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内政部安全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内政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的合作,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有关国际条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制止和打击下述犯罪活动,相互进行合作:
(一)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
(二)国际恐怖活动;
(二)走私;
(四)洗钱;
(五)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
(六)伪造护照、签证等官方证件;
(七)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品;
(八)偷越国境、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九)诈骗;
(十)计算机犯罪;
(十一)其他跨国犯罪。
第二条 (交换情报)
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就以下领域交换情报信息:
(一)关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举的犯罪方面的情报信息;
(二)关于两国公民在对方国家犯罪或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报信息;
(三)关于本国制止和打击犯罪立法方面的情报信息;
(四)其他双方都感兴趣的情报信息。
第三条 (交流经验)
双方就以下方面的工作经验进行交流: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犯罪;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及危险物品管理;
(三)出入境管理,包括外国人管理;
(四)道路交通、铁路、航运和民航安全管理;
(五)查处和预防计算机犯罪的对策和技术手段;
(六)警察法制建设;
(七)警察业务有关法规;
(八)边海防管理。
第四条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双方扩大和加强国际刑警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心局和国际刑警组织约旦哈希姆王国国家中心局之间的合作。
第五条 (合作方式)
(一)双方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共同制定并实施制止和打击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各种犯罪活动的措施,根据双方执行部门的职权范围,在各自领土上组织侦查和搜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向另一方通报其身份、案情和证据,并递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二)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方国家在本国的人员和正式机构的安全,及时向对方通报涉及其人员和正式机构安全的有关信息。
(三)本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时间和实施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内政部公安总局国际合作司负责商定。
(四)双方将建立24小时热线联络机制,工作语言为英语。中方联络方式:86-10-66263329(电话),86-10-58186022(传真)。约方联络方式:00962-6-4657633(电话),00962-6-5635797(传真)。
第六条 (保密措施)
一方提供的情报和资料,另一方必须视为机密。
根据本协议相互提供的情报、资料和技术手段,非经提供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七条 (合作的拒绝)
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出的合作请求有损其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请求。
第八条 (费用承担)
根据本协议互派代表团(组)往返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受国停留所需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但双方事先达成一致的除外。
第九条 (交流情况和讨论下步合作计划)
双方代表每两年一次轮流在北京和安曼举行会晤,交流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和讨论下一步的合作计划。
第十条 (与其他国际条约的关系)
本协议不影响双方根据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履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在履行与本协议相同的批准程序后,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和语言)
本协议自通过外交途径相互收到对方批准的通知起30天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任何一方未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5年。
本协议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安曼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若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约旦哈希姆王国
公安部代表 内政大臣
孟建柱 纳伊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