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 缔约方: 中国  约旦 
  • 签署日期: 2005年12月12日
  • 主题:暂无
  • 行业:暂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约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共同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双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所称的“雇主”是指在约旦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劳务人员”是指与雇主签订合同,由中国经批准的经营公司派遣,在约旦工作一段时间的中国公民。
    “中国经批准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经营公司”)是指经中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公司。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约旦哈希姆王国劳工部具体负责本协定的执行和实施。
  
  第三条
    约旦雇主雇佣中国劳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经营公司进行。雇主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招收劳务人员。中方将通过中国驻约旦大使馆向约方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作为约方批准雇主为其雇用的中国劳务人员申请工作准证的依据。名单内容如有变动,中方将及时书面通知约方。
  
  第四条
    约旦雇主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各项雇佣条件须符合约旦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保障中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约旦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应遵守约旦的现行法律、法规,尊重约旦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一、雇主应与中国经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向中国经营公司提交雇佣合同文本。
    二、雇主如通过约旦劳务中介机构与中国经营公司合作招收劳务人员时,由雇主向该中介机构支付所需费用。
  
  第七条
    中国经营公司根据与雇主签订的协议,负责挑选、派遣符合雇主要求的劳务人员,并在派遣前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一、雇主应在劳务人员抵达约旦前与其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应符合约旦现行法律、法规,并与雇主向中国经营公司提交的雇佣合同文本保持一致。中国经营公司应在劳务人员派遣前就雇佣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向劳务人员做充分解释,同时应确保劳务人员每人拥有一份与英、阿文版雇佣合同一致的中文版雇佣合同。
    二、雇佣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
  
  第九条
    一、雇主应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约旦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作准证和居住证。同时负责劳务人员入境及其入境后的相应安排。
    二、雇主负责为劳务人员在约旦工作期间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是否投保医疗保险由雇主与经营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条
    一、因雇主原因导致中国劳务人员提前回国、合同中止或无法正常履行,雇主须根据约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做出充分和及时的赔偿。
    二、劳务人员因本人违反雇佣合同或因其他个人原因而被解雇并提前回国,雇主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劳务人员和中国经营公司做出充分说明,有关事宜应依照约旦现行法律处理。
  
  第十一条
    中国经营公司如需在约旦设立管理机构,按约旦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约方应根据其法律,向中国经营公司派出的管理人员提供出入境许可、工作居留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二条
    约方应根据其法律法规,向包括中国公司在约旦承包工程项下劳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中国劳务人员提供包括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工作准证在内的便利。
  
  第十三条
    一、双方应确保本协定有关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条款得到履行。
    二、对于违反本协定的雇主或中国经营公司,双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负责中国经营公司的业务协调和指导,并与约旦相关机构具体商谈雇佣合同范本等问题。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外交换文的方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订,该补充或修订内容生效的时间由双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一、双方同意在双边经贸联委会框架下成立劳务合作工作小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工作小组会议容主要为:评估本协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双边劳务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探讨加强双边劳务合作的措施。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二、工作小组会议的具体时间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在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魏建国                                    苏海尔˙阿里
    (签字)                                   (签字)

    附件:
  
  雇佣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
    一、雇主名称
    (一)雇主公司详细名称、地址,法人姓名等
    (二)公司经营类别
    二、劳务人员姓名
    (一)劳务人员姓名、出生日期
    (二)护照号
    (三)在中国的家庭住址,直系亲属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四)被派遣的经营公司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三、工种及工资
    (一)工作性质和内容的基本描述
    (二)基本工资、其它权利
    四、工作时间
    日法定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小时
    五、加班费(根据约旦法律确定)
    六、节假日
    七、病假和年休假
    八、住房及生活用品
    雇主应确保劳务人员享有卫生、适宜的住房条件,提供生活用水、电、煤气
    九、医疗保险
    十、合同终止及赔偿
    (一)合同到期并且合同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约旦有关法律法规。
    (二)合同到期并且合同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赔偿。提前终止合同,劳务人员应得到的合理通知时间和离职补偿。
    十一、劳动保护(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
     十二、国际旅费(劳务人员往返国际旅费由雇主承担)
    十三、护照
    未经劳务人员本人同意,雇主无权扣留劳务人员的护照
    十四、合同期限
    十五、保险
    雇主应根据约旦有关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在当地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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