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

  • 缔约方: 中国  沙特阿拉伯 
  • 签署日期: 2008年06月21日
  • 主题:暂无
  • 行业:基础设施/建筑建设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愿意加强和发展包括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在内的双边经济关系,认识到基础设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使两国有了加强该领域合作的可能性,该合作将在两国和人民切身利益基础上开启双边经济多领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促进在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包括设计、安装、施工、生产、处置、建材供应和设备制造等合作。
  第二条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政府促进企业开展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
  双方推进基础设施领域合作,尤其是以下方面:
  1.促进科技合作,包括按国际科技标准转让及应用技术;
  2.尽可能增加当地人员的就业机会,聘用当地科技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如一方公民受聘在另一方执行项目,督促受聘人员在任务结束时返回本国;
  3.提供人员出入境、货物进出口、资本迁移等便利;
  4.为在建项目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获得工作许可创造便利条件;
  5.遵守安全要求,保护环境,切实保障人员安全和各方财产;
  6.制定有关的人员培训计划。
  第四条
  1.加强双方信息交流,互相定期告知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变化,推荐有关的中介和行业企业;
  2.通过签署关联的谅解备忘录,以及安排展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加深沟通、友谊、合作。
  第五条
  双方促进和推进彼此金融机构为双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便利高效的多样化金融服务。
  第六条
  双方在彼此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招评标尽量与对方良好合作,同样,双方将指定行业中介机构遴选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
  第七条
  双方督促彼此企业执行基础设施项目时与当地社会和谐相处,互惠互利,做到:
  1.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2.恪守所签合同,保证项目安全、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3.尊重习俗和传统;
  4.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
  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城乡事务部作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在中国-沙特经贸混委会框架下成立基础设施建设联合工作组。
  第九条
  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法律程序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对方,本协定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时生效。
  本协定一直有效,除非一方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在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30天后失效。
本协定于公历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即伊历一四二九年六月十七日,星期六,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吉达市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高虎城                     曼苏尔·本·米特阿布·本·阿
                          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
  商务部副部长                  城乡事务部副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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