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的补充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双方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矿产领域开展合作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注意到签订议定书以来双方在原油贸易、共同投资勘探开发天然气以及炼油方面的合作所取得的重要进展,
为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石油领域的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
基于两国的友好关系,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企业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双方现行的制度和措施,继续扩大原油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在不违反双方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国国有石油企业将根据自身能力优先采购沙特原油;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同意,在非常情况下,若国际原油市场对中国原油供应突然中断,沙特将根据自身能力,向中国提供相当数量的原油。
第三条
双方同意责成两国国有企业就在中国建立原油储备、周转和分销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四条
双方同意根据议定书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石油法规和技术方面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五条
双方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的主管部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和沙特阿拉伯王国石油与矿产资源部。
第六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6个月,向对方发出终止的通知,则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自动延长3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伊历一四三〇年二月十五日)在沙特利雅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对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国宝 萨尔曼·艾萨德
(签字) (签字)