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 缔约方: 中国  沙特阿拉伯 
  • 签署日期: 2009年02月10日
  • 主题:暂无
  • 行业:能源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双方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注意到签订议定书以来双方在原油贸易、共同投资勘探开发天然气以及炼油方面的合作所取得的重要进展,
  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石油领域的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
  基于两国的友好关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双方现行的制度和措施,继续扩大原油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在不违反双方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国国有石油企业将根据自身能力优先采购沙特原油;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同意,在非常情况下,若国际原油市场对中国原油供应突然中断,沙特将根据自身能力,向中国提供相当数量的原油。
 第三条
  双方同意责成两国国有企业就在中国建立原油储备、周转和分销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议定书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石油法规和技术方面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双方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主管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石油与矿产资源部。
 第六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6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的通知,则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3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伊历一四三〇年二月十五日)在沙特利雅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国宝                   萨尔曼·艾萨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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