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和约旦哈希姆王国原子能委员会关于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 缔约方: 中国  约旦 
  • 签署日期: 2008年09月17日
  • 主题:暂无
  • 行业:能源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与约旦哈希姆王国原子能委员会关于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与约旦哈希姆王国原子能委员(以下简称“双方”),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2008年8月19日签署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和约旦哈希姆王国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部2007年签署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本着继续扩大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并致力于加强两国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的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下述领域开展合作:
    1.铀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2.核电站及核能海水淡化;
    3.研究堆、次临界装置及加速器;
    4.人力资源;
    5.GNEP框架下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以下述方式开展合作:
    1.人员培训;
    2.互派专家;
    3.技术转让;
    4.提供技术服务和咨询;
    5.建造工程项目;
    6.提供设备、材料、仪器及配套装置;
    7.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立即开展下述工作:
    1.为开展各合作项目的工作,进行现场考察和人员互访;
    2.准备各项目资料并为签订合同进行商谈。
    为执行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项目的任务,任何一方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可派必要的专业人员赴对方进行商谈。
    第四条 为促进合作顺利开展,双方可考虑建立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合作进行评价。
    第五条 在执行本协议的合作计划中,所涉及和交流的情报、数据、资料、方法,双方将予以保密。
    第六条 对本协议的任何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一方在协议失效前至少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其终止本协议的意向,本协议将自动延续五年。对本协议的修改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产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约旦哈西姆王国
    国家能源局代表                                 原子能委员会代表
    张国宝                                     哈利德•图坎
    (签字)                                    (签字)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