合作进展信息。
工作组应研究双方合作的可能性和形式,并优先开展以下领域:
--各自国家卫生体系组织情况;
艾滋病的流行病学监测和预防;
--控制疾病大流行的流行病学预警系统;
--慢性病预防;
--药学;
--中医药;
--康复医学;
--医疗机构和设备管理;
--老年医学。
工作组各方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并由各自卫生部指派各方主席。
工作组应定期协商召开会议并在双方确定的卫生领域请相应专家提供支持。
第五条
本合作协议确定的活动应在双方经费预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
原则上,派出方负担访问有关国际旅费、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六条
在需要及时处理的紧急情况下,各方应为执行本协议的人员在其合法逗留另一国期间提供医疗协助,有关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第七条
本合作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如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6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2年,并依此法顺延。
如果本协议终止,已确定的涉及共同项目和各自任务的活动应继续进行直到完成。
经双方达成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本协议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以中文、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卫生部
代表 代表
黄洁夫 马忠˙佩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