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希腊共和国发展、竞争力和海运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和制造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希腊共和国发展、竞争力和海运部(以下简称双方),基于双方的机构框架,基于希腊共和国是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成员,应遵守欧盟法律、法规、准则、规则、程序、机构框架和标准,基于欧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指导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的机构框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希腊共和国发展、竞争力和海运部于2010年10月2日签署的旨在进一步促进投资领域双边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2010年谅解备忘录)及其确定的促进在相关领域进行合作的机构框架和方式,基于双方的传统友好关系和紧密合作,基于双方认识到:
基础设施和制造领域(以下简称此领域)对两国经济发展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两国在此领域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在此领域的合作有助于扩大双边经济合作规模、拓宽合作范围,提升合作水平,符合两国及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双方企业拥有在此领域开展投资合作的迫切要求。
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此领域的合作遵循“平等互利、共同发展、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在此领域开展包括设计、建设、运营和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生产制造等投资与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在各自国家和欧盟法律和标准框架内,主要考虑通过以下措施推动和支持两国在此领域的合作:
一、介绍商业和投资机会;
二、提供融资手段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
三、为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和资金流通等方面创造可持续的良好环境;
四、在互认技术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加强技术合作、交流和转让;
五、鼓励尽量雇用当地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为当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六、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实施合作项目的企业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七、加强对本地员工的培训;
八、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双方根据各自国内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有关企业探讨以公私合作或特许经营模式开展合作,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组织互动交流活动以促进公私合作和特许经营活动。
双方分别指定行业中介组织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公私合营市场中的潜在合作项目。
第五条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国金融机构在科学评估、市场运作的基础上,为双边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提供更加便捷、有效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双方对为实施项目派出的必要的技术、管理和劳务人员实行有组织有管理的派遣,派出人员在项目实施完成后返回本国。
双方要切实保障派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需要,双方可签署劳务合作备忘录明确人员派遣的组织和管理等事宜。
第七条
双方督促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实施基础设施合作项目时,严格遵守当地和欧盟法律、法规、准则、规则、程序、机构框架和标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八条
双方在两国经贸混委会框架下成立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
工作组至少一年召开两次会议,与企业界代表合作,为以下活动提供便利:
一、通报各自在此领域的发展规划、政策导向、项目信息和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协商解决双方企业在合作中遇到的困难,排除障碍;
三、两国有关行业中介组织及企业通过商签合作备忘录及举办展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深了解,密切合作。
第九条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有效。
二、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于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终止。双方也可以书面方式协商确定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日期。
三、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本谅解备忘录的修改,且此修改将会在双方书面同意之后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雅典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希腊共和国发展、竞争力和海运部
代表 代表
钟山 米哈里斯•赫里索霍伊季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